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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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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長 |
倪 楠 |
成員 |
孫昊亮 鄭艷馨 李永寧 曹 燕 薛 亮 李慧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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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 |
魏 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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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復試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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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事項 |
時間 |
地點(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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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提交材料(紙質版) |
2023年3月31日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8:00 |
西北政法大學雁塔校區 (行政樓) 3樓經濟法學院資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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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課筆試 |
2023年4月1日 上午8:30-11:30 |
西北政法大學雁塔校區3號教學樓 (不分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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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語和綜合面試 |
(1)經濟法學 2023年4月1日 下午2:00開始 (2)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知識產權法學、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學 2023年4月1日 下午2:00開始 |
(1)經濟法學: 雁塔校區3號教學樓。第一組****教室;第二組****教室,學生下午提前半小時到達等候教室確定分組 (2)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知識產權法學、勞動法學: 雁塔校區3號教學樓****教室,學生下午提前半小時到達等候教室抽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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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學力考生加試(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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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復試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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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試內容由專業課筆試、外語聽力口語測試、專業面試、同等學力加試組成,滿分250分。 (各專業復試線:經濟法學359分,招生計劃為50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360分,招生計劃為15人;知識產權法學359分,招生計劃為6人;勞動法學與社會保障法學326分,招生計劃為7人。) 1.專業課筆試:150分。 考試時間為3小時。各專業復試筆試科目詳見我校2023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專業目錄。 2.外語聽力口語測試:30分。 考查考生外語聽說能力,導師根據考生作答情況給出分數。外語聽力口語測試各專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專業面試階段由具有一定外語聽力口語水平的專業課教師進行,可不再單獨組織。 3.綜合面試:60分。 綜合面試重點考察考生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對本專業理論知識和應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學理論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本專業發展動態的了解以及在本專業領域發展的潛力。導師 根據考生面試情況、既往學業、一貫表現、科研能力、綜合素質等給出分數。 4.同等學力加試10分。 同等學力考生以同等學力加試成績量化計算,滿分為10分。非同等學力考生(本科以上學歷)直接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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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復試須提交的材料 |
考生復試前須提供以下材料: (1)《誠信復試承諾書》,可在研究生院主頁下載。 (2)應屆考生提交身份證、學生證、準考證。 (3)往屆考生提交身份證、畢業證書、準考證。 (4)考生本人檔案或工作所在單位的人事、政工部門加蓋印章的政審表1份,可在研究生院主頁下載。 (5)大學學習成績單、畢業論文、科研成果等體現綜合能力的材料。 (6)同等學力考生須在3月27日前須將大學英語四級成績證明、公開發表所報考專業相關學術論文電子版提交至研招辦審核,審核不過者取消復試資格。 (7)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考生在3月27日前須將《入伍批準書》和《退出現役證》原件提交至研招辦審核,審核不通過者取消復試資格。 研究生院主頁網址:https://grs.nwupl.edu.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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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錄取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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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西北政法大學2023年研究生錄取量化管理辦法》進行換算排序,最后以量化總成績從高到低原則錄取。量化總成績滿分計500分(審計、公共管理專業300分),具體評分標準為: 1.初試總成績乘以50%作為量化基礎分。 2.復試總成績(滿分250分)=專業課筆試成績+外語聽力、口語測試成績+綜合面試成績+同等學力加試成績。 3.量化總成績=初試總成績*50%+復試總成績(審計、公共管理專業復試總成績*60%),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數。 4.量化總成績相同的學生以復試總成績排名由高到底錄取。如復試總成績相同,依次按照復試專業課筆試、綜合面試、外語聽力口語測試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如仍相同則安排加試確定排名。 凡參加復試的考生,復試總成績低于150分(審計、公共管理專業低于90分)、政審不合格、同等學力考生加試不合格,不予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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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院咨詢電話 |
029-88182621 |
(七)學院復議監督電話 |
029-88182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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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電子郵箱 |
jjfxy2006@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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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復試考生名單 |
包含專業名稱、復試分數線、招生計劃、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專項計劃考生情況(備注大學生士兵計劃)、享受初試加分或照顧政策的考生相關情況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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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違規處理 |
考生應自覺樹立遵章守紀、誠實考試的意識。復試期間,考生應自覺遵守我校考場規則及考生所簽署的《誠信復試承諾書》等內容,在我校復試工作結束前不得對外透露或傳播復試試題內容等有關情況。對在研究生考試招生中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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