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公開發布由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教委制定的《關于加強我市研究生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高等學校向所有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新入學研究生收取學費。全日制學術型研究生和專業學位研究生學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全日制學術型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學年不超過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學年不超過10000元。
在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方面,《通知》規定審計碩士、應用統計碩士等,每生每學年不超過10000元;建筑學碩士、出版碩士等,每生每學年不超過18000元;公共管理碩士、金融碩士等,每生每學年不超過28000元;工商管理碩士,每生每學年不超過44000元。全日制專業學位博士研究生可在同一學校同一專業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學費標準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0%。非全日制研究生學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天津市各高校根據生均教育培養成本情況自行確定。天津市各高校可按照相應類別研究生學費標準規定,綜合考慮學科特點、辦學條件、教育培養成本以及生源狀況等因素提出學費標準意見,經天津市教委、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天津市財政局審核后執行。天津市各高校在組織研究生入學考試復試時,可收取研究生復試費,收費標準為每生90元(含碩士生和博士生)。
在學費管理方面,《通知》規定:研究生學費、住宿費、考試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天津市各高校應按照規定,持經天津市教委、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和天津市財政局審核的《天津市高校(科研機構、黨校)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表》,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手續,收費時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各類銀行賬戶開設必須經過財政等部門審批,收費收入全部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辦學成本約束機制,加大對經費籌集、支出等信息的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天津市高等學校在招生簡章和入學通知中必須注明研究生收費的具體項目和標準。嚴格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將經審核批準的研究生收費項目、標準向學生和社會進行公示,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降低收費標準或擴大收費范圍,要主動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天津市高等學校今后若新增研究生專業或教育培養成本確實變化較大,需要重新制定學費標準時,應于招生前一年的11月30日前,由天津市市教委根據高等學校申請提出意見,報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天津市市財政局審核;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在規定的范圍內制定或調整學費標準時,應于招生前一年的12月31日前,向天津市教委、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天津市財政局申報審核。凡未按規定時間上報的,一律不接受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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