各相關學院:
為大力弘揚誠實守信的社會道德風尚,提升國家教育考試安全管理保障水平,確保2018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安全、順利實施,根據《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組織2018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誠信專項教育活動的通知》(浙教試院〔2017〕83號),特開展誠信考試專項教育活動,以積極防范、制止本校學生及報考考生卷入國家教育考試作弊事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教育對象
誠信考試專項教育的對象為我校在校學生、報考我校研究生的全體考生。
二、組織形式
(1)本校本科生、研究生的專項教育教育活動由二級學院組織,具體組織形式和實施方式可以靈活多樣,主題班會或網絡告知均可。
(2)外校報考我校研究生的考生的教育活動由研究生院負責,主要通過網絡告知的方式實施。
三、教育內容
對在校學生的專項教育圍繞:《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二)組織團伙作弊的;(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的規定,結合近年內發生的高校學生參與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試作弊的相關案例。
對報考我校研究生全體考生的專項教育圍繞:《考場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摘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摘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錄)》相關規定,提醒考生以誠實守信的態度參加本次考試。參考內容見附件2、3、4、5。
四、具體要求
請各相關學院在2017年12月22日之前,以適合本學院實際情況的形式,組織本院報考2018年碩士研究生的考生學習《2018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須知》(附件1)、《考場規則》(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摘錄)(附件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摘錄)》(附件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摘錄)》(附件5)、《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錄)》(附件6),教育考生遵守考試規定和考試紀律,組織本院其他在校生宣講近年來發生的高校學生參與考試作弊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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