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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科研項目資金發放的漏洞,原北京郵電大學軟件學院執行院長宋茂強,伙同其妻借用親戚、老鄉身份證,以“校外勞務人員”的身份冒領68萬元科研經費,為防審計出問題,還補簽虛假的勞務合同。受審翻供,稱領出68萬元只是完成預算,用于系統維護、保養和團隊建設等事項。
記者上午獲悉,宋茂強因犯貪污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貪污
軟件專家 獲撥科研經費200萬元
2010年7月15日,宋茂強任北京郵電大學軟件學院執行院長。
根據宋茂強供述,2008年8月7日,工信部牽頭啟動“核高基”項目。“核高基”是“核心電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礎軟件產品”的簡稱,是2006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中與載人航天、探月工程并列的16個重大科技專項之一。
“核高基”項目啟動后,成立了專家組,宋茂強是15名軟件專家之一,主要負責“面向新型網絡應用模式的網絡化操作系統”課題指南編寫。
據他交代,2009年1月,北京郵電大學拿到了這個項目,作為牽頭單位,2008年九十月份,該課題進行了申報,北京郵電大學軟件學院教授袁玉宇任課題負責人,宋茂強負責下屬的一個團隊。
這個課題預算,財政部最終批了1.9億余元,財政部要求北京郵電大學為課題設立銀行特設賬戶,款項專用。
宋茂強團隊的經費是200萬元,其中設備費50萬元,剩下的150萬元全是勞務費。宋茂強承認,由于其團隊沒有具體任務,通過正常途徑花不了這200萬元。
借親戚老鄉身份證 冒領68萬勞務費
課題經費到了2010年9月才到賬。本來課題執行期是從2009年1月到2010年12月,當時只剩下4個月的時間,按照要求,經費應該在2010年12月之前執行完,后來課題延期了半年。
宋茂強稱,袁玉宇把課題經費分給不同團隊,在特設賬戶中設了幾個子賬戶,袁玉宇將200萬元分兩次撥入了他負責的子賬戶中。
他說,如果課題到了執行期,財務就封賬,經費就不能再用了。“50萬元設備,是由學校進行政府采購的。而勞務費的發放,首先由其確定發放標準,然后安排工作人員把單子送到財務處,之后將錢打到指定賬戶,不需要袁玉宇和學校其他任何人簽字。”
根據《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勞務費只能發給在校學生和校外勞務人員。
他承認,勞務費一共支付給了7名校外人員,5人沒在課題中從事過任何勞務,只是“以他們的名義把錢取了出來”。5個人的身份證,是宋茂強找自己的親戚、老鄉以及通過手下的講師借來的。
宋茂強事后交代,將68萬元冒領出來,最初是想完成預算,先把錢取出來再說。他感覺團隊的老師很辛苦,想給老師們一些獎勵。但錢到手后,產生了錯誤的想法。“我認為為項目做了一些工作,這些錢可以作為給自己的貼補。現在回想起來這些想法和做法是錯誤的。”
案發
審計發現問題 院長涉嫌貪污被逮捕
后來,國家審計署工業審計局對北京郵電大學參與的國家“核高基”重大科技專項課題的資金進行審計時發現了問題。審計署領導問宋茂強勞務費的發放情況,宋茂強如實進行了匯報。一周后,校領導要求其把錢退回賬戶,宋茂強把冒領的錢包括利息都還了。
2012年6月8日,教育部監察局將該線索移送至最高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同年6月11日,線索交至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反貪污賄賂局查辦。
反貪偵查員要求宋茂強于2012年7月4日下午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宋茂強不但爽約,還關了手機。
宋茂強表示,他經過一天考慮,次日下午主動與北京郵電大學聯系,并于當天晚上在學校人員陪同下到達談話地點。
因涉嫌犯貪污罪,宋茂強于2012年7月5日被羈押,同年7月20日被逮捕。
相關人員證實 勞務費發放沒標準
案件偵查期間,北京郵電大學軟件學院教授袁玉宇證實,北京郵電大學為課題開設了專門賬戶,財政撥款就打入這個賬戶,各個團隊需要支出項目經費,不需要其審核簽字,而是由各團隊負責人簽字,到學校財務處報銷。袁玉宇稱不知道宋茂強冒用他人身份領取勞務費的問題。
