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行為;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行為;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行為;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行為都將觸犯刑法。
② 對在復試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考生,一經查實,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等規定嚴肅處理,取消錄取資格,記入《考生考試誠信檔案》。入學后3個月內,各學院要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對所有考生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