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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海大學報考點報名的考生必須到河海大學指定考場參加考試。考試時須攜帶本人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
考試地點:南京市西康路1號(西康路校區)、佛城西路8號(江寧校區)
具體請查閱“考生考場索引表”(附件6)或登錄http://bm.hhu.edu.cn/cx/查詢。
請于考前一天(2017年12月22日)下午到考試地點了解考場及有關注意事項。
二、具體考試時間安排:
日期
科目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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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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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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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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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理論或
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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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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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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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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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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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考試結束前不得提前交卷。考生進場時間:上午8:00-8:45,下午1:30-2:15.
2、報考南藝的考生“業務課二”科目按照報考單位的準考證上的安排到南京藝術學院指定考場考試。
三、請考生仔細閱讀準考證上的考生須知。考試時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資料、通訊工具(如手提電話、尋呼機等)或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進入考場,如在考試時一經發現,一律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處理即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或者各科考試成績無效。
四、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江蘇省有關研究生招生考試文件要求,為確保考試平穩、順利,公平、公正地進行,嚴密監控各種考場違規行為,加強對替考、手機等通訊工具作弊的防范和查處力度,考生進入考場時監考人員必須使用金屬探測器等設備對考生進行必要的檢查。為使檢查工作順利進行,請各位考生積極配合,不得攜帶考試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
五、請考生認真閱讀《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考場規則》、《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考生誠信考試公告》、《計算機網上評卷考生答題須知》及《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罰規定(摘要)等材料(附件1-5)。
六、考生憑網報用戶名和密碼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http://yz.chsi.com.cn/),進入網上報名系統,下載PDF格式的《準考證》,自行打印。
七、其他
(1)考慮天氣、路況因素,另考點無停車位,建議考生提前做好考前準備,盡量乘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場,確保按時、準時參加考試;
(2)考試期間,考生如有需要可到河海大學(含校本部、江寧校區)食堂就餐。
預祝考生考試順利!
河海大學研究生招生辦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附件1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
第二章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第三章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2名以上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九條教育考試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并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并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錄,匯總情況經主考或副主考簽字認定后,報送上級教育考試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出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出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接進行處理;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并通知市級教育考試機構。
考生在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行為,由組織考試的機構認定,由相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考試的機構做出處理決定。
在國家教育考試考場視頻錄像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行為,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認定并做出處理決定。
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行為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定具體確定。
第二十五條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給予考生停考處理的,經考生申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
第二十六條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七條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受理復核申請的教育考試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并在受理后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程序的。
做出決定的教育考試機構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
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并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者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附件2
