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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該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貫徹“按需招生、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寧缺毋濫”的招生原則,促進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依據《教育部關于加強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06〕4號)的精神和有關招生政策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全面考察,選拔優秀人才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全面考察、突出重點、科學選拔的復試原則。根據不同類型研究生培養目標和學科特色,積極探索科學的多元評價考核體系,制訂科學、規范的復試錄取辦法,不斷提高復試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突出拔尖創新人才的選拔。
(二)統籌兼顧,改善學緣結構
堅持統籌兼顧,積極促進不同類型學科專業的協調發展,進一步調整、優化招生專業結構,加強校外優秀考生的調劑工作,提高生源質量,改善學緣結構。
(三)規范程序,確保公平公正
充分發揮各級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在集體負責、民主決策、嚴格把關等方面的作用,統籌設置科學、規范的復試工作流程,建立嚴格的監督體系和有效的約束機制,確保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公平與公正,維護國家研究生學歷教育招生考試制度的公信力。
(四)以人為本,提供優質服務。
二、組織領導
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該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
各有關學院、研究院(以下統稱“各招生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單位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并依據本辦法,按照復試基本原則,根據不同類型研究生培養目標和學科特色,積極探索科學的多元評價考核體系,制訂科學規范的復試、錄取辦法,進一步提高復試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規范復試程序,加強對參加復試工作人員的培訓,確保復試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按照《蘭州大學研究生招生投訴處理暫行規定》(校研字〔2009〕61號),受理考生的質疑與申訴。
三、復試
(一)基本要求
復試是保證錄取生源質量的關鍵環節,是進一步考查考生綜合素質和能力是否符合碩士生培養要求的主要手段。各招生學院按照分類指導、各有側重的原則,確定兩類參加復試的考生名單。對兩類考生分別復試,復試結果分別單獨排名。
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復試要突出對考生專業能力、創新精神和綜合素質的深度考查。應著重考核考生的專業理論知識和應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學知識發現、分析和解決專業問題的能力,對本學科發展動態的了解和在本專業領域的發展潛力、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事業心、責任感,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以及專業以外的知識積累、人文素養和實際表現。
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復試要突出實踐能力的考查,加強對考生實踐經驗、動手能力和考生事業心、責任感、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以及興趣、愛好、特長、就業意向、人文素養和實際表現等方面的考查。
(二)復試組織
1.加強復試組織領導
各招生學院的復試工作要在本單位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組建若干個復試小組。復試小組由堅持原則且無親屬參加復試的教師組成。復試必須建立淘汰機制,實行差額復試,擇優選拔。參加復試的考生人數一般控制在本單位實際錄取人數的120%左右,對生源充足的招生學院可以適當擴大參加復試人數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實際錄取人數的150%。
各招生學院要根據國家和學校的《命題要求》、《考場規則》、《監考守則》和《評卷規則》,做好復試科目的命題、考試和評卷工作。各招生學院命制的試題和標準答案在啟用前和使用過程中屬國家機密級材料。在試題的命制、印刷、封裝、移交、收發、保管等各環節,手續必須嚴密、清楚、無誤,確保復試試題的絕對安全。
2.加強對復試人員招生政策和復試程序及要求的培訓工作
各招生學院要嚴格按本辦法要求,加強對參加復試工作的各類人員進行招生政策和復試程序及要求的培訓工作,確保復試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3.統籌規劃,規范復試工作流程
各招生學院要充分考慮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學科專業特點,以質量管理為目標,綜合考慮時間、地點、人物、經過、原因、結果等要素,制定科學、統籌、規范、體現學科專業特色的復試工作流程。
4.進一步提高復試工作的透明度
各招生學院要及時向社會和考生公布復試工作動態和有效信息,增強復試工作的透明度。
各招生學院制定的復試錄取辦法、復試工作流程,須報研究生院審核備案,并于復試前一周在各招生學院網頁向社會公布。
各招生學院參加復試的考生名單和復試總成績排名須在本單位布告欄或網站進行公布。在公布考生相關信息時,要注意避免出現考生的身份證號、電話、家庭住址、通信地址等個人隱私信息。
(三)復試對象與資格審查
參加復試的各種考試方式考生(含第二志愿調劑考生)均須參加各招生學院統一組織的復試。各招生學院確定的復試名單須經本單位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后方可組織復試,并做好有關復試考生報考資格的審查工作。
各招生學院在組織考生復試前,必須根據復試名單和考生提供的有關證件、證明等材料,嚴格審查參加復試考生的報考資格。有關證件、證明不全和不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不準參加復試。
1.參加復試的所有考生,在復試報到時必須提供《準考證》、《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應屆本科畢業生提供《學生證》,畢業證入學時查驗)等證件原件(有學位證書的考生還需提供《學位證》),并向有關招生學院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或《學生證》)、《學位證》等證件復印件一份,以留存備查。
對考生的學歷(學籍)信息有疑問的,各招生學院可要求考生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
