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即將于2018年12月22日-24日舉行。福建省教育考試院提醒廣大考生,研究生考試不僅是一場選拔性的考試,更是一場道德品質的競賽,考試過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規,誠信參加考試!如果考生在研究生考試期間違規,將受到“取消考試成績”“停考”等處罰;情節嚴重的,如組織作弊、提供試題答案、替考等,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請考生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和考場規則,不要有僥幸心理,不要相信不法分子的蠱惑,注意識別各類以“助考”為幌子的行騙行為,以免上當受騙,抱憾終身。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明確規定在國家教育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代替考試作弊和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為犯罪行為,具體法條主要有: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警示教育宣傳片》(點擊觀看)
二、新修訂的教育法規定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相關作弊行為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教育部相關規定
教育部發布的《2019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明確規定:“對在研究生考試招生中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一律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應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對考試工作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或其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其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單位應當將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或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并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后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案例1.北京研究生考試作弊案宣判,6名組織者獲刑
2016年12月24日上午,被告人章無涯等6人利用無線傳輸方式在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管理類專業學位聯考中組織33名考生考試作弊。當日,六被告人被民警抓獲,并當場起獲作案用無線電設備。
2018年8月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章無涯等六人利用無線傳輸方式在組織考生考試作弊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章無涯等6人有期徒刑4年至1年8個月不等刑罰,并分處4萬元到1萬元不等的罰金。
案例2:北京研究生考試替考案,“槍手”與考生均拘役一個月
虎某是一名河南籍考生,考前通過他人聯系侯某,讓其代替自己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某在北京某大學一考場,代替虎某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科目時,被監考人員當場發現。侯某于當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虎某于2015年12月28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二人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2016年1月14日上午,北京市海淀法院開庭審理本市首例“替考”案,當庭作出判決,以代替考試罪判處被告人侯某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被告人虎某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8000元。
案例3.中國社科院研究生招生考試三起替考案,四被告被鄭拘役并處罰金
2015年12月26日,小馬、小胡和小康因有中國社科院研究生招生考試中充當“槍手”被監考老師發現并被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審查。據調查,小馬因為父親治病急需用錢,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小康是為了保住工作,代替她的老板曾某參加考試的。
2016年1月15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在中國社科院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發生的三起替考案件。法官對四名被告人當庭宣判:三名替考者與一名被替考者均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2016年8月11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組織考試作弊案作出一審宣判,組織小馬、小胡和小康等三名“槍手”替考的匡某最終被認定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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