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育考試院昨日發布《北京市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溫馨提示》,提醒考生2023年研考將于2022年12月24日至26日舉行。
隨著研考的臨近,考前考生需要做好哪些準備工作?又有哪些注意事項?一起來看北京教育考試院發布的最新問答!
問:考生在參加初試前需要在疫情防控方面注意哪些事項?
答:建議所有北京考點的考生考前要在京備考,非必要不離京,以免受疫情影響不能參加考試。考生在京備考期間,應積極配合接受相關部門健康排查,避免前往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做好個人防護。考前,考生身體狀況出現異常的,應及時到指定醫療機構診治排查,并將自身情況及時告知考點。
問:準考證什么時候可以打印?
答:考生應當在考前十天左右,憑網報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研招網”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準考證》使用A4幅面白紙打印,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涂改或書寫。考生憑下載打印的《準考證》及有效居民身份證參加初試和復試。
問:如果忘記報名賬號不能下載打印準考證應該怎么辦?
答:請點擊登錄頁面的“找回用戶名”或“找回密碼”鏈接,根據頁面提示輸入用戶名、姓名、證件號碼等信息找回。
問:考生如何獲取最新研考消息?
答:考生須密切關注報考點、招生單位發布的相關信息。有關報考點、招生單位具體事宜請咨詢或查閱該報考點、招生單位的網站,報考政策及動態可登錄“研招網”、“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微信公眾號(北京考試研考)查詢,主動了解考試安排、防疫要求等事項,保持通信暢通,積極配合完成相關工作。
問:研考初試對進入考場需攜帶的物品有什么要求?
答:考生只準攜帶北京教育考試院規定的考試用品,如黑色字跡簽字筆,以及鉛筆、橡皮、繪圖儀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單位在準考證上注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的工具(如手機、照相設備、掃描設備等)或者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一經發現將按違規處理,取消考生考試成績。
問:考試期間如果發現遺漏了重要文具怎么辦?
答:考生在考場內不得傳遞文具、用品等。可以舉手向監考員問詢,不要跟其他考生說話,否則將按作弊處理。
問:參加研考初試,考前手機存放需要注意什么?
答:考生手機不得帶入考場內,須放在考點規定的指定位置,并且要處于關閉狀態,包括鬧鈴等提醒設置都要關閉。一經發現將按違規處理,取消考生考試成績。
問:如果考試開始時,發現考卷有印刷問題,我應該怎么做?
答:如遇試卷字跡不清、漏印、重印、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問:如果考試遲到了,晚多久就不能進考場了?
答: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
問:考試中是否可以提前交卷,可以提前多久交卷?
答:可以提前交卷,考生提前交卷出場時間為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考生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點規定的區域逗留或者交談。
問:考試時可以帶計算器嗎?
答:全國統考科目考試中僅化學(農)科目(科目代碼為315)需使用不帶字典存儲和編程功能、具有對數及冪指數計算功能的科學計算器;如果考生準考證招生單位說明中規定了允許使用計算器的自命題科目,可以攜帶,否則將按照違規行為處理。
問:考試時可以自備草稿紙嗎?
答:不可以,只允許使用考點準備的專用草稿紙。一經發現將按違規處理,取消考生考試成績。
問: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答: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統考科目試卷和答題卡放在桌上,由監考員逐一收取。自命題科目,由考生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或者答卷)裝入原試卷袋內并密封。考生不得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帶出考場。一經發現將按違規處理,取消考生考試成績。
問: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材料參加考試會有什么后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法律規定,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材料參加考試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找人代替考試會有什么后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刑法修正案(九)》法律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問:參與組織作弊會有什么后果?
答:根據《刑法修正案(九)》法律規定,在國家規定的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屬于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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