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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是國家選拔高層次專門人才的重要途徑,復試錄取是研究生考試招生的重要組成部分。
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嚴格規范執行招生政策,切實做好2024年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各項工作,確保公平公正。
為了做到安全平穩、政策透明、規則公平、程序公正、結果公開、監督機制健全,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據教育部、遼寧省等上級相關文件及會議精神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工作辦法。
第二條 復試工作原則
(一)堅持科學選拔。積極探索并遵循高層次專業人才選拔規律,采用多樣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確保生源質量。
(二)堅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結果公開、監督機制健全,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
(三)堅持全面考查,突出重點。在對考生德智體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礎上,突出對專業素質、實踐能力以及創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四)堅持客觀評價。業務課考核成績應量化,綜合素質考核也應有較明確的等次結果。
(五)堅持以人為本,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分工職責
第三條 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的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校長任組長,是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第一責任人,主管校長是直接責任人。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在遼寧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試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統籌考慮學校實際情況,因時因地因校制宜,確定學校復試錄取工作辦法。
(二)負責對學校復試錄取工作的領導和統籌管理,組織開展學校復試錄取各項工作,協調落實復試工作所需的人員、場地、設備、經費保障等。
(三)制定招生計劃分配方案,確定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審核各學院制定的復試實施細則、調劑遴選規則等材料。
(四)審批各學院上報的擬錄取名單。
(五)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合理正當待遇。
第四條 學校成立招生考試、宣傳、網信、后勤保障等相關部門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領導小組,建立各相關職能部門聯防聯控、分工合作的工作機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到人,負責推進有關事項。
第五條 研究生招生辦公室負責復試的具體組織實施,主要職責為:
(一)向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復試有關工作,提交需要審批的事項材料或方案,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任務;指導并監督檢查各學院復試、錄取工作。
(二)按照上級文件精神,擬定學校2024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復試錄取工作辦法,并在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集體審核通過后提前向社會公布。
(三)按照遼寧省教育廳下達的招生計劃,結合各學院研究生招生計劃申報、研究生生源、研究生培養條件和培養質量等,擬定招生計劃分配方案,并根據擬錄取結果及生源實際,及時動態調整分專業招生計劃。
(四)根據教育部文件要求,對各學院研究生招生組織管理人員進行保密、政策、業務、紀律等方面的培訓,使其了解政策、熟悉規則、明確工作紀律和工作程序。
(五)組織各學院制定復試分數線、接收調劑考生條件、錄取原則及復試工作實施細則并進行政策審核,提前在研究生招生信息網和“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上公布。
(六)組織各學院開展調劑工作,審核各專業提出的調劑考生復試名單。
(七)根據生源情況,擬定“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復試分數線,并審核“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考生相關證明材料。
(八)審核符合教育部規定的享受初試加分項目的考生證明材料,并按規定執行加分政策。
(九)根據各學院錄取原則及已公示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審核各學院擬錄取建議名單。
(十)統一公示全校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總成績)等信息,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并按要求將擬錄取名單報“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備案。
(十一)為非定向就業考生發放調檔函,調取考生檔案材料,組織定向就業考生辦理定向就業研究生培養協議。
(十二)對各學院復試考核表、錄音錄像、復試考核試題及評分參考等資料匯總并存檔一年。
(十三)受理考生關于復試的復議申請并組織調查。
第六條 各學院主要職責
學院按要求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招生工作監督小組和復試小組。
(一)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組長應由本學院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負責研究生招生/培養工作的分管領導具體組織實施相關工作,小組成員應包括學科帶頭人、學術骨干、指導教師代表等。學院主要領導是學院復試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學院招生工作小組主要職責:
1.根據上級主管部門及學校的有關規定,結合學科特點,制定復試實施細則、調劑遴選規則,并報研究生院審核。
2.在學校相關規定基礎上,組織各復試小組統一確定考核內容、評分細則和工作程序。
3.按照責任心強、學術水平高、品行端正的標準遴選命題教師、復試教師、助理(秘書)及志愿服務等工作人員,各類人員要配齊、配足、配強。
4.制定復試人員培訓辦法,對所有復試人員分類、分角色,做好政策、業務、紀律等方面培訓,使其明確工作紀律和工作程序,統一評分規則和評分標準。
5.發揮和規范導師在復試選拔中的作用,加強導師遴選、培訓和管理,強化政策意識、保密意識和責任意識,并提高導師運用新技術、新手段科學規范選拔人才的能力。
6.參照初試自命題工作管理規定,制定復試命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試題命制、印制、封裝等工作。