2.有正式工作單位的在職考生,在復試報到時還須提供其在職單位同意報考的書面證明,并注明是否在職培養。
3.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的考生,在復試報到時還須遞交定向地區或原單位同意定向培養的書面證明。
定向培養書面證明:對少數民族應屆本科畢業考生,由同意定向培養考生的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縣級以上人事部門出具;對工作單位在國務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在職人員考生,由考生所在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
4.被列為“國防生”計劃的考生,在復試報到時還須出具駐推薦學校后備軍官選拔培訓工作辦公室同意報考的書面證明。
5.對同等學力考生,在復試報到時還須提供其報考專業對同等學力考生提出的具體學業要求的書面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6.享受“西部計劃志愿者”、“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國家加分政策的考生,在復試報到時還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原件。
(四)復試方式
復試主要有筆試、面試等考核方式
1.筆試
滿分為100分,主要為專業課測試。時間為3小時,考試形式為閉卷。
工商管理和公共管理專業學位考生復試筆試科目為思想政治理論。
2.面試
滿分為100分,主要包括專業素質和能力考察(含外國語口語及聽力測試、實踐或實驗能力考核)、綜合素質和能力(含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各招生學院要創新考核模式,選擇行之有效的考核方式,加強對參加復試考生的外國語口語及聽力測試,成績占面試成績的20%。具體辦法由各招生學院自定。
各招生學院根據專業特點及要求,在復試中可增加對考生實踐(實驗)能力的測試,主要測試實驗和操作技能,或其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成績計入面試成績。具體辦法由各招生學院自定。
面試具體要求:
(1)每位考生面試時間一般不少于20分鐘。
(2)每個復試小組成員一般不少于5人。
(3)復試小組應單獨配備一名專職記錄員,對每位考生的復試情況進行現場記錄,并妥善保存復試原始記錄備查。
(4)同一學科(專業)各復試小組的面試方式、時間、試題難度和成績評定標準原則上應當統一。
(5)在考生面試期間,復試教師不得有撥打、接聽電話、吸煙等影響考生現場發揮的事件發生。
(6)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已面試考生與等待面試考生之間因相互交流而造成考試不公現象發生。
3.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對復試考生進行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是保證研究生質量的重要環節,各招生學院在復試階段須加強對考生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的考核,并將考生誠信狀況作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
復試期間,各招生學院要組織參加復試的考生如實填寫《復試考生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情況表》,并對考生填寫的考試違紀、作弊等受處罰情況進行認真核查;各招生學院黨委要組織專人,加強對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進行考核,通過與考生面談的方式,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況,并給出考核評語和考核結論。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成績不計入面試成績,但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五)同等學力考生加試
同等學力考生(以報名時填寫的學歷為準)包括高職高專畢業生、本科結業生和成人應屆本科生。
各招生學院要加強對同等學力考生本科主干課程的考核。加試科目不少于兩門,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難易程度應達到本科教學大綱的要求。每門加試科目考試時間為3小時,考試形式為筆試、閉卷,滿分100分。
報考法律(非法學)、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的同等學力考生是否加試由招生學院自主確定,報考其他各專業的同等學力考生必須按要求進行加試。
加試科目成績不計入復試成績,加試科目有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六)復試總成績
復試總成績=初試總分折合百分制成績×X+復試筆試成績×Y+復試面試成績×Z
其中,X為初試成績權重,Y為復試筆試成績權重,Z為復試面試成績權重。X占50%-60%,X+Y+Z=1,X、Y、Z權重數值由各招生學院自主確定,同一個單位確定的權重應相同。
復試成績不合格者(筆試成績+面試成績<120)不予錄取。
(七)復試考試費
復試的考生應交納復試考試費。根據甘發改收費〔2010〕1915號收費標準,筆試科目(含同等學力加試)30元/門/生,外國語口語及聽力測試費20元/生。復試考試費由各招生學院按學校財務管理要求統一收取,專款專用。
四、體檢
所有參加復試的考生,必須到指定醫院(一般為蘭州大學校醫院)進行體檢,不參加體檢或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體檢標準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執行。
五、嚴肅紀律
(一)各招生學院應切實加強對研究生招生復試與錄取工作的領導和監督,認真執行教育部和學校有關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規定,制定科學、公正、規范的復試、錄取辦法,加強對參與復試工作的各類人員的培訓,及時公布復試及錄取結果。正確處理好自主與自律的關系,增加透明度,堅決抵制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風。
(二)有親屬參加復試的人員必須回避,不得參與親屬所在學科專業復試各個環節的工作。
(三)考生報考資格的審查、體檢、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等要求嚴格按本辦法中的有關要求執行,尤其是《復試考生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情況表》,嚴禁他人代填代簽,“考生本人填寫”欄必須由考生本人如實填寫并簽名。
(四)對于違反招生紀律的招生學院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以維護招生工作的嚴肅性,確保碩士研究生招生的公平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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