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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選
1.以下對犯罪構成要件的理解,正確的是?
A.刑法總則規定了犯罪構成要件的一般條件
B.刑法分則中犯罪主觀方面僅包括故意和過失
C.法條競合的數罪具備完全相同的犯罪構成要件
D.因果關系是所有犯罪都具備的條件
答案:A
解析:
A項:在刑法條文結構方面,刑法總則的條文主要內容是有關刑法的基本原則、適用范圍、犯罪構成的一般要件、刑罰的種類、各種具體刑事法律制度及其適用條件的一般性規定。刑法分則對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及法律后果進行了規定。因此,A項正確。
B項:犯罪主觀方面,是犯罪行為人對其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目的、犯罪動機等心理因索。犯罪故意和過失是犯罪主觀方面最主要的內容,但并非唯一內容,對于有些犯罪而言,犯罪目的也是犯罪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因此,B項錯誤。
C項:法條競合,是指刑法中有一些條文之間在內容上存在重復或交叉的情況。對于法條競合的各罪之間,其犯罪構成要件并不完全一致,只是存在重復或交叉。如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因此,C項錯誤。
D項: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客觀的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系。確認行為與結果存在因果關系,是讓行為人對該結果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對于行為犯來說,一般不存在解決刑法因果關系的問題,但對于實害犯,解決因果關系問題則具有重要意義。由此可知,只有以造成實害結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而言才需要具備因果關系。因此,D項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項。
2.以下對類推解釋的說法,正確的是?
A.盜竊燃氣解釋為盜竊財物
B.侮辱無名英雄解釋為侵害無名英雄名譽
C.使用電子干擾手段劫持小型無人機行為解釋為劫持航空器
D.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解釋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答案:C
解析:
類推解釋,指刑法沒有將某種行為規定為犯罪,但因為該行為有危害性、行為人有人身危險性,就將該行為比照刑法分則的相似條文處罰。本質上是將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的行為解釋為犯罪,是被禁止解釋方法。擴大解釋,是指對刑法條文的解釋含義大于條文字面的含義。類推解釋與擴大解釋的區分有兩點:(1)是否在法條用語最大的含義范圍內;(2)有無超出公民的合理預期。類推解釋不在法條用語最大的含義范圍內,且超出公民的合理預期。
A項:盜竊罪的對象為“公私財物”,刑法上的財物,是指在客觀上的交換價值、經濟價值和使用價值。其范圍包括有體物和無形物。將“燃氣”解釋為“財物”未超出法條用語最大含義范圍,故盜竊燃氣解釋為盜竊財物,不屬于類推解釋。因此,A項錯誤。
B項:根據《刑法》第299條之一規定:“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由此可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侮辱形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故“侮辱無名英雄解釋為侵害無名英雄名譽”符合刑法規定,不屬于類推解釋。因此,B項錯誤。
C項: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該罪為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其侵犯的客體為航空運輸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旅客、機組人員的生命健康以及航空器及其運載物品的安全。但使用電子干擾手段劫持小型無人機行為,不具有危及航空運輸安全的可能性,將該種行為解釋為劫持航空器的行為,已經超出法條用語最大含義范圍,不符合公民的合理預期,屬于類推解釋。因此,C項正確。
D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由此可知,“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解釋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含在挪用公款罪的法條含義范圍內,不屬于類推解釋。因此,D項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C項。
二、多選
下列構成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的有?
A.將動物胚胎放到其他動物子宮里
B.將人的胚胎放到動物子宮里
C.將動物胚胎放到人的子宮里
D.將人的胚胎放在她人子宮里
答案:B,C,D
解析:ABCD項: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將基因編輯、克隆的人類胚胎植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內,或者將基因編輯、克隆的動物胚胎植入人體內,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BD項屬于將基因編輯、克隆的人類胚胎植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內,C項屬于將基因編輯、克隆的動物胚胎植入人體內。均構成犯罪。A項中將基因編輯、克隆的動物胚胎植入其他動物體內不屬于該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屬于科學研究的范疇。因此,BCD項正確,A項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BCD項。
三、簡答
51.簡述刑罰的特征。
1.概念:刑罰,是指刑法中明文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所適用的限制或
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罰的特征主要表現為:
(1)刑罰是以限制或剝奪犯罪人權益為內容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罰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犯罪人。
(3)刑罰的適用主體只能是國家審判機關。
(4)刑罰的種類及適用標準必須以刑法明文規定為依據。
(5)刑罰的適用程序必須按照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
(6)刑罰以國家強制力作保障。
52.簡述侵犯著作權罪的客觀行為。
1.概念: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2.客觀行為包括: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
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4)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
播其表演的;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
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53.簡述物業服務人的義務。
物業服務人的主要義務是:
(1)親自提供物業服務的義務。物業服務人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專業性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應當就該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
(2)妥善提供物業服務的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3)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違法行為采取合理措施的義務。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4)報告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5)后合同義務。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原物業服務人違反此項義務的,不得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的物業費;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并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54.簡述肖像權的合理使用情形。
肖像權的合理使用情形:
答:依據《民法典》1020條,以下五種情形構成合理使用:
1.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2.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3.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4.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5.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四、法條分析
55.《刑法》第111條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問題1:本罪中的既遂如何認定?
問題2:如何理解本罪中的國家秘密和情報?
