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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法學綜合一:法理學與憲法學》 考試大綱
一、考試基本要求
法理學部分:要求學生較系統地理解和闡釋法的產生、本質、價值、作用、特征、形式,法的創制、法的實施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范疇,從宏觀上、總體上及其與其他社會現象的聯系上來揭示法律現象的本質及其運動發展的規律,揭示法律的內在精神、原則、價值、理念,擁有站在較高理論層面上審視重大法學理論問題和分析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環節現實問題的能力。
憲法學部分:第一,基本知識。要求學生全面系統掌握憲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方法。第二,實際能力。要求學生具備運用憲法學基本理論認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第三,動態發展。要求學生了解中國憲法在現實中的動態發展,掌握依憲執政等核心內容。第四,世界視野。要求學生比較系統地理解和掌握各主要國家憲法文本的基本制度框架。
二、考試方式和考試時間
閉卷考試,總分150分,考試時間為3小時。
三、參考書目(僅供參考)
1、《法理學》(第五版),張文顯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7月版;
2、《法理學》(第三版),公丕祥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16年6月版;
3、《憲法學》(第四版),俞子清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5;
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四、試題類型
主要包括選擇題、是非題、辨析題、簡答題、論述題、案例分析題等類型,并根據每年的考試要求做相應調整。
五、考試內容及要求
第一部分 法理學
第一章 法的本體
(一)考試內容:
1、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爭議、法的定義、馬克思主義關于法的本質的基本觀點、法的特征(規范性 國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強制性 程序性 可訴性)、法的作用(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法的局限性)
2、法的要素
法律規則(法律規則的含義 邏輯結構 法律規則與法律條文的區別 法律規則的分類)、法律原則(法律原則的含義、種類 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區別)、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的適用、權利與義務(權利、義務的含義、分類及相互關系)
3、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的概念(法的淵源的含義)、法的正式淵源與法的非正式淵源、當代中國法的正式淵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法的正式淵源的效力原則(不同位階的法的淵源之間的沖突原則、同一位階的法的淵源之間的沖突原則、位階出現交叉時的法的淵源之間的沖突原則)、當代中國法的非正式淵源(判例、政策、習慣)
4、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法律部門(法律部門的含義 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 當代中國主要法律部門)、公法、社會法與私法的含義與區別、法律體系(法律體系的含義 研究法律體系的意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5、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義、法的效力的根據、法的效力范圍、法對人的效力(法對人的效力原則)、法的空間效力、法的時間效力
6、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的概念與種類(法律關系的含義與特征、法律關系的種類)、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主體的含義和種類、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法律關系客體(法律關系客體的含義和種類)、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法律事實、法律事件與法律行為)
7、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的概念(法律責任的含義、法律責任的特點、法律責任與義務的關系)、法律責任的競合、歸責與免責(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法律責任的免責條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義)
8、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的含義、法的價值的種類(秩序 自由 效率 正義等)、法的價值沖突與整合、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價值
(二)考試要求:
了解:法的概念的爭議,馬克思主義關于法的本質的基本觀點,法的定義,法的價值的含義,法律規則的含義、邏輯結構,法律原則的概念與種類,法律權利與義務的概念,法的淵源的含義,當代中國法的正式淵源,當代中國法的非正式淵源,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的含義,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法的效力的含義,法律關系的含義,法律關系的主體的含義與種類,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關系客體的含義,法律事實的含義,法律責任的含義,法律責任的免除條件,法律制裁的含義。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價值的種類(秩序、自由、效率、正義等),法的價值沖突及其解決,法律規則與法律條文的區別,法律規則的種類,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的區別,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的適用,權利與義務的分類及相互關系,法的正式淵源與法的非正式淵源,法的正式淵源的效力原則(不同位階的法的淵源之間的沖突原則、同一位階的法的淵源之間的沖突原則、位階出現交叉時的法的淵源之間的沖突原則),公法、社會法與私法的含義與區別,研究法律體系的意義,法的效力根據,法的對人效力原則,法的空間效力,法的生效時間與失效時間及溯及力,法律關系的特征與種類,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法律關系的客體種類,法律事件與法律行為,法律責任的特點、法律責任與義務的關系,法律責任的競合,歸責原則。當代中國主要法律部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熟悉并能夠運用:法學的基本知識、概念,分析和評價有關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條。
