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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研究生考試將于12月21日至22日進行,全市設7個考點、511個考場,共有15251人參加考試。為使全體考生能順利、安全參加考試,我們特向考生作如下提示:
一、考試時間及科目
考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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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0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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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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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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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理論
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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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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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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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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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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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點名稱及地址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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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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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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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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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理工大學東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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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店區共青團西路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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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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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理工大學西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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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店區新村西路2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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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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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醫藥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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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經濟開發區姜萌路20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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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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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職業學院南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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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經濟開發區聯通路西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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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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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店區齊盛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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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店區中潤大道與天津路交叉口東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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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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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店區重慶路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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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店區重慶路與盛湖路交叉口東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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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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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店區東方實驗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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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店區聯通路與東四路交叉口西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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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生座號查詢二維碼
四、考生須知
(一)實行兩次安檢。按照規定,本次考試將在考點封閉區入口和考場入口實行兩次安檢。只允許攜帶規定的考試用品(如黑色字跡簽字筆以及鉛筆、橡皮、繪圖儀器等)或招生單位在準考證上注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農學門類聯考化學在2020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允許使用科學計算器(不帶字典存儲和編程功能,具有對數及冪指數計算功能的科學計算器),其他統考及聯考科目考試中一律不允許使用計算器。自命題科目是否使用科學計算器見招生單位說明。不得攜帶具有通訊功能的工具(如手機、照相設備、掃描設備等)或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涂改液、修正帶以及任何書包、手包、手表、手環、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等物品進入考點封閉區和考場。請考生將禁帶非考試必需物品在考試封閉區外妥善安排,考點不負責保管考生物品。因違反規定造成個人不能參加考試或物品丟失,后果由考生自負。進入考場時,考生應配合監考老師進行證件和違禁物品檢查,嚴禁攜帶任何違禁物品特別是通訊工具進入考點封閉區和考場,考試開考后,一旦被發現,不論是否使用,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向公安機關報案。
(二)提前打印準考證。考生憑網報用戶名和密碼于12月14日至23日期間登陸“研招網”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準考證》使用A4紙打印,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涂改或書寫。考生要妥善保管好準考證,仔細閱讀準考證上的說明和要求。同時要特別注意,考試期間每位考生的考點不變,但每科考試原則上都要更換考場,不要因走錯考場耽誤考試。考生可在12月20日(周五)下午16∶00-17∶00持準考證到所在考點周圍熟悉環境,了解考試相關要求,為保證考試安全,考生只可在考點指定區域內查看相關信息和宣傳材料,不得進入考點,以免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
