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近幾年的法碩考試熱度來看,人數增加也意味著難度的增高,拿到基礎分不難但難的是怎么能拿到理想分數?2022年的法碩考試的考情,為我們呈現了怎樣的一個趨勢,對2023年考試的同學而言又應該如何備考呢?那么我們將以此為基礎,就是今年出現的試題進行解析。
一、題目答案解析
1、物業服務人員的義務
(1)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 人身、財產安全。
(2)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及時釆取合 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3)報告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 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 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4)后合同義務。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 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 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 工作,并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
原物業服務人違反此項義務的,不得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的物業費;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并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5)親自提供物業服務的義務。物業服務人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專業性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應當就該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
2、居住權的概念特征及內容
居住權是指自然人為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居住權的特征包括:
(1)居住權的主體限于自然人。
(2)居住權的內容是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
(3)居住權的客體是他人的住宅。
(4)居住權的設立目的是滿足權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
(5)居住權原則上是無償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居住權具有專屬性,依附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存在,故不得轉讓、繼承,并因居住權人死亡而消滅。
(7)居住權是有期限的物權。
居住權的內容
居住權人享有的權利
(1)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使用的目的應當限于自己生活居住的需要,故不得出租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在權利受到侵害時主張物權保護或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如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
居住權人承擔的義務
(1)行使居住權時應當妥善使用他人住宅,避免對住宅造成損害。
(2)在雙方約定有償設立居住權的情形下,向對方支付使用費用。
二、命題趨勢分析
第一題考查的是物業服務人員的義務。題目難度上而言并不難,只要背過就能夠答對。由于今年考試大綱當中全新增設了一項物業服務人員的義務,因此作為一個大綱變化的考點,可靠性明顯增加。這也就意味著對于2023年的同學而言,在備考過程當中要重視對于大綱新增或刪減的考點。
第二題考查的是居住權的相關內容。居住權是民法典全新增設的一項用益物權。在本次考試過程當中在案例題目當中涉及到,也就意味著很多考點雖然曾經考察過,但可靠性依舊很高。很多同學在備考的時候會問到,是不是10年內的簡答曾經考察過的,不會再考了。基本上是的,但不意味著其他題型不會考到。未來法碩的考察也會更加事無巨細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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