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從2019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獲悉,研究生考試違規處理如下:
第十三章 違規處理
第八十二條 對在研究生考試招生中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一律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應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對考試工作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或其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其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相關單位應當將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或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并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騿挝,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后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八十四條 對在招生工作中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招生管理規定行為的招生單位、招生考試機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招生工作人員,一律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還將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第八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研究生招生單位要認真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考研輔導活動管理的通知》(教學〔2008〕1號)等要求,加強考研輔導活動監管和依法整治。
對社會培訓機構違規開展輔導培訓或發布虛假招生宣傳(廣告)騙取錢財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嚴禁招生單位內部任何部門和人員(包括在校生)舉辦或參與舉辦考試招生輔導活動,嚴禁招生單位向社會培訓機構提供考試招生輔導活動場所和設施,嚴禁招生單位委托社會培訓機構進行考試招生輔導培訓、招生宣傳和組織活動。違反規定的要堅決清理取締并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十六條 招生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過程中亂收費,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十七條 考生認為所報考招生單位的招生錄取行為有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報考招生單位提出異議、申訴或舉報。招生單位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口頭答復申訴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等機構進行調查,并按《信訪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對招生單位作出的書面答復不服的,可向招生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按相關規定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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