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系( Civil Law System),是指以古羅馬法,特別是以19世紀初《法國民法典》為傳統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由于該法系的影響范圍主要是在歐洲大陸國家,特別是法國和德國,且主要法律的表現形式均為法典,所以又稱為大陸法系、羅馬一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屬于這一法系的除了歐洲大陸國家外,還有曾是法國、德國、葡萄牙、荷蘭等國殖民地的國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響的國家。例如,在非洲有埃塞俄比亞、南非、津巴布韋等;在亞洲有日本、泰國、土耳其等;此外,還有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國的蘇格蘭等。可見,民法法系是一個影響非常廣泛的法系。
普通法系( Common Law System),是指以英國中世紀的法律,特別是以普通法為基礎和傳統產生與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由于它主要淵源于英國普通法,被稱為普通法法系、英國法系;又由于它以判例法為法的主要表現形式,因而被稱為判例法系;由于在現代它是由英國法與美國法兩大分支構成,又稱英美法系。這一法系的范圍,除了英國(蘇格蘭外)以外,主要是曾為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如美國、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地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