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學院(研究機構):
為大力弘揚誠實守信的社會道德風尚,提升國家教育考試安全管理保障水平,確保2021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安全、順利實施,根據《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組織2021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誠信考試專項教育活動的通知》(浙教試院[2020]89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學校將對本校在校學生、報考本校研究生的全體考生組織一次誠信考試專項教育活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教育對象及時間安排
誠信考試專項教育的對象包括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報考本校研究生的全體考生;
時間:2020年12月23日前。
二、組織形式
對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的專項教育由各學院(研究機構)具體牽頭落實,教育形式自行確定,可以以院系為單位組織,也可以以班級為單位組織。對報考本校研究生的全體考生專項教育由研究生院以網絡告知的方式實施,考生自行收看《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警示教育宣傳片。
三、教育內容
對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的專項教育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二)組織團伙作弊的;(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的規定,結合近年內發生的高校學生參與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試作弊的相關案例。
對報考本校研究生全體考生的專項教育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摘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摘錄)》《考場規則》《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相關規定,提醒考生以誠實守信的態度參加本次考試。參考內容見附件1、2、3、4、5、6、7、8。
四、工作要求
誠信考試教育是提升考試安全意識、構筑考試安全防線的重要抓手,各學院(研究機構)要加強領導,按本通知要求認真部署落實,確保本次專項活動取得實效。
附件下載http://yzw.zjnu.edu.cn/2020/1214/c4966a341096/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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