問題3:行為人將國家秘密通過互聯網發布,情節嚴重的,是否應依照本條規定定罪處罰?并說明理由。
解析:
問題1——答:本條規定的犯罪為“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本罪為行為犯,其既遂標準分為兩種:(1)“竊取、刺探、收買”國家秘密和情報的既遂標準:當行為人實際獲得國家秘密、情報時為既遂;(2)“非法提供”的既遂標準:將國家秘密或情報實際提供給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時為既遂。
問題2——答:1.本條規定的國家秘密包括絕密、機密、秘密三種,即任何密級的國家秘密都可成為本罪對象;2.國家情報:僅指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應公開的事項,不包括一般的情報。
問題3——答:不構成本罪。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秘密或情報,明知對方是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而故意向其非法提供或實施竊取、刺探、收買行為,希望或放任危害國家安全的結果發生。即構成本罪要求有為境外機構、組織、個人非法提供或實施竊取、刺探、收買國家秘密或情報的目的。行為人只是在網絡上發布秘密或情報,即使為國家秘密和情報,但其主觀上沒有為境外機構、組織、個人非法提供的目的,其行為不構成本罪,可能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56.《民法典》第170條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問題1:本條規定的代理屬于何種代理?
問題2:“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如何理解?
問題3:相對人知道行為人超越職權范圍實施代理行為的,該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如何?
解析:
問題1——答:本法條規定了職務代理制度。職務代理,是指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須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特別授權,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在我國法律體系下,可將職務代理納入委托代理的范疇加以規范。但職務代理有其特殊性:(1)被代理人須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如果被代理人是自然人,只能采用一般的委托代理。(2)代理人須是執行工作任務的工作人員,既包括基于勞動、雇傭關系而產生的工作人員,如工廠采購員、商店售貨員等;也包括其他在執行工作任務的人員,如勞務派遣單位派到用工單位的工作人員。(3)代理事項應是職權范圍內的事項。(4)必須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職務代理行為。(5)必須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利益而實施職務代理行為。
問題2——答:“善意”,是指該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與其進行交易的人是在職權范圍內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即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權。如相對人可證明不知、無法知道或不應知道工作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相對人可被認定為“善意”。而被職務代理的一方,可證明相對人事實上知道該限制,或盡到必要注意義務或如做過形式審查則足以知道的,相對人不能認定為“善意”。如果相對人是善意的,即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那么法律應當對這種合理信賴予以保護,以維護其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只要交易相對人對該職權限制不知情,即產生合法有效職務代理的法律后果。從而增強交易結果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
問題3——答: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的人員都賦予其一定的職權范圍,超越職權范圍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就構成無權代理。(1)被代理人有追認權。如果對此行為予以追認,則會使無權代理成為有權代理,被代理人就應當對該代理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的,視為其同意他人代理。(2)被代理人有拒絕權。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有拒絕承認的形成權,該拒絕的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即產生無權代理對被代理人無效的法律后果。該無權代理人應對第三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3)“惡意”相對人有催告權,但不享有撤銷權。在無權代理中,相對人對代理行為享有催告權。如果相對人知道行為人超越職權范圍實施代理行為的,則相對人不“善意”,因為善意的相對人才享有撤銷權,故明知超越代理權的相對人不享有撤銷權。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則由“惡意”相對人和行為人應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五、案例分析
57.甲乙用200萬讓A公司生產偽劣口罩,用不合格的材料冒充其他材料。后甲乙假冒某品牌銷售得300萬。后來,乙因行跡可疑被公安機關盤查的時候,主動交代,并協助抓獲甲。請分析甲乙A怎么定罪處罰?
答:甲、乙、A成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共同犯罪,對甲、乙、A均應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其中乙有自首、立功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甲乙用200萬讓A公司生產偽劣口罩,用不合格的材料冒充其他材料,屬于“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且銷售得300萬,符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構成要件,構成該罪。且甲、乙、A事前有通謀,屬于共同犯罪。
甲、乙還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處罰,即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以假冒注冊商標的方式,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成立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想象競合犯,應擇一重罪處斷。本案中,甲乙假冒某品牌銷售偽劣口罩,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但該罪最高刑為7年;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銷售金額兩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本案甲乙銷售數額為300萬元,顯然重于假冒注冊商標罪,對甲乙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乙有自首、立功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一般自首要求行為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公安機關尚未掌握乙的罪行,而乙在盤問之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成立自首。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行為。在共同犯罪中,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也屬于立功。本案乙協助公安機關抓獲甲,屬于立功行為。
58.甲乙是好朋友,甲死亡前手寫一份遺囑,將車贈與乙并以自有房屋為乙設立居住權,已經簽字并注明日期,后甲覺得字跡潦草讓兩位同事做見證打印了遺囑共三頁。丙為甲唯一繼承人,甲于5月15日死亡,5月30日丙在不知道遺囑的情況下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6月,乙知道甲死亡,拿出遺囑找丙辦理居住權,丙以甲未在打印遺囑第二頁簽字而主張居住權無效。
問題1:打印遺囑是否有效?
問題2:甲的房屋的所有權何時給了丙?
問題3:乙能否以遺囑申請居住權登記?
