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9年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結果已正式下發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教育廳和考生擬申請碩士學位授予單位。
二。外國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成績的合格分數線均為60分,其中英語試卷二的成績不低于18分,俄語、法語、德語和日語試卷二的成績不低于16分。
三。從2006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將不再頒發《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合格證書》和《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合格證書》,學位中心下達至有關學位授予單位的合格考生清單,將作為有關考生考試成績合格的證明。
四。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2009年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中有違規行為的考生,做出“取消違紀科目考試成績”的處理決定。《違規處理決定書》已寄送相關考生。
五。按照學位辦[2009]1號文件中“對于不具備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資格的人員報名參加考試的考生,考試部門將不提供考試成績”的規定,不提供資格不符考生的考試成績。
六. 考生可通過學位中心網址(http://www.cdgdc.edu.cn)免費查詢考試成績,也可向考試所在地的省級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或所申請的碩士學位授予單位查詢考試成績。
七。考生若忘記本人的準考證號,可依照成績查詢步驟,先查詢到本人的準考證號后,再查詢成績。
八. 要求復核考試成績的考生,須在2009年9月20日之前通過上述成績查詢網提交申請,逾期不再受理。復核工作結束后,復核有異考生的正確成績將通知相應省級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及有關學位授予單位,并手機短信通知相關考生。復核成績與原下達成績一致的考生成績不再重復下達。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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