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近日對一起涉嫌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壽某有期徒刑三年。據悉,畢業于復旦大學的壽某是因在做家庭教師期間,與其學生小何相戀后產生糾紛,才產生報復殺人念頭的。
壽某,紹興縣福全人系復旦大學學生,博士文化,現年31歲。原系小何的家教老師,后二人發展為戀人關系,但終因年齡差距等原因分手,戀情曝光后亦遭小何父母的反對。
二人分手后,壽某認為被小何欺騙了感情,遂產生了報復念頭。
2012年年底開始,壽某陸續買好斧頭、榔頭、刀、鋸刀、安定片、行李箱等作案工具,并自學開鎖技術,擬定作案計劃,準備將小何迷暈或用榔頭敲暈后,用行李箱帶走問話,如小何反抗或未給其滿意答復,其就將小何殺害。
2013年3月2日18時許,壽某攜帶事先準備好的作案工具,用鐵絲開鎖的方式進入紹興市區城南街道一公寓小何家中,并在小何飲用的保溫杯內放入安定片后,攜帶作案工具藏匿于小何的床下。
當晚,小何回到家中后,于23時許發現壽某手持刀藏匿于其床下,遂叫來父母并報警。壽某見被發現,即將手中的刀扔出后從床下爬出,并與小何的父母對峙直至公安人員到達案發現場。
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壽某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施犯罪,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壽某為了實施殺人行為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施犯罪行為,其行為應認定為犯罪預備,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壽某雖然利用鐵絲開鎖進入了小何的房間,在小何飲用的保溫杯內放入了不足以致人死亡的安眠藥,其也通過破壞性手段藏身到了小何的床下,但其行為仍然處于等待小何睡著或者小何被安眠藥迷暈的階段,壽某被發現時的狀態為等待故意殺人條件成就,由于壽某尚未實施對小何生命構成現實危險的捅、刺、敲、砸等行為,亦即其行為尚未實際接觸到小何的身體,尚未達到侵害小何生命的緊迫程度,因而不宜將壽某的行為定性為已經著手實施故意殺人行為。本案系由感情糾紛引起,壽某家屬亦在案發前電話通知了小何家屬,避免了壽某的行為引發嚴重后果,可酌情對壽某從輕處罰。遂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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