第二章 法的運行
(一)考試內容
1、立法
立法和立法體制(立法權限 當代中國的立法體制)、立法原則、立法程序(法律議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的表決和通過法律的公布)
2、法的實施
執法(執法的含義、執法的特點、執法的基本原則)、司法(司法的含義司法的特點及其與執法的區別、當代中國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則)、守法(守法的含義與構成)、法律監督(法律監督的含義和構成)、法律監督體系(國家法律監督體系社會法律監督體系)
3、法律適用的一般原理
法律適用的目標(可預測性與正當性)法律適用的步驟(確認事實、尋找法律規范、推導法律決定)、內部證成與外部證成的區分
4、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義和特點)、演繹法律推理、歸納法律推理、類比法律推理、設證法律推理
5、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法律解釋的含義與特點、法律解釋的種類)、法律解釋的方法(語義解釋、立法者目的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客觀目的解釋)、法律解釋方法的位階、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
(二)考試要求:
了解:立法和立法權限,執法的含義,司法的含義,守法的含義與構成,法律監督的含義與構成,法律監督的體系,法律適用的步驟,法律推理的含義,法律解釋的含義。
理解:立法與法治,當代中國的立法體制,合憲性與合法性原則,科學立法原則,民主立法原則,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立法程序(法律議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的表決和通過、法律的公布),執法的特點,司法的特點,法律適用的目標,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釋的特征,法律解釋方法的位階。
熟悉并能夠運用:執法的基本原則,執法與司法的區別,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則,內部證成與外部證成的區分,演繹法律推理,歸納法律推理,類比法律推理,設證法律推理,語義解釋,立法者目的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客觀目的解釋,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分析和評價有關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條。
第三章 法的演進
(一)考試內容:
1、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種學說、法產生的過程與標志(法產生的根源 法產生的主要標志 法與原始社會規范的主要區別)法產生的一般規律
2、法的發展與傳統
法的歷史類型的概念、法的繼承與法的移植(法的繼承的含義與根據 法的移植的含義)法的傳統的含義、法律文化的含義、法律意識(法律意識的含義與結構)、法系(法系的含義 西方兩大法系的含義與區別)
3、法的現代化
法的現代化(法的現代化的含義 法的現代化的動力來源 法的現代化的類型)、當代中國法的現代化的歷史進程與特點
4、法治理論
法治(法治的含義 法治與人治的區別 法治與法制的區別),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
(二)考試要求:
了解:法的起源的各種學說,法產生的根源,法產生的標志,法的現代化的類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條件。
理解:法與原始社會規范的主要區別,法產生的一般規律,法的歷史類型的含義,法的傳統的含義,法律文化的含義,法律意識的含義,法的現代化的含義,法治的含義,法治與人治的區別,法治與法制的區別。
熟悉并能夠運用:法的繼承的含義與根據,法的移植的含義,法系的含義,西方兩大法系的含義與區別,法治的含義、法治與人治的區別、法治與法制的區別,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分析和評價有關案例、事例或者法條。
第四章 法與社會
(一)考試內容:
1、法與社會的一般理論
法與社會的一般關系、法與社會發展
2、法與經濟
法與經濟的一般關系、法與科學技術(科技進步對法的影響、法對科技進步的作用)
3、法與政策
法與政策的聯系、法與政策的區別(意志屬性、規范形式、實施方式、調整范圍、穩定性與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區別)
4、法與道德
法與道德的聯系、法與道德的區別(產生方式、表現形式、調整范圍、實施方式等方面的區別)
5、法與宗教
法與宗教的相互影響(宗教對法的影響 法對宗教的影響)
(二)考試要求:
了解:法與政策的聯系,法與政策的區別,法與國家的一般關系。
理解:法與和諧社會,法與政治的一般關系,法與道德的聯系,法與宗教的相互關系。
熟悉并能夠運用:法與社會的一般關系,法與經濟的一般關系,法與科學技術,法與道德的區別,分析和評價有關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條。
第二部分 憲法學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文本規定,熟練掌握以下內容,并能運用憲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分析解決實際問題:
一、憲法學的基本理論
憲法的概念;憲法規范的特點;憲法原則;憲法的功能和作用
二、憲法的歷史發展
近代憲法的產生;舊中國的憲政運動和憲法問題;新中國誕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歷史性的根本轉折和1982年憲法
三、國家性質
國家性質概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性質;政治協商制度
四、政權組織形式
政權組織形式概念、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我國的選舉制度
五、國家結構形式
國家結構形式;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我國的地方制度
六、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基本義務;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七、國家機構
國家機構概念;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特別行政區的國家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八、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九、立法制度
法的形式;立法權限;法的位階;法的制定程序;法的解釋;法的沖突化解機制;適用與備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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