(三)提前到達考點。由于今年實行兩次安檢,考試期間又適逢寒冬季節,考生要關注天氣變化,及時增添衣物、注意保暖,提前熟悉考點交通路線、考場具體位置及周邊環境,合理安排前往考點的時間,避免因天氣和交通原因造成誤考。考生至少提前40分鐘到達考點封閉區進行第一次安檢,確保在考前20分鐘進入考場,以免影響監考教師發放答題卡和試卷等考試材料。特別提醒:開考15分鐘后不得進入考場參加當次科目考試。距考試結束30分鐘以內,經允許方可交卷出場,提前交卷出場的考生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開考鈴聲響前不要搶答,考試結束鈴聲停止后不要拖答,否則按違紀處理。
(四)熟知答題規定。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要對照準考證核對卷(卡)是否為當堂考試科目;仔細閱讀答題卡上的注意事項;清點試卷(包括答題卡)的張數、頁碼,檢查試題有無漏印、重印、字跡不清,試卷(答題卡)有無破損;開考后才發現異常情況而要求更換試卷和答題卡的,所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補償。檢查無誤后,考生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考生編號等信息,正確填涂“考生編號”信息點。對于實行一題多卷的思想政治理論、英語一、英語二和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4科,還須將“試卷條形碼”粘貼到答題卡指定的“試卷條形碼粘貼位置”,并在試卷上填寫姓名和考生編號。凡漏貼“試卷條形碼”的,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考生應當在答題紙的密封線外或答題卡規定的區域答題,寫在草稿紙或者規定區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五、嚴格遵守考試紀律
考生要認真學習《考場規則》、準考證上的報考點說明、《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刑法修正案(九)》中的有關規定,不要因缺乏對考試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的了解而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或答卷)和草稿紙帶離考場。
根據《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參加國家或者本省組織的統一考試作弊信息已納入失信信息范圍;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33號令)執行,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移送司法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責任。特別提醒:201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對外發布《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在國家教育考試等4大類“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嚴懲考試作弊行為。
本次考試所有考場全部安排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場,所有考點均配備金屬探測器、手機屏蔽儀和身份證識別儀等設備,所有考場實行全范圍、全時段網上監控和錄像,監考教師的考場記錄、監控視頻和后期的錄像回放都可作為認定考試違規的依據。考試期間,教育部門將與無線電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等聯合執法,全面屏蔽和干擾作弊無線信息的傳播,對通過非法手段影響考試的人員將予以嚴厲打擊。省市區三級檢查人員將深入各考點進行駐點巡查,嚴厲查處違紀作弊行為。提醒廣大考生:每逢考試社會上經常有不法分子通過各種方式和手段進行詐騙活動,如利用互聯網、小廣告等兜售所謂“考研試題”、“作弊工具”等,希望廣大考生高度警惕,切莫相信,防止陷入騙局而影響自己的考試。希望已經購買或準備購買作弊器材的考生堅決放棄,打消作弊想法,誠信應考。考生要樹立法治觀念,對考試有害信息不信、不傳,如發現有人進行詐騙、造謠等非法活動,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或向招生考試機構舉報。市招考院舉報電話:2793611。
附:1.考場規則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考生違規處罰的有關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對考生違規處罰的有關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對考生違規處罰的有關規定
6.《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節選
淄博市教育招生考試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考場規則
一、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相關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進入考點后,按規定時間進入考場,不得在考場外逗留,應當主動配合監考員按規定對其進行的身份驗證核查、安全檢查和隨身物品檢查等。
三、考生只準攜帶規定的考試用品(如黑色字跡簽字筆、鉛筆、橡皮、繪圖儀器等)或招生單位在準考證上注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的工具(如手機、照相設備、掃描設備等)、具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封閉區、考場。
考生在考場內不得傳遞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準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涂改或書寫。考生領到答題卡、答題紙、試卷后,應當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編號等信息,考生將條形碼在試卷上取下后粘貼至答題卡指定位置。凡漏貼條形碼、漏填(涂)、錯填(涂)或者字跡不清的答卷將影響評卷結果,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分發錯誤及試卷字跡不清、漏印、重印、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五、開考信號發出后,考生方可開始答題。
六、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考生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試機構規定的區域逗留或者交談。
七、考生應當在答題紙的密封線以外或者答題卡規定的區域答題。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寫在草稿紙或者規定區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只能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
八、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者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試題、答案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答題紙,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草稿紙故意損毀或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當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試卷和答題卡放在桌上,由監考員逐一收取。自命題科目,由考生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或者答卷)裝入原試卷袋內并密封。經監考員逐個核查無誤后,方可逐一離開考場。
十、考生應認真遵守考試紀律和考場規則,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不得有違紀、作弊等行為,否則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予以嚴肅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追究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組織專試作弊等刑事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5次會議、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考生違規處罰的有關規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10)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11)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12)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13)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14)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三)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四)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除其所報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外,還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五)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對考生違規處罰的有關規定
(201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對考生違規處罰的有關規定
(2018年6月1日正式實施)
第七十九條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節選
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失信信息除前款第二、四、五、八項所列信息外,還包括下列內容:
(一)稅款欠繳信息;
(二)參加國家或者本省組織的統一考試作弊信息;
(三)在學術研究、職稱評定等工作中弄虛作假信息;
(四)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經營人員通過注銷工商登記逃避行政處罰信息;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三章公共信用信息的應用
第二十條公共信用信息通過社會公開、授權查詢、政務共享等方式披露。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信息提供主體,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在公共信用信息目錄中明確各類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
第二十一條依法應當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通過"信用中國(山東)"官方網站和信息提供主體對外發布信息的平臺向社會公開。
依法可以授權查詢的信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或者信息提供主體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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