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與國內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互訪交流與合作,提高海南大學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培養質量,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海南大學研究生均可申請國內外訪學資助計劃。
1、申請者必須為我校全日制在讀研究生;
2、原則上要求申請者已完成本校培養方案所要求的課程學習并取得相應學分,專業基礎扎實;
3、申請者的研究方向應與訪學接收單位或部門學科或研究方向一致或相關,且訪學期間所開展的研究應該是該學科領域的前沿課題;
4、申請者已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或具有其他能說明其突出的學習能力或科研潛力的證明材料;
5、訪學單位必須是國內外較高水平的高校及科研院所(國內高校要求為“985”高校或“211”建設高校);或建有一流學科且相關研究在國內居于領先地位的其他高校;
6、優先資助我校(尤其是申請者導師)與接收方有實質性科研合作關系的申請者;
7、身體健康,國外訪學申請者體檢合格后方可派出(國內三甲及以上醫院證明)且具備英語(或當地語言)科技交流能力。
二、評審程序
采取“個人報名申請、導師同意、培養單位推薦、擇優錄取”的原則進行申報和選拔工作。
1、研究生向導師提出意向,提交(陳述) 訪學計劃;
2、申請者按接收方要求填寫相應的申請材料,并將申請材料報研究生處審核;
3、申請者與所訪學校接收學科或部門及導師聯系,有接收意向者在雙方導師指導下,制定詳細的訪學計劃,填寫《海南大學研究生國內外訪學資助申請表》交研究生處;
4、研究生處按有關程序對申請訪學資助者進行選拔,確定擬資助人選。
三、資助標準
1、國內訪學,報銷一次往返旅費,訪學期間每月補貼(含住宿及生活補貼)標準為博士生1000元、碩士生800元人民幣生活費,赴港澳臺訪學每月補貼按高于國內標準的20%執行。
2、國外訪學,往返旅費及生活費參照《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相關標準執行。 訪學期間,研究生照常享受學校的助學金。
四、訪學時間規定
訪學時間一般為3-6個月,最長時間不超過12個月,訪學期間不辦理學籍異動手續。
五、考核與評估
1、訪學期間應主動與培養單位和導師保持聯系,定期匯報學習和工作情況。
2、完成訪學返校后,填寫《海南大學研究生訪學總結報告》。
3、完成訪學返校后,必須在校內至少作一次經驗交流報告。
4、訪學期間,雙方合作產生的學術成果由接收單位和海南大學共享,要求以海南大學為第一完成單位(有特殊約定者除外)。
5、研究生應在訪學結束后1個月內完成報賬手續;因未及時履行報賬手續而影響學業者,其責任由研究生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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