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劑工作是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的重要環節,是滿足考生志愿選擇、保障考生權益的重要渠道。為規范調劑工作程序,提升服務質量,確保擇優選拔,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06〕4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碩士研究生招生調劑工作的通知》(教學廳函〔2018〕14號)和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調劑工作基本原則
1、各學院(部)要統籌兼顧、合理調節、積極引導、以人為本,主動做好調劑工作。
2、調劑考生須符合招生簡章(及招生專業目錄)、專業調劑原則中規定的調入專業的報考條件,且調入專業與第一志愿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考生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初試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統考科目原則上應相同。
3、第一志愿報考法律碩士(非法學)專業的考生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其他專業考生也不得調入該專業。
4、對申請同一招生單位同一專業、初試科目完全相同的調劑考生,應當按考生初試成績擇優確定進入復試的考生名單,不得簡單以考生提交調劑志愿的時間先后順序等非學業水平標準作為遴選依據。
二、調劑工作具體要求
1、各學院(部)必須根據本辦法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制訂科學合理、可操作性的調劑方案,提前在本學院網站公布,并報研究生院備案。調劑方案的內容包括:調劑原則、擬調劑人數、調劑申請條件、開放關閉調劑系統時間等。
2、各學院(部)根據當年計劃招生數及第一志愿考生上線情況,按調劑規則擬定調劑生名單,名單應經研招辦審核后才能發送復試通知。
3、調劑復試名單應及時在本學院網站公布,內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等信息。
4、要堅持以考生為中心,精準發布調劑要求,并及時更新,防止考生盲目報考。
5、每次開放調劑系統持續時間不得低于12小時。
6、考生填報志愿后,系統鎖定時間最長不超過36小時,在政策規定的時間內盡可能縮短考生調劑等待時間。
7、各學院(部)接收調劑考生必須通過全國統一的“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進行,否則無效。
8、各學院(部)要及時解答考生咨詢,確保信息溝通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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