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教育部近日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加強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管理,規定研究生因故休學、退學、提前結業或經批準轉學等,高等學校應根據研究生在校實際學習時間、學習階段,計退部分學費。
通知規定,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高等學校向所有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新入學研究生收取學費。研究生學費標準根據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綜合考慮培養層次、學習方式、學科特點、專業屬性、辦學質量、當地物價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全日制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學費標準,現階段分別按照每生每學年不超過8000元、10000元確定。
通知規定,全日制研究生學費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所在地高等學校申請提出意見,經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審核并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同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教育部備案。非全日制研究生學費標準的管理方式,由高等學校所在地省級價格、財政、教育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通知還規定,民辦高等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單位招收研究生的收費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及海外華僑學生來內地(祖國大陸)接受研究生教育,與內地(祖國大陸)學生執行相同的收費政策。
為保證研究生教育收費政策貫徹落實,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規定于今年8月底前出臺當地研究生教育收費政策,加強對本地研究生教育收費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完善工作機制,落實相關責任,提高執行力,切實保障高等學校研究生招生和培養教育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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