問題1——答:部分有效。打印遺囑是指使用電腦、打印機等設備打印出的遺囑。甲的打印遺囑有兩個同事作為見證人在場見證。同時,甲和其兩位同事在遺囑上簽名和日期。但是打印遺囑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甲未在遺囑第二頁簽名,該部分涉及遺囑內容無效。
問題2——答:甲房屋的所有權自5月15日轉移給丙。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本題中甲于5月15日死亡,甲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時間是5月15日。
問題3——答:
參考角度1:乙不享有房屋居住權。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首先,本案中甲的打印遺囑在后,因此以打印遺囑為準。其次,甲的打印遺囑涉及的為乙設立居住權部分無效,因此乙的居住權未設立。
參考角度2:不能申請居住權登記。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首先,本案中甲的打印遺囑在后,因此以打印遺囑為準。其次,甲的打印遺囑涉及的為乙設立居住權部分無效,因此乙不能申請居住權登記。
法綜
一、單選
二、多選
三、簡答
簡述形式法律推理的種類。
形式推理又稱分析推理,它是指運用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
1.演繹推理又可以稱為三段論推理,它是從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從一般的知識推出特殊知識的推理活動。它是一種必然性推理。在成文法國家,這是一種主要的法律推理方式。在法律推理過程中,演繹推理的特點是,法院有可以適用的法律規則或原則(大前提),也有通過審理確定的、可以歸入該規則或原則的案件事實(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作出一個確定的判決(結論)。
2.歸納推理是從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從個別知識推出一般知識的推理活動。它是一種或然性推理。在法律推理中,歸納推理是在沒有現成的對號入座的法律規則或原則的情況下,法院從以往判例中總結出法律規則或原則的活動。它主要適用于判例法國家。由于歸納推理意味著確立新的規則,因此這實際上是一種立法活動。
3.類比推理是一種從個別到個別的推理,它是根據兩類對象的某些屬性的相似性推出它們在另一些屬性方面也具有相似性的推理活動,也是一種或然推理。在法律推理中,法院有時可以在確定兩個案件的事實存在相似性的情況下,推定兩個案件適用的法律以及判決結果也應相似。這就是所謂的“類似案件,類似處理”。在判例法國家,這是一種基本的法律推理方法。
簡述憲法解釋的方法。
在憲法實施過程中,為了探求憲法規范的意涵,往往要采用相應的方法對憲法進行解釋。
憲法解釋的方法有文義解釋、目的解釋和體系解釋:
1.文義解釋指根據憲法規范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 思而進行解釋的方法,又稱字面解釋;
2.目的解釋是通過探求制憲者的原意來解釋憲法的方法。目的解釋主要依據制憲過程中的歷史資料,比如制憲會議的記錄,制憲者對憲法的解讀等。目的解釋有時有被稱為原意解釋;
3.體系解釋是根據憲法規范在憲法典中的位置,與其他規范的關聯,從整體的角度來確定解釋對象的含義與內容的解釋方法。
簡述宋代監察制度的主要內容。
1.宋設立的中央監察機關御史臺,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仍分三院即臺院、殿院、察院。察院的監察御史職責尤為重要。監察御史從曾兩任知縣的官員中選任,宰相不得薦舉御史人選,宰相的親故也不得擔任御史職事。御史的任命須經由皇帝批準。御史每月必須奏事一次,是為“月課”,不必皆有實據。
2.在御史臺之外,將分屬中書、門下兩省的諫官(如諫議大夫、司諫、正言等)組成諫院,負責對中樞決策、行政措施和官員任免等事提出意見。與御史臺合稱“臺諫”,旨在牽制宰相的權力。
3.設于各路的監司(轉運使和提點刑獄使等)負有對地方官員的監察職責,負責巡按州縣。州級政權的通判官號稱“監州”,職責是監察州縣官員。
四、分析
法制史材料分析題答案
問題1:秋審的范圍?
問題2:秋審立法體現什么宗旨?
問題3:清朝“秋審”制度對明朝的完善和發展?
問題1——答:1.秋審對象:
秋審是清朝獨有的死刑復審制度,發源于明朝朝審制度,因在每年秋天舉行而得名。秋審審理的對象是各省上報的斬監候、絞監候案件。
2. 秋審案件經過復審程序后,分為以下五種情況處理:
(1)情實:指罪情屬實、罪名恰當者,奏請執行死刑。
(2)緩決:案情雖屬實,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再押監候辦,留待下年秋審。凡三經秋審定為緩決,可免死減為流三千里,或減發煙瘴極邊充軍。
(3)可矜:指案情屬實,但情有可原,予以免死減等發落。
(4)可疑:指案情尚未完全確證清楚,則駁回原省再審。
(5)留養承祀:指案情屬實,罪名恰當,但罪犯為獨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無人奉養,或符合“孀婦獨子”等條件的,則經皇帝批準,可改判重杖,枷號示眾三個月。
問題2——答:秋審是清朝刑事審判制度臻于完備的重要標志,既保證了皇帝對最高司法權的控制,又宣揚了統治者的仁政德治。
問題3——答:清代在審判制度方面繼承明朝,在會審組織和會審制度方面,清朝在承襲明朝會審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出一套更為完善的會審體制。明朝有“熱審”、“朝審”。清沿明制,又創設了與“朝審”并行的“秋審”。
秋審是指復審各省地方判處斬、絞監候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進行,故名“秋審”。清朝將明朝的朝審發展為“朝審”、“秋審”兩大類。清沿明制,凡嚴重危害封建統治的犯罪,如謀反、謀大逆等,應立即處決的叫“斬立決”或“絞立決”;如危害性不大或有可疑之處,則判以“斬監候”或“絞監候”,暫緩處決,延至秋天,由九卿會審再作決定。秋審案件主要是復審地方上報的斬監候和絞監候案件。清朝經秋審的案件,一般分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嗣等四種情況處理。
五、論述
論述在法治社會建設中,法治、德治與自治相結合原則。(答題方向僅供參考)
【答案一】
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基本途徑。法治社會是社會依法治理、社會成員人人崇尚法治和信仰法治、社會組織依法自治、社會秩序在法治下和諧穩定的社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法治社會的建設需要堅持法治、德治與自治原則的結合。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法律的產生必須以階級的分化和國家的建立為前提;法治強調將國家權力的行使和社會成員的活動納入完備的法律規則系統,把社會關系納入法律的軌道,用帶有權威性、強制性的法律規范或嚴刑峻法治理社會。
道德是人們在交往中自然演進形成的,只要人們結成社會進行生產和生活,道德就必然會出現發揮作用。德治的中心含義是指應當通過對社會成員的道德教化來治理國家。
國家的治理要依靠全體人民共同努力,要發動群眾,組織群眾發動自治。自治是指社會成員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規范,指按一定的規范來協調社會關系、約束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秩序。
(1)堅持以自治為基,激發社會成員的主體活力,增強國家與社會關系處理中的彈性空間。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社會成員的需求多種多樣,社會矛盾和問題的形態復雜多變,如果只依靠國家權力直接介入,會導致成員的需求與管理者的回應之間的錯位,國家權力難以準確對接社會生活中的細碎問題,社會成員亦無法有效反饋遇到的瑣事難題。一方面,調動社會主體的自治意識和行動,吸收各方主體共同商議、集體決定,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更能匹配社會成員的實際需求、豐富社會生活的具體面相。另一方面,給予基層治理較大的自治空間,減輕國家治理負荷,節約國家治理資源。
(2)堅持以法治為本,保持國家的主導性調控力,構建國家與社會關系處理中的秩序保障。在實踐中,如果離開法治的作用,自治就可能會成為強勢群體之治,不僅不會帶來“善治”,還可能攪亂基層治理秩序。以法治為本,實質就是要強調并確保國家在基層治理中的主導性調控力,由國家制定的法律為所有社會成員提供基本行為規范、為所有社會活動提供總體秩序框架。
