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大學深入學習貫徹《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以推進科研誠信制度化為重點,以健全過程管理、檢查機制和嚴肅紀律為保障,堅持預防與懲治并舉、自律與監督并重,營造誠實守信的科技創新環境。
健全規章制度,加強誠信教育。制定《科研誠信管理暫行辦法》,由校學術委員會全面負責科研誠信管理工作,各學院學術委員會承擔主體責任,發揮評議、評定、受理、調查、監督、咨詢等作用。學校在與新聘用人員簽訂合同時約定科研誠信義務和違約責任追究條款,在科研項目、科研經費使用、科研獎勵、人才項目等工作中推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度,各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科研機構通過崗位職責說明書、工作守則、行為規范等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及責任追究作出規定。加強科研誠信教育預防,在學生入學、員工入職、教師職稱職務晉升、科研項目申報和檢查等重要節點開展科研誠信教育,對科研誠信存在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的人員,及時進行提醒談話、批評教育。引導科研團隊或課題組負責人、研究生導師等充分發揮言傳身教作用,加強對團隊或課題組成員、所指導學生的誠信教育;加強項目成果管理,對論文或知識產權等成果署名、研究數據及圖表的真實性、實驗可重復性等進行審核把關。
加強過程管理,堅守法紀底線。修訂《科技合同管理辦法》和《科研項目外協(外購)合同管理暫行辦法》,對項目合同簽訂和經費支出作出明確規定。實行科研外協(外購)相關信息內部公開制度,單筆超過10萬元的項目外協(外購)經費支出、單價超過10萬元的大型儀器設備購置經費支出等信息,在科研管理信息化平臺進行公開。加強關聯事項審查,要求項目負責人在簽訂外協合同前就關聯事項進行聲明并遵守回避原則,學校重點審查外協項目負責人或其配偶、近親等成立的公司間關聯交易。加強科研經費管理,制定《關于加強科研經費管理嚴肅財經紀律的若干意見》,對科研工作中外協(外購)、勞務費、差旅、會議等費用支出列出負面清單,嚴肅財經紀律。
改進工作機制,強化管理責任。制定《科研經費信訪舉報調查處理辦法(試行)》,明確舉報處理分為分類登記、初審與答復、調查核實、形成調查報告與認定結論、依規處理五個環節進行,每個環節可獨立采用,也可部分采用或交叉進行。對于進入調查核實環節的信訪舉報,由科研管理部門牽頭組成調查組,財務管理部門協助,在30個工作日內形成調查報告。依據調查結果,對被舉報人存在違規但不涉嫌違紀的,視情況采取通報批評、暫停科研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取消項目負責人一定期限內申報資格等措施;涉嫌違紀的移交紀委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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