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大學研究生優秀生源獎勵基金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生源質量,優化生源結構,學校設立山東大學研究生優秀生源獎勵基金(以下簡稱獎勵基金)。為充分發揮該獎勵基金的引導、激勵作用,特制訂此辦法。
第二條 獲獎學生為當年錄取的優秀推薦免試研究生(以下簡稱推免生)。
第三條 每年研究生入學后,由研究生院負責公示獲獎人員名單,并頒發獎金和獲獎證書。
第二章 獎項設置
第四條 獎勵基金共分四等,特等獎獎金為24000元/人;一等獎獎金為16000元/人;二等獎獎金為8000元/人;三等獎獎金為4000元/人。
第五條 獎勵基金按年度于學年初發放,特等獎、一等獎獎金每年至少發放8000元,發完為止;二等獎獎金、三等獎獎金一次發放完畢。獎勵基金發放前放棄或取消研究生學籍的,未發部分不再發放。
第三章 獲獎條件
第六條 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北京協和醫學院)、復旦大學、南京大學、浙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西安交通大學的推免生為特等獎。
第七條 畢業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中國農業大學、北京師范大學、中央民族大學、南開大學、天津大學、大連理工大學、東北大學(含秦皇島分校)、吉林大學、同濟大學、華東師范大學、東南大學、廈門大學、山東大學(含威海校區)、中國海洋大學、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湖南大學、中南大學、中山大學、華南理工大學、四川大學、重慶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西北工業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蘭州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的推免生;中央財經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西南財經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中國傳媒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中國美術學院、中央美術學院、中國音樂學院、中央音樂學院、北京體育大學、第二軍醫大學、第四軍醫大學、中國藥科大學優勢學科的推免生,綜合相對排名3%以內(含3%。綜合相對排名指綜合名次除以排名人數。下同)的為特等獎;綜合相對排名6%以內的為一等獎;綜合相對排名9%以內的為二等獎;綜合名次為第1但排名人數少于12人的為二等獎。
第八條 畢業于第七條所列高校國家基地班的推免生,綜合相對排名10%以內的為特等獎,綜合相對排名20%以內的為一等獎,綜合相對排名30%以內的為二等獎。
第九條 畢業于山東大學泰山學堂的推免生,綜合相對排名30%以內的為特等獎,綜合相對排名60%以內的為一等獎,綜合相對排名90%以內的為二等獎。
第十條 畢業于山東大學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卓越班、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卓越班、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卓越班、自動化卓越班和古典學術人才培養實驗班(尼山學堂)的推免生,綜合相對排名5%以內的為特等獎,綜合相對排名10%以內的為一等獎,綜合相對排名15%以內的為二等獎。
第十一條 畢業于山東大學(威海)數學和金融實驗班、空間科學特色班且錄取到山東大學(威海)理工科專業的推免生,綜合相對排名5%以內的為特等獎,綜合相對排名10%以內的為一等獎,綜合相對排名15%以內的為二等獎。
第十二條 其余推免生為三等獎。
第十三條 畢業于山東大學(含威海校區)的推免生只獎勵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一般為9月30日前)錄取的學生。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級推薦免試研究生試行。
第十五條 山東大學威海校區錄取的推免生的獎勵基金的安排和發放事宜由威海校區負責。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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