(3)堅持以德治為先,提升主流意識形態濡化力,充實國家與社會關系處理中的價值導向。在基層治理中,相較于法治而言,德治需要居于優先位置。一方面,在日常生活層面,“重人倫,尚道德”是中國人日常行為的基本準則,這種觀念對于建立和諧的社會生活秩序有著積極意義。不僅家庭成員之間關系的處理需要依循道德自律,社會成員之間也需要通過德治聯結為緊密團體。另一方面,在國家主導的治理活動中,也需要重視德治因素。
在法治社會建設的過程中,法治、德治、自治都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必須協調好三者的關系,以最大限度發揮各自所長和整體配合效應,避免因相互矛盾而抵消或削弱其作用的發揮。建設法治社會必須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視法律的規范作用,又重視道德的教化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德治與自治互為前提,德治與法治相得益彰。
【答案二】
法治社會是社會依法治理、社會成員人人崇尚法治和信仰法治、社會組織依法自治、社會秩序在法治下和諧穩定的社會。社會是人與人之間相互關系的總和,法治社會是與法治國家相互關聯、相輔相成的。沒有法治社會,便沒有法治國家。因此,全面依法治國,必須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堅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結合是中共中央發布的《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中,法治社會建設需遵循的原則之一。法治強調將國家權力的行使和社會成員的活動納入完備的法律規則系統,把社會關系納入法律的軌道,用帶有權威性、強制性的法律規范或嚴刑峻法治理社會。道德是人們在交往中自然演進形成的,德治的中心含義是通過對社會成員的道德教化來治理國家。國家的治理要依靠全體人民共同努力,自治要求社會成員進行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和自我規范,并按一定的規范來協調社會關系、約束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秩序。因此,在我國法治社會治理過程中,必須始終堅持法治、德治和自治三管齊下,既要強調發揮法治和德治的保障性作用,也要注重發揮自治的基礎性作用。
一、以自治為基,增強治理活力
1.發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作用。
人民團體要在黨的領導下,教育和組織團體成員和所聯系群眾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加大培育社會組織力度,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推動和支持志愿服務組織發展,開展志愿服務標準化建設。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機制,促進社會組織在提供公共服務中發揮更大作用,等等。
2.社會組織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
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支待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
3.堅持和發展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1)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正確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好制度,具有巨大的優越性。在我國法治社會的進程中,必須始終堅持這一制度,讓各少數民族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充分行使自治權,以維護我國民族團結及民族間的相互交流合作。
(2)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項重要內容,也是保障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制度,要實現自治原則,就必然離不開基層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充分實施。建設法治社會,也要堅持和發展好這一支撐性的制度。
二、以法治為本,保障治理秩序
1.黨和國家依據憲法法律治理社會。
法治社會建設還要求,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總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三者內在統一、相互融合、相互促進,共同成長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2.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
法律的權威來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通過法治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使全體人民自覺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社會和家庭責任。
三、以德治為魂,弘揚治理正氣
1.治理社會必須堅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范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2.傳統法律大多最初是由道德衍生出來的,制定的法律是否是善法良法是法治的關鍵所在。法治若沒有德治支持,就沒有根基。建設法治社會,不能忽視中國的道德傳統,要從中國的道德文化中發掘出與法治相適應的文化因素,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法治模式。
平等分為實質平等和形式平等,說明我國憲法中特定群體權利的保障。(答題方向僅供參考)
平等主要是指社會主體能夠獲得同等的待遇,包括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平等與差別對待是有條件共存的。從人的共性與特殊性角度看,一方面,人與人之間在人格和主體資格上的普遍平等是絕對的,這是形式平等的表現;另一方面,由于人與人之間確實存在著自然和社會的各種差異,因而對具有各種差別的人們給予權利、義務方面的差別對待也是合理的,這有助于實質平等的實現。在憲法中,我們所說的平等保護,從原則上來講,對于所有的公民應當采取無差別的待遇,除非存在進行差別對待的合理理由。尤其是不得把種族、性別、家庭出身、宗教信仰作為法律上的不同對待的理由。
我國法律確認和保障主體法律地位的平等。主體地位平等是法律形式平等的最重要的體現,也是實質平等的前提。我國在保障形式平等的前提下,為了進一步實現實質平等,對一些特定群體的權利作出了特別規定。
特定群體的權利,是指處于特殊法律地位或特殊情況的公民所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類型:(1)保障婦女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這是為了實現男女平等的原則;
(2)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我國憲法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3)保障殘疾人的權利。憲法規定,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4)保障殘疾軍人和烈士家屬的權利。憲法規定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5)保護華僑、歸僑、僑眷的權益。憲法規定,國家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與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與利益。
1.以下對犯罪構成要件的理解,正確的是?