考場規則
一、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相關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對其進行的身份驗證核查、安全檢查和隨身物品檢查等。
三、考生只準攜帶必需的文具,如0.5毫米黑色字跡簽字筆,以及鉛筆、無封套橡皮、繪圖儀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單位在準考證上注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工具(如手提電話、照相設備、掃描設備等)或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透明膠帶等物品進入考場。考生在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放在桌子靠走道一側上角,以便核驗。《準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涂改。考生領到答題卡或答題紙、試卷后,必須認真核對答題卡、試卷上的考試科目是否與準考證上的考試科目相同,核對無誤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在答題卡或答題紙、試卷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編號等信息,并按規定在答題卡指定位置粘貼條形碼。凡因漏貼條形碼、漏填錯填考生信息、答卷字跡不清等原因而影響評卷結果,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分發錯誤及試卷字跡不清、漏印、重印、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五、開考信號發出后,考生方可開始答題。
六、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考試結束前不得提前交卷。
七、考生應在試卷、答題紙的密封線以外或答題卡規定的區域答題。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寫在草稿紙或規定區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只能用同一類型黑色字跡簽字筆。
八、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試題、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并停筆。
全國統考科目的試卷和答題卡放在桌上,由監考員逐一收取。自命題科目,由考生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或答卷)裝入原試卷袋內并密封。經監考員逐個核查無誤后,方可逐一離開考場。
十、考生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將情況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附件3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誠信考試公告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國家教育考試,是國家選拔高層次專門人才和拔尖創新人才的重要手段,其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屬國家絕密級材料。公平公正的考試競爭環境,良好的考風考紀氛圍,試題的安全保密直接關系到國家考試公信力和新生入學質量,涉及到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影響著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涉及國家秘密的重要活動,主辦單位可以制定專項保密方案并組織實施”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現對我省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誠信考試公告如下:
一、熱忱歡迎廣大考生參加國家高層次專門人才選拔考試。請考生憑《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考生應嚴格遵守《考場規則》,認真履行本人簽署的《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相關承諾,珍惜個人名譽,遵守考試紀律,爭當誠信公民。
二、根據教育部要求,國家教育考試須在標準化考點實施,考試全部在視頻監控下進行。考試期間,無線電管理部門還將加大對異常信號的監測力度,對發現使用無線電通訊工具非法傳輸考試內容的設備和人員將依法移交公安部門嚴肅處理。
三、考生入場時只能攜帶考試規定的必須物品,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工具(如手提電話、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或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透明膠帶等物品進入考場。凡攜帶者,考前如不交出,開考后一律按違規論處。
四、第一科開考前30分鐘,其他科目開考前20分鐘,考生開始入場,監考人員將在視頻監控下對考生使用金屬探測器檢查是否攜帶違規物品,考生必須無條件協助和配合接受檢查。為節省考生寶貴的時間,提高檢查效率,考生著裝應盡量不穿戴配有金屬物件的衣帽鞋襪。考試過程中,我省各考點還將使用其他探測儀器,監測使用無線通訊工具等違規行為。每科考試結束前,不得提前交卷。
五、對考生違反考試紀律和規定的行為,將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予以處理。處理結果將通報作弊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紀檢監察和人事部門;同時,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供高等學校、用人單位查詢;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者,將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歡迎廣大考生對有作弊跡象和行為的考生進行監督舉報,舉報電話:025-83235984,E-mail:jseea_yjs@163.com。
特此公告。
江蘇省教育考試院
附件4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統考科目計算機網上評卷
考生答題須知
一、各統考科目的選擇題和非選擇題都必須在專用的“答題卡”上作答,如在試卷或草稿紙上作答的,答題無效。
二、考生領到答題卡后:①要核對答題卡張數,要檢查答題卡正反面,如出現字跡模糊、行列歪斜或缺印等現象要立即向監考員報告;②如無上述問題,在答題卡規定的位置填涂自己的姓名和考生編號,并按規定在答題卡指定位置粘貼相應條形碼。凡因漏貼條形碼、漏填錯填考生信息、答卷字跡不清等原因而影響評卷結果,責任由考生自負。
三、考生要認真核對考生信息條形碼上的姓名和考生編號是否與本人相符、考試科目代碼及名稱是否與準考證上的本場考試科目信息一致,如有錯誤,應立即向監考員報告。
四、作答選擇題時:必須用2B鉛筆將答題卡上對應的選項涂滿、涂黑;修改答案時,應使用繪圖橡皮輕擦干凈并不留痕跡,注意不要擦破答題卡。
五、作答非選擇題時:①必須用0.5毫米黑色字跡簽字筆;②必須在各題規定的答題區域內答題,凡答題錯位、答題題號順序顛倒、超出本題答題區域(超出答題卡黑色邊框線)作答的,答案無效;③如修改答案,應用筆將廢棄內容劃去,然后在劃去內容上方或下方寫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掉廢棄內容后,再書寫新的內容。
六、作圖時,須用2B鉛筆繪、寫清楚,線條及符號等須加黑、加粗。
七、保持卡面清潔,不要將答題卡折疊、弄破,嚴禁在答題卡的條形碼和圖像定位點(黑方塊)周圍做任何涂寫和標記,亦不得在答題卡上任意涂畫或作標記。
八、上述條款適用于我省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的所有統考科目。
江蘇省教育考試院
附件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罰規定(摘要)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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