北京郵電大學科技處處長劉杰證實,項目預算2億元,包括中央撥款、地方撥款和自籌資金三部分,其中中央財政撥款4800多萬元。
勞務費的分配沒有具體標準,就是按照預算來執行,由項目負責人掌握分配權。
2012年審計署審計發現問題后,其學校加強了對勞務費的使用管理規定,從制度上進行了修補,要求參加勞務的人員到科技處進行備案。
北京郵電大學校長助理兼財務處處長宿繼軍也證實,校外勞務人員勞務費的發放沒有具體標準,具體由項目負責人決定。
人物簡介
宋茂強
原北京郵電大學軟件學院執行院長、教育部高等學校軟件工程教學指導分委員會委員。
1996年5月晉升教授職稱。
2003年3月被北京市總工會評為2002年度教育創新標兵。
作為項目負責人或主研人參加了10多項項目的研制開發工作。曾獲郵電部科技進步一等獎(集體獎)(1987年)和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集體獎)(1988年)。
作案流程圖
“核高基”項目專家組
15名軟件專家之一
宋茂強:主要負責“面向新型網絡應用模式的網絡化操作系統”課題指南編寫
掌管200萬元科研經費
150萬元勞務費不經審核自行發放(設備費50萬元,由學校進行政府采購)
支付7人勞務費,2人真實支付,其余5人冒領(向親戚、老鄉及講師借身份證)
宋茂強及其妻代“冒領人”補簽勞務合同后,冒領68萬科研經費
宋茂強的妻子取了30多萬元,部分轉存定期,部分用作理財
庭審
庭上翻供
稱冒領68萬是維護經費
法院審理認定,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間,宋茂強在擔任北京郵電大學“面向新型網絡應用模式的網絡化操作系統”子課題的團隊負責人期間,利用審批和分配科研資金的職務便利,伙同他人,以虛列勞務人員名單的方式,將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中央財政資金人民幣68萬元(稅后實際金額57萬余元)據為己有。
法庭上,宋茂強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及罪名提出異議。宋茂強辯稱,他自己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冒領68萬元是用于系統維護、保養和團隊建設等事項,為項目維護經費,故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宋茂強還辯稱,他被審計機關調查前,其妻將部分款項轉存或用于購買理財產品,他并不知情。
法院認定構成貪污 因退贓對其輕判
對此,法院認為,除宋茂強的供述之外,雖無其他證據證明其直接授意妻子處分涉案款項,但勞務合同書、勞務費申請單、審計署工業審計局關于宋茂強有關存折取證過程的說明等均證明,其在套取勞務費的過程中,已明知該5人的勞務費脫離了公共特設賬戶。
涉案存折已處于其與妻子的實際控制之下,宋茂強亦供認存折由其妻負責保管。
因此,其妻的處分行為系貪污行為既遂狀態下的贓款處分行為,不影響對宋茂強套取勞務費行為的定性。
而且,宋茂強在套取勞務費后補簽勞務合同并偽造簽名的行為,印證了其套取勞務費行為的非法性。
法院查明,從2010年9月資金到賬至2012年1月11日涉案存折被審計人員查獲,宋茂強既無系統維護、保養的經費分配方案和實施行為,也未將上述款項用于團隊支出或激勵機制,反而在虛報申領勞務費并實際控制后,由妻子取出存于個人賬戶,并部分用于購買理財產品。
同時,證人證言均證明宋茂強不僅未將款項在子課題團隊內公示或用于科研獎勵資金,反而在其行為被審計機關發覺后,采用單獨約談的方式向證人宣稱該筆款項擬用于團隊建設,具有干擾證人作證的心理態度。
法院認為,宋茂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錢財,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鑒于宋茂強在案發前退還了全部贓款,且系主動到案,法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但結合其認罪態度,法院在量刑時酌予體現。
最終,法院一審以宋茂強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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