A.刑法總則規定了犯罪構成要件的一般條件
B.刑法分則中犯罪主觀方面僅包括故意和過失
C.法條競合的數罪具備完全相同的犯罪構成要件
D.因果關系是所有犯罪都具備的條件
答案:A
解析:
A項:在刑法條文結構方面,刑法總則的條文主要內容是有關刑法的基本原則、適用范圍、犯罪構成的一般要件、刑罰的種類、各種具體刑事法律制度及其適用條件的一般性規定。刑法分則對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及法律后果進行了規定。因此,A項正確。
B項:犯罪主觀方面,是犯罪行為人對其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目的、犯罪動機等心理因索。犯罪故意和過失是犯罪主觀方面最主要的內容,但并非唯一內容,對于有些犯罪而言,犯罪目的也是犯罪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因此,B項錯誤。
C項:法條競合,是指刑法中有一些條文之間在內容上存在重復或交叉的情況。對于法條競合的各罪之間,其犯罪構成要件并不完全一致,只是存在重復或交叉。如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因此,C項錯誤。
D項: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客觀的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系。確認行為與結果存在因果關系,是讓行為人對該結果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對于行為犯來說,一般不存在解決刑法因果關系的問題,但對于實害犯,解決因果關系問題則具有重要意義。由此可知,只有以造成實害結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而言才需要具備因果關系。因此,D項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項。
2.以下對類推解釋的說法,正確的是?
A.盜竊燃氣解釋為盜竊財物
B.侮辱無名英雄解釋為侵害無名英雄名譽
C.使用電子干擾手段劫持小型無人機行為解釋為劫持航空器
D.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解釋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答案:C
解析:
類推解釋,指刑法沒有將某種行為規定為犯罪,但因為該行為有危害性、行為人有人身危險性,就將該行為比照刑法分則的相似條文處罰。本質上是將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的行為解釋為犯罪,是被禁止解釋方法。擴大解釋,是指對刑法條文的解釋含義大于條文字面的含義。類推解釋與擴大解釋的區分有兩點:(1)是否在法條用語最大的含義范圍內;(2)有無超出公民的合理預期。類推解釋不在法條用語最大的含義范圍內,且超出公民的合理預期。
A項:盜竊罪的對象為“公私財物”,刑法上的財物,是指在客觀上的交換價值、經濟價值和使用價值。其范圍包括有體物和無形物。將“燃氣”解釋為“財物”未超出法條用語最大含義范圍,故盜竊燃氣解釋為盜竊財物,不屬于類推解釋。因此,A項錯誤。
B項:根據《刑法》第299條之一規定:“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由此可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侮辱形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故“侮辱無名英雄解釋為侵害無名英雄名譽”符合刑法規定,不屬于類推解釋。因此,B項錯誤。
C項: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該罪為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其侵犯的客體為航空運輸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旅客、機組人員的生命健康以及航空器及其運載物品的安全。但使用電子干擾手段劫持小型無人機行為,不具有危及航空運輸安全的可能性,將該種行為解釋為劫持航空器的行為,已經超出法條用語最大含義范圍,不符合公民的合理預期,屬于類推解釋。因此,C項正確。
D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由此可知,“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解釋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含在挪用公款罪的法條含義范圍內,不屬于類推解釋。因此,D項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C項。
二、多選
下列構成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的有?
A.將動物胚胎放到其他動物子宮里
B.將人的胚胎放到動物子宮里
C.將動物胚胎放到人的子宮里
D.將人的胚胎放在她人子宮里
答案:B,C,D
解析:ABCD項: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將基因編輯、克隆的人類胚胎植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內,或者將基因編輯、克隆的動物胚胎植入人體內,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BD項屬于將基因編輯、克隆的人類胚胎植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內,C項屬于將基因編輯、克隆的動物胚胎植入人體內。均構成犯罪。A項中將基因編輯、克隆的動物胚胎植入其他動物體內不屬于該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屬于科學研究的范疇。因此,BCD項正確,A項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BCD項。
三、簡答
51.簡述刑罰的特征。
1.概念:刑罰,是指刑法中明文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所適用的限制或
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罰的特征主要表現為:
(1)刑罰是以限制或剝奪犯罪人權益為內容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罰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犯罪人。
(3)刑罰的適用主體只能是國家審判機關。
(4)刑罰的種類及適用標準必須以刑法明文規定為依據。
(5)刑罰的適用程序必須按照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
(6)刑罰以國家強制力作保障。
52.簡述侵犯著作權罪的客觀行為。
1.概念: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2.客觀行為包括: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
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4)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
播其表演的;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
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53.簡述物業服務人的義務。
物業服務人的主要義務是:
(1)親自提供物業服務的義務。物業服務人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專業性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應當就該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
(2)妥善提供物業服務的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3)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違法行為采取合理措施的義務。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4)報告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5)后合同義務。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原物業服務人違反此項義務的,不得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的物業費;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并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54.簡述肖像權的合理使用情形。
肖像權的合理使用情形:
答:依據《民法典》1020條,以下五種情形構成合理使用:
1.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2.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3.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4.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5.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四、法條分析
55.《刑法》第111條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問題1:本罪中的既遂如何認定?
問題2:如何理解本罪中的國家秘密和情報?
