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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考生:
2018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將于2017年12月23日至25日舉行。此時此刻,同學和家長們一定正懷著一種緊張而又興奮的心情期待著考試。在此,我們向考生和家長們獻上最誠摯的問候和祝福,衷心祝愿各位考生在研考中取得優異成績,用自己的拼搏和智慧鋪墊一條通往理想中的深造之路。
研究生招生考試是最高學歷層次的國家教育統一考試。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是每一個考生應恪守的基本準則,考生在報名時都已簽訂了《誠信承諾書》,廣大考生應該去維護和捍衛個人承諾的嚴肅性和個人人格尊嚴。一旦違背自己的承諾去作弊,不但是對所有考生利益的侵害,更會給個人今后成長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希望廣大考生遵守考生守則,公平競爭、誠信應考,不要去尋找槍手,不要指望打小抄,不要指望利用現代通信設備作弊。
隨著高科技的不斷發展,一些不法之徒為了迎合個別考生想投機取巧、不惜孤注一擲甚至挺而走險、想盡一切辦法達到升學目的的心理,制造了花樣繁多的現代化作弊儀器,提供給作弊者,以達到牟取暴利的目的。這對國家教育統一考試構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脅,嚴重挑戰國家教育考試的公正公平。在這里我們忠告廣大考生不要購買和使用隱性耳機、耳麥等高科技作弊工具。同時忠告一些好事者不要替別人考試,以免害人又害己。誠信考試光榮,考試作弊可恥。
為了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今年考場全部實行考場電子監控,配備手機屏蔽儀、金屬探測儀器,考點無線電探測車探測,努力營造公平、公正、誠信、和諧的考試環境。對于參與作弊的在校大學生,除按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18號令處理外,還將由學校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辦法》(教育部21號文)進行處理,重者將開除學籍。對于在職工作人員,參與考試作弊的在按18號令做出紀律處理的基礎上,還要通報單位,敦促有關部門給予處理,情節嚴重的開除公職。同時將對考生作弊情況,記入全國統一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對當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許報考。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考試作弊納入法律程序中,其規定(1)將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納入刑法范疇;(2)加重對非法出售、提供或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為的處罰力度;(3)新增對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替考行為的處罰措施;(4)加大對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為的懲處力度。
希望各位考生,自覺遵守有關考試的各項規定,以誠信的態度對待每一場考試,在接受祖國挑選的同時也贏得人生的尊嚴。
各位考生,研究生考試即將來臨,我們衷心地希望你們,在最后沖刺的日子里,以一種責任感、超人的頑強毅力、健康的心態和體魄,迎接人生的極度挑戰,在研究生考試中發揮出自己最好的水平,向含辛茹苦的良師益友和日夜操勞的家長交上令人滿意的答卷,迎接祖國的挑選。我們靜候你們的佳音,期盼著與你們共同分享苦盡甘來的快樂。
在此,我們預祝大家考試成功!
2017年12月18日
違規、作弊考生情況即時公告
附件1: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入場安檢注意事項
為確保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安全、平穩、順利進行,我考點將使用金屬探測器對所有入場考生進行安全檢查,請考生入場時注意以下事項:
1.安檢目的,一是防止有人將危險、違禁物品帶入考場,確保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安全,確?紙霭踩_保考試安全;二是防止有人將作弊工具帶入考場,確?荚嚬焦。
安檢的目標為各類違規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槍支等危險、違禁物品;無線電通訊工具(如:手機、微型電腦、微型耳麥;偽裝成計時工具、手鐲、項鏈、皮帶扣、紐扣等配飾類或橡皮擦、錢包等形式的無線電發射、接收裝置及附件);手鐲、項鏈、紐扣等形式的拍攝、掃描設備;電子儲存設備;其他規定以外的物品如自帶文具等。
2.考生應主動配合安檢。接受安檢前,應按照監考員的指令,主動將攜帶的違規物品放到考點以外。安檢過程中如有報警聲響起,應出示相關物品并進行解釋。如因上廁所等特殊情況出考場后返回考場,應再次接受安檢。
3.凡阻擾、拒絕檢查,或故意擾亂考場秩序、危害考試安全的,一律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18號令)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取消當科考試資格,情節嚴重的,還將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不主動將所攜帶的違規物品交出,安檢時被檢查出帶有違規物品的,一律按照教育部18號令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取消當科考試資格;開考后再被檢查出攜帶有違規物品的,一律按作弊處理,取消當次各科考試資格,下一年度不準報考。
附件2:考試作弊已入刑——解讀《刑法修正案(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年8月29日通過,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將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納入刑法范疇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解讀】新的修正案不僅規定考試作弊行為本身要受到刑罰處罰,還將組織作弊、幫助作弊的行為入刑,這意味著只要為作弊者提供幫助,都將構成犯罪,并且對此類犯罪行為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懲罰力度明顯提升。
對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見的替考行為,在現行刑法中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長期以來處罰偏輕。然而,根據刑法修正案的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構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罰處罰。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也會遭受開除公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動領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對非法出售、提供或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為的處罰力度
【條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解讀】在考試組織過程中,考生報名考試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開的個人信息,因此,考試組織機構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時也必須做好考生個人信息的保護工作。但一些培訓機構利用各種手段非法獲取考生信息以謀取暴利,嚴重擾亂考試秩序、侵犯考生個人利益的行為將受到刑罰處罰。
相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對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公民個人信息,以及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懲處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調整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新增對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替考行為的處罰措施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讀】身份證明是個人向社會和有關部門證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證,是構建互信關系的載體,是有關部門提供管理與服務的依據。與之前刑法僅處罰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行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懲處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這也為懲處用虛假信息報名考試、替考等行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
四、加大對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為的懲處力度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解讀】近年來,少數非法助考利益集團利用竊聽、竊照等專用器材,以及網絡、無線傳輸等途徑組織考試作弊,危害了考試的公平與安全。
新的刑法修正案細化了專用間諜器材和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名稱,并且在原來的量刑基礎上,增加到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對于打擊非法助考團伙,維護考試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結語】刑法修正案(九)和我們的生活緊密相關,在此,我們真誠提醒準備參加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必須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這些涉及考試工作的條款,知曉違反這些規定將導致的嚴重后果,在報名和參加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過程中,誠信應考,避免因違反上述規定而受到處罰。
真誠希望各位考生誠信應考!祝愿各位考生考出理想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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