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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試工作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完善和規范研究生復試工作,提高我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水平,根據《紹興文理學院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辦法》(紹學院發〔2013〕10號)和教育部《2018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教學[2017]9號),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復試
(一)復試范圍
所有擬錄取的考生均應參加復試。復試者的初試成績必須符合教育部當年下達的復試基本要求,復試名單從高分到低分并參考單科成績擇優確定。全日制與非全日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二)復試規則
1.復試工作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錄取的原則,復試前各學院應公布本學院復試工作實施辦法。
2.各學院按一級學科確定復試分數線,實行差額復試。復試人數一般應在招生規模(不含推薦免試生)的120%之內。生源不足的學院可適度降低復試比例。通過調劑生源仍不足的專業,可根據實際情況,經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對第一次復試后不擬錄取的考生再次組織復試。
3.2018年我校研究生招生不安排破格復試和錄取。
(三)復試內容及分值
1.復試分為專業課筆試、專業面試、外語水平測試三個部分,由各學院組織進行。同等學力考生須加試2門與報考專業相關的本科主干課程。
專業課筆試和同等學力考生兩門加筆試采用書面形式,由學院組織命題、評卷。
專業面試重在考察考生的專業素質和綜合能力。
外語水平測試重在考核非外語專業考生的外語口語和聽力水平。考核形式由各學院自行確定。
2.復試中須對考生進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心理測試和體格檢查。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考生的宗教信仰、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考核可采用與考生面談、“函調”或“派人外調”等方式,由學院負責組織實施。復試時,學院分黨委(黨總支)領導應直接與考生面談,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同時認真審查考生所在單位的鑒定意見及人事檔案材料,給予考生公正的評定。
研究生處組織對復試考生進行心理測試,并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要求,按照《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規定,組織考生的體格檢查。
3.復試的滿分分值為300分,其中,專業課筆試150分,專業面試100分,外語水平測試50分。同等學力考生的兩門加試課滿分各為100分,但不計入復試總分。復試中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體格檢查,其成績計為合格與不合格。
(四)復試程序及要求
1.由學院負責通知考生本人參加復試,告知考生復試的報到時間及筆試科目。
2.考生到學院報到后,由各學院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對不符合規定資格的考生不予復試。各學院將審查后符合資格的考生名單匯總并及時書面報送研究生處。
復試資格審查時,所有考生須持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以報名現場確認截止日期前所獲的文憑為準)、學歷學籍認證報告、學生證的原件和復印件。調劑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將其報考材料轉到我校后方能參加復試。少數民族考生身份以報考時查驗的身份證為主。
3.以同等學力參加復試的考生,在復試中須加試至少兩門與報考專業相關的本科主干課程。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加試方式為筆試。對成人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及復試時尚未取得本科畢業證書的自考和網絡教育考生,各位學點可自主確定是否加試。
4.各學院組織復試考生進行專業課筆試、專業面試、外語水平測試,組織對同等學力考生加試2門專業課筆試。各學院應于筆試前一天到研究生處領取專業筆試、同等學力加試試卷,并嚴格按照有關考試管理規定組織筆試工作。
5.專業面試、外語水平測試必須在復試組所有成員按規定時間到達后方能開始。
6.學院對考生進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研究生處組織對考生進行心理測試和體檢。
8.由復試組秘書認真填寫《紹興文理學院研究生復試情況記錄表》。校紀委、研究生處派人對復試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二、調劑
(一)考生調劑的基本條件:
1.達到我校招生簡章中調入專業所規定的報考條件;
2.初試成績符合第一志愿所報考專業在國家一區進入復試初試成績的基本要求;
3.所調入專業與第一志愿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且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初試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統考科目原則上應該相同。
(二)大學生退役士兵計劃指標只能專項專用。
(三)所有調劑考生必須通過教育部指定的“全國碩士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進行。研究生處通過“全國碩士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及時公布生源缺額信息及調劑要求。
三、錄取
(一)錄取原則
1.碩士研究生必須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原則,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體檢合格的前提下,以專業為單位,參照初試、復試進行綜合考慮,按照綜合得分高低順序擇優錄取。
(1)綜合得分=初試成績*0.5/5+復試成績*0.5/3,其中,復試成績=專業筆試成績+專業面試成績+外語水平測試成績;
(2)校內調劑生源其初試成績不變。外校調劑到我校的考生,初試成績高于我校上線參加復試考生最低成績的,其國家統考科目(政治、英語、數學)按實際成績計算,專業課以我校上線參加復試考生最低的初試成績計算,如專業課成績低于我校上線參加復試考生的則以實際成績計算。
2.報考時被認定為享受少數民族政策的考生,以及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赴外漢語教師志愿者”等項目的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3.經再次復試后仍不能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應及時將招生指標報研究生處,由研究生處在全校進行統籌安排招生指標。根據教育部規定,本校學術型碩士學位點之間、專業學位碩士點之間的招生指標計劃可以統籌調整使用,學術型招生計劃可調整到專業學位使用,專業學位招生計劃不得調整到學術型專業使用。
4.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復試不合格,原則上不予錄取:
(1)復試中的筆試成績不及格(滿分為150分的合格分為90分,滿分為100分的合格分為60分);
(2)復試中的面試成績不及格(同上);
(3)復試中加試的2門課中有1門不及格(同上);
(4)體格檢查不合格;
(5)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二)錄取工作程序
1.各學院擬錄取名單須經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集體討論,由組長簽字、蓋章后報研究生處。
對初試成績合格、復試成績不合格不予錄取的考生,復試組要寫出書面意見(主要是不合格理由),由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后報研究生處,經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及時通知考生。
2.研究生處對擬錄取名單進行審核、公示后,報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然后上報省教育招生考試管理部門。
3.擬錄取名單經省教育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審查通過后,由研究生處向考生寄送錄取通知書。若省教育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對我校碩士研究生招生、預錄取名單提出異議或意見,則學校或各學院必須進行復議,并寫出書面報告。
(三)注意事項
1.復試中應正確處理考試總成績與某單科成績之間的關系,既要注重入學考試成績、也參考考生現實表現。對在職人員要參考其平時的工作實績和思想表現,以彌補一次考試決定取舍的缺陷。
2.定向就業的考生,應根據教育部規定,在被錄取前與本校、用人單位分別簽訂定向就業合同書。
3.初試成績達到國家分數線而未被錄取的考生,其報考材料由研究生處及時轉寄給第二志愿報考單位。無第二志愿或改變志愿的合格考生,如要求轉寄報考材料,須由有關招生單位出具證明。任何考生不得隨身攜帶自己的人事、報考檔案材料。未達到錄取基本要求的考生的報考材料不得轉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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