問題3:行為人將國家秘密通過互聯網發布,情節嚴重的,是否應依照本條規定定罪處罰?并說明理由。
解析:
問題1——答:本條規定的犯罪為“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本罪為行為犯,其既遂標準分為兩種:(1)“竊取、刺探、收買”國家秘密和情報的既遂標準:當行為人實際獲得國家秘密、情報時為既遂;(2)“非法提供”的既遂標準:將國家秘密或情報實際提供給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時為既遂。
問題2——答:1.本條規定的國家秘密包括絕密、機密、秘密三種,即任何密級的國家秘密都可成為本罪對象;2.國家情報:僅指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應公開的事項,不包括一般的情報。
問題3——答:不構成本罪。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秘密或情報,明知對方是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而故意向其非法提供或實施竊取、刺探、收買行為,希望或放任危害國家安全的結果發生。即構成本罪要求有為境外機構、組織、個人非法提供或實施竊取、刺探、收買國家秘密或情報的目的。行為人只是在網絡上發布秘密或情報,即使為國家秘密和情報,但其主觀上沒有為境外機構、組織、個人非法提供的目的,其行為不構成本罪,可能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56.《民法典》第170條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問題1:本條規定的代理屬于何種代理?
問題2:“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如何理解?
問題3:相對人知道行為人超越職權范圍實施代理行為的,該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如何?
解析:
問題1——答:本法條規定了職務代理制度。職務代理,是指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須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特別授權,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在我國法律體系下,可將職務代理納入委托代理的范疇加以規范。但職務代理有其特殊性:(1)被代理人須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如果被代理人是自然人,只能采用一般的委托代理。(2)代理人須是執行工作任務的工作人員,既包括基于勞動、雇傭關系而產生的工作人員,如工廠采購員、商店售貨員等;也包括其他在執行工作任務的人員,如勞務派遣單位派到用工單位的工作人員。(3)代理事項應是職權范圍內的事項。(4)必須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職務代理行為。(5)必須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利益而實施職務代理行為。
問題2——答:“善意”,是指該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與其進行交易的人是在職權范圍內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即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權。如相對人可證明不知、無法知道或不應知道工作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相對人可被認定為“善意”。而被職務代理的一方,可證明相對人事實上知道該限制,或盡到必要注意義務或如做過形式審查則足以知道的,相對人不能認定為“善意”。如果相對人是善意的,即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那么法律應當對這種合理信賴予以保護,以維護其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只要交易相對人對該職權限制不知情,即產生合法有效職務代理的法律后果。從而增強交易結果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
問題3——答: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的人員都賦予其一定的職權范圍,超越職權范圍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就構成無權代理。(1)被代理人有追認權。如果對此行為予以追認,則會使無權代理成為有權代理,被代理人就應當對該代理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的,視為其同意他人代理。(2)被代理人有拒絕權。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有拒絕承認的形成權,該拒絕的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即產生無權代理對被代理人無效的法律后果。該無權代理人應對第三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3)“惡意”相對人有催告權,但不享有撤銷權。在無權代理中,相對人對代理行為享有催告權。如果相對人知道行為人超越職權范圍實施代理行為的,則相對人不“善意”,因為善意的相對人才享有撤銷權,故明知超越代理權的相對人不享有撤銷權。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則由“惡意”相對人和行為人應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五、案例分析
57.甲乙用200萬讓A公司生產偽劣口罩,用不合格的材料冒充其他材料。后甲乙假冒某品牌銷售得300萬。后來,乙因行跡可疑被公安機關盤查的時候,主動交代,并協助抓獲甲。請分析甲乙A怎么定罪處罰?
答:甲、乙、A成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共同犯罪,對甲、乙、A均應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其中乙有自首、立功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甲乙用200萬讓A公司生產偽劣口罩,用不合格的材料冒充其他材料,屬于“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且銷售得300萬,符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構成要件,構成該罪。且甲、乙、A事前有通謀,屬于共同犯罪。
甲、乙還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處罰,即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以假冒注冊商標的方式,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成立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想象競合犯,應擇一重罪處斷。本案中,甲乙假冒某品牌銷售偽劣口罩,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但該罪最高刑為7年;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銷售金額兩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本案甲乙銷售數額為300萬元,顯然重于假冒注冊商標罪,對甲乙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乙有自首、立功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一般自首要求行為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公安機關尚未掌握乙的罪行,而乙在盤問之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成立自首。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行為。在共同犯罪中,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也屬于立功。本案乙協助公安機關抓獲甲,屬于立功行為。
58.甲乙是好朋友,甲死亡前手寫一份遺囑,將車贈與乙并以自有房屋為乙設立居住權,已經簽字并注明日期,后甲覺得字跡潦草讓兩位同事做見證打印了遺囑共三頁。丙為甲唯一繼承人,甲于5月15日死亡,5月30日丙在不知道遺囑的情況下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6月,乙知道甲死亡,拿出遺囑找丙辦理居住權,丙以甲未在打印遺囑第二頁簽字而主張居住權無效。
問題1:打印遺囑是否有效?
問題2:甲的房屋的所有權何時給了丙?
問題3:乙能否以遺囑申請居住權登記?
問題1——答:部分有效。打印遺囑是指使用電腦、打印機等設備打印出的遺囑。甲的打印遺囑有兩個同事作為見證人在場見證。同時,甲和其兩位同事在遺囑上簽名和日期。但是打印遺囑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甲未在遺囑第二頁簽名,該部分涉及遺囑內容無效。
問題2——答:甲房屋的所有權自5月15日轉移給丙。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本題中甲于5月15日死亡,甲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時間是5月15日。
問題3——答:
參考角度1:乙不享有房屋居住權。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首先,本案中甲的打印遺囑在后,因此以打印遺囑為準。其次,甲的打印遺囑涉及的為乙設立居住權部分無效,因此乙的居住權未設立。
參考角度2:不能申請居住權登記。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首先,本案中甲的打印遺囑在后,因此以打印遺囑為準。其次,甲的打印遺囑涉及的為乙設立居住權部分無效,因此乙不能申請居住權登記。
法綜
一、單選
二、多選
三、簡答
簡述形式法律推理的種類。
形式推理又稱分析推理,它是指運用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
1.演繹推理又可以稱為三段論推理,它是從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從一般的知識推出特殊知識的推理活動。它是一種必然性推理。在成文法國家,這是一種主要的法律推理方式。在法律推理過程中,演繹推理的特點是,法院有可以適用的法律規則或原則(大前提),也有通過審理確定的、可以歸入該規則或原則的案件事實(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作出一個確定的判決(結論)。
2.歸納推理是從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從個別知識推出一般知識的推理活動。它是一種或然性推理。在法律推理中,歸納推理是在沒有現成的對號入座的法律規則或原則的情況下,法院從以往判例中總結出法律規則或原則的活動。它主要適用于判例法國家。由于歸納推理意味著確立新的規則,因此這實際上是一種立法活動。
3.類比推理是一種從個別到個別的推理,它是根據兩類對象的某些屬性的相似性推出它們在另一些屬性方面也具有相似性的推理活動,也是一種或然推理。在法律推理中,法院有時可以在確定兩個案件的事實存在相似性的情況下,推定兩個案件適用的法律以及判決結果也應相似。這就是所謂的“類似案件,類似處理”。在判例法國家,這是一種基本的法律推理方法。
簡述憲法解釋的方法。
在憲法實施過程中,為了探求憲法規范的意涵,往往要采用相應的方法對憲法進行解釋。
憲法解釋的方法有文義解釋、目的解釋和體系解釋:
1.文義解釋指根據憲法規范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 思而進行解釋的方法,又稱字面解釋;
2.目的解釋是通過探求制憲者的原意來解釋憲法的方法。目的解釋主要依據制憲過程中的歷史資料,比如制憲會議的記錄,制憲者對憲法的解讀等。目的解釋有時有被稱為原意解釋;
3.體系解釋是根據憲法規范在憲法典中的位置,與其他規范的關聯,從整體的角度來確定解釋對象的含義與內容的解釋方法。
簡述宋代監察制度的主要內容。
1.宋設立的中央監察機關御史臺,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仍分三院即臺院、殿院、察院。察院的監察御史職責尤為重要。監察御史從曾兩任知縣的官員中選任,宰相不得薦舉御史人選,宰相的親故也不得擔任御史職事。御史的任命須經由皇帝批準。御史每月必須奏事一次,是為“月課”,不必皆有實據。
2.在御史臺之外,將分屬中書、門下兩省的諫官(如諫議大夫、司諫、正言等)組成諫院,負責對中樞決策、行政措施和官員任免等事提出意見。與御史臺合稱“臺諫”,旨在牽制宰相的權力。
3.設于各路的監司(轉運使和提點刑獄使等)負有對地方官員的監察職責,負責巡按州縣。州級政權的通判官號稱“監州”,職責是監察州縣官員。
四、分析
法制史材料分析題答案
問題1:秋審的范圍?
問題2:秋審立法體現什么宗旨?
問題3:清朝“秋審”制度對明朝的完善和發展?
問題1——答:1.秋審對象:
秋審是清朝獨有的死刑復審制度,發源于明朝朝審制度,因在每年秋天舉行而得名。秋審審理的對象是各省上報的斬監候、絞監候案件。
2. 秋審案件經過復審程序后,分為以下五種情況處理:
(1)情實:指罪情屬實、罪名恰當者,奏請執行死刑。
(2)緩決:案情雖屬實,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再押監候辦,留待下年秋審。凡三經秋審定為緩決,可免死減為流三千里,或減發煙瘴極邊充軍。
(3)可矜:指案情屬實,但情有可原,予以免死減等發落。
(4)可疑:指案情尚未完全確證清楚,則駁回原省再審。
(5)留養承祀:指案情屬實,罪名恰當,但罪犯為獨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無人奉養,或符合“孀婦獨子”等條件的,則經皇帝批準,可改判重杖,枷號示眾三個月。
問題2——答:秋審是清朝刑事審判制度臻于完備的重要標志,既保證了皇帝對最高司法權的控制,又宣揚了統治者的仁政德治。
問題3——答:清代在審判制度方面繼承明朝,在會審組織和會審制度方面,清朝在承襲明朝會審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出一套更為完善的會審體制。明朝有“熱審”、“朝審”。清沿明制,又創設了與“朝審”并行的“秋審”。
秋審是指復審各省地方判處斬、絞監候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進行,故名“秋審”。清朝將明朝的朝審發展為“朝審”、“秋審”兩大類。清沿明制,凡嚴重危害封建統治的犯罪,如謀反、謀大逆等,應立即處決的叫“斬立決”或“絞立決”;如危害性不大或有可疑之處,則判以“斬監候”或“絞監候”,暫緩處決,延至秋天,由九卿會審再作決定。秋審案件主要是復審地方上報的斬監候和絞監候案件。清朝經秋審的案件,一般分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嗣等四種情況處理。
五、論述
論述在法治社會建設中,法治、德治與自治相結合原則。(答題方向僅供參考)
【答案一】
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基本途徑。法治社會是社會依法治理、社會成員人人崇尚法治和信仰法治、社會組織依法自治、社會秩序在法治下和諧穩定的社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法治社會的建設需要堅持法治、德治與自治原則的結合。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法律的產生必須以階級的分化和國家的建立為前提;法治強調將國家權力的行使和社會成員的活動納入完備的法律規則系統,把社會關系納入法律的軌道,用帶有權威性、強制性的法律規范或嚴刑峻法治理社會。
道德是人們在交往中自然演進形成的,只要人們結成社會進行生產和生活,道德就必然會出現發揮作用。德治的中心含義是指應當通過對社會成員的道德教化來治理國家。
國家的治理要依靠全體人民共同努力,要發動群眾,組織群眾發動自治。自治是指社會成員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規范,指按一定的規范來協調社會關系、約束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秩序。
(1)堅持以自治為基,激發社會成員的主體活力,增強國家與社會關系處理中的彈性空間。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社會成員的需求多種多樣,社會矛盾和問題的形態復雜多變,如果只依靠國家權力直接介入,會導致成員的需求與管理者的回應之間的錯位,國家權力難以準確對接社會生活中的細碎問題,社會成員亦無法有效反饋遇到的瑣事難題。一方面,調動社會主體的自治意識和行動,吸收各方主體共同商議、集體決定,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更能匹配社會成員的實際需求、豐富社會生活的具體面相。另一方面,給予基層治理較大的自治空間,減輕國家治理負荷,節約國家治理資源。
(2)堅持以法治為本,保持國家的主導性調控力,構建國家與社會關系處理中的秩序保障。在實踐中,如果離開法治的作用,自治就可能會成為強勢群體之治,不僅不會帶來“善治”,還可能攪亂基層治理秩序。以法治為本,實質就是要強調并確保國家在基層治理中的主導性調控力,由國家制定的法律為所有社會成員提供基本行為規范、為所有社會活動提供總體秩序框架。
(3)堅持以德治為先,提升主流意識形態濡化力,充實國家與社會關系處理中的價值導向。在基層治理中,相較于法治而言,德治需要居于優先位置。一方面,在日常生活層面,“重人倫,尚道德”是中國人日常行為的基本準則,這種觀念對于建立和諧的社會生活秩序有著積極意義。不僅家庭成員之間關系的處理需要依循道德自律,社會成員之間也需要通過德治聯結為緊密團體。另一方面,在國家主導的治理活動中,也需要重視德治因素。
在法治社會建設的過程中,法治、德治、自治都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必須協調好三者的關系,以最大限度發揮各自所長和整體配合效應,避免因相互矛盾而抵消或削弱其作用的發揮。建設法治社會必須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視法律的規范作用,又重視道德的教化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德治與自治互為前提,德治與法治相得益彰。
【答案二】
法治社會是社會依法治理、社會成員人人崇尚法治和信仰法治、社會組織依法自治、社會秩序在法治下和諧穩定的社會。社會是人與人之間相互關系的總和,法治社會是與法治國家相互關聯、相輔相成的。沒有法治社會,便沒有法治國家。因此,全面依法治國,必須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堅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結合是中共中央發布的《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中,法治社會建設需遵循的原則之一。法治強調將國家權力的行使和社會成員的活動納入完備的法律規則系統,把社會關系納入法律的軌道,用帶有權威性、強制性的法律規范或嚴刑峻法治理社會。道德是人們在交往中自然演進形成的,德治的中心含義是通過對社會成員的道德教化來治理國家。國家的治理要依靠全體人民共同努力,自治要求社會成員進行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和自我規范,并按一定的規范來協調社會關系、約束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秩序。因此,在我國法治社會治理過程中,必須始終堅持法治、德治和自治三管齊下,既要強調發揮法治和德治的保障性作用,也要注重發揮自治的基礎性作用。
一、以自治為基,增強治理活力
1.發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作用。
人民團體要在黨的領導下,教育和組織團體成員和所聯系群眾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加大培育社會組織力度,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推動和支持志愿服務組織發展,開展志愿服務標準化建設。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機制,促進社會組織在提供公共服務中發揮更大作用,等等。
2.社會組織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
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支待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
3.堅持和發展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1)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正確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好制度,具有巨大的優越性。在我國法治社會的進程中,必須始終堅持這一制度,讓各少數民族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充分行使自治權,以維護我國民族團結及民族間的相互交流合作。
(2)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項重要內容,也是保障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制度,要實現自治原則,就必然離不開基層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充分實施。建設法治社會,也要堅持和發展好這一支撐性的制度。
二、以法治為本,保障治理秩序
1.黨和國家依據憲法法律治理社會。
法治社會建設還要求,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總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三者內在統一、相互融合、相互促進,共同成長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2.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
法律的權威來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通過法治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使全體人民自覺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社會和家庭責任。
三、以德治為魂,弘揚治理正氣
1.治理社會必須堅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范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2.傳統法律大多最初是由道德衍生出來的,制定的法律是否是善法良法是法治的關鍵所在。法治若沒有德治支持,就沒有根基。建設法治社會,不能忽視中國的道德傳統,要從中國的道德文化中發掘出與法治相適應的文化因素,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法治模式。
平等分為實質平等和形式平等,說明我國憲法中特定群體權利的保障。(答題方向僅供參考)
平等主要是指社會主體能夠獲得同等的待遇,包括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平等與差別對待是有條件共存的。從人的共性與特殊性角度看,一方面,人與人之間在人格和主體資格上的普遍平等是絕對的,這是形式平等的表現;另一方面,由于人與人之間確實存在著自然和社會的各種差異,因而對具有各種差別的人們給予權利、義務方面的差別對待也是合理的,這有助于實質平等的實現。在憲法中,我們所說的平等保護,從原則上來講,對于所有的公民應當采取無差別的待遇,除非存在進行差別對待的合理理由。尤其是不得把種族、性別、家庭出身、宗教信仰作為法律上的不同對待的理由。
我國法律確認和保障主體法律地位的平等。主體地位平等是法律形式平等的最重要的體現,也是實質平等的前提。我國在保障形式平等的前提下,為了進一步實現實質平等,對一些特定群體的權利作出了特別規定。
特定群體的權利,是指處于特殊法律地位或特殊情況的公民所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類型:(1)保障婦女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這是為了實現男女平等的原則;
(2)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我國憲法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3)保障殘疾人的權利。憲法規定,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4)保障殘疾軍人和烈士家屬的權利。憲法規定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5)保護華僑、歸僑、僑眷的權益。憲法規定,國家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與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與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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