7.提前配齊、配足復試所需的硬件設備,認真做好相關設備及平臺的測試、調試。
8.按規定開展復試、錄取信息公開、接受考生相關咨詢并做好解釋工作。
9.學院承擔其他工作的具體要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學院招生工作監督小組組長由本單位黨委書記擔任,紀委書記(紀檢委員)組織實施具體監督工作。招生工作監督小組主要職責:
1.負責對本單位的復試工作進行全程監督,重點做好關鍵環節(包括命題、復試、登分等)的過程監督和復試人員(包括復試教師、工作人員等)的遴選和紀律教育,通過現場、錄像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強復試過程監管,及時糾正不規范行為。
2.提供包括聯系部門、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和通訊地址等信息,保證相關渠道暢通,受理考生的舉報、投訴等事宜,配合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做好有關招生行為的調查處理。
3.對違反有關規定、徇私舞弊或者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三)復試小組在學院招生工作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本學科的復試工作。每個復試小組成員一般不少于5人,另須配備1-2名助理(秘書)。學科根據參加復試的人數情況可成立若干復試小組。復試小組主要職責:
1.按照相關要求具體負責本學科復試考核工作。
2.復試工作開始前召開復試小組會議,對所有復試小組成員進行培訓,進一步明確工作紀律和工作分工、統一評分規則和評分標準,熟悉軟硬件操作和具體工作流程,確保考核工作平穩順暢。
3.將考生的作答情況和評分結果詳細記錄在《沈陽工業大學2024年碩士研究生復試情況表》中,并交研究生院保管,以備查核。
4.復試全程錄音錄像。要求全畫面錄像,錄音須與錄像同步。錄音錄像須報送研究生院備存,保存時間為一年。
5.其他關于復試小組和小組成員的基本工作規范和要求,按照《沈陽工業大學碩士研究生復試小組工作基本規范》執行。
第三章 復試
第七條 復試方式
根據上級部門文件精神及我校工作實際,學校研究決定一志愿考生復試考核方式為現場復試,調劑考生復試方式為網絡遠程復試。原則上同一學院同一專業同一批次應采用同一種復試方式。
(一)采取現場復試的,要落實校園公共區域日常衛生管理制度和消毒制度,保持復試場所換氣和清潔消毒,并擺放公用消毒用品供考生自行使用。
(二)采用網絡遠程復試的學院,網絡遠程復試平臺須選用統一的軟件平臺,擬使用教育部推薦的學信網官方平臺。各學院要做好對平臺及其功能的研究、學習、培訓,提前組織模擬演練,逐一確認考生是否具備網絡遠程復試條件,對于不具備遠程復試條件的考生,進行技術兜底保障,確保復試過程安全、順暢、穩定。
第八條 復試時間安排
擬定于3月29日至4月3日開展一志愿考生復試工作,4月8日至4月20日開展調劑考生復試工作。一志愿考生復試時間、地點由研究生院通過官網(https://yjsxy.sut.edu.cn,下同)統一公布,調劑考生復試具體時間由學院以調劑復試短信的形式告知考生。
第九條 復試實施細則
(一)各學院的復試實施細則主要包含招生計劃、復試名單、復試方式、復試內容、復試安排、工作流程等內容。
(二)復試實施細則通過本學院招生工作小組集體研究、集體討論通過后,報送研究生院,經研究生院審核合格后在各學院網站對外公布。
第十條 復試比例及復試名單
(一)復試采取差額形式,差額比例一般不低于120%,生源充足的學科領域可適度擴大差額比例。初試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規模120%的專業,按實際合格生源數組織復試。
(二)在單科和總分成績符合報考專業所在學科門類或專業學位類別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的基礎上,按總分由高至低確定復試名單,計算復試人數時遵循有小數點進位原則。
(三)各專業復試分數線及一志愿考生復試名單,由研究生院通過官網統一發布。
第十一條 享受加分照顧政策
(一)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赴外漢語教師志愿者”等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二)退役大學生士兵達到報考條件后,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報考(含調劑)“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的,不享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政策。在部隊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人員,符合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考條件的,可申請免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三)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項目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其中報考人文社科類專業研究生的,初試總分加15分。
(四)加分項目不累計,同時滿足兩項以上加分條件的考生按最高項加分。
第十二條 復試內容
(一)參加全國統考和單獨考試,初試成績滿分500分的專業,復試滿分100分,復試內容包括:外語聽說能力(25分)、綜合素質考核(25分)、專業能力考核(50分)。
參加全國聯考,初試成績滿分300分的專業,復試滿分100分,復試內容包括:政治理論考核(15分)、外語聽說能力(15分)、綜合素質考核(20分)、專業能力考核(50分)。
1.外語聽說能力部分全面考核考生對外語基本知識的掌握、表達能力。
2.綜合素質考核部分全面考核考生一貫表現、大學期間的學習情況及成績、本學科(專業)以外的學習、科研、社會實踐(學生工作、社團活動、志愿服務等)或實際工作表現等方面的情況;事業心、責任感、紀律性(遵紀守法)、協作性和心理健康情況;人文素養;舉止、表達和禮儀等。
3.專業能力考核部分全面考核考生對本學科(專業)理論知識和應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學理論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本學科發展動態的了解以及在本專業領域發展的潛力、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學術學位研究生應重點考察其探究能力和科研潛質,專業學位研究生應重點考察其應用實踐能力。
(二)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主要考查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注重對學生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科學精神、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等方面的考查。學校將采取復試現場考核或函調等方式對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進行考核,具體要求詳見各學院復試實施細則。復試名單發布或接受復試通知后,考生應按學校要求提交《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表》,具體要求關注錄取后續通知。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不作量化計入總成績。
(三)工商管理碩士、會計碩士、工程管理碩士的思想政治理論考試在復試中進行,成績計入復試成績。
(四)同等學力考生復試階段在完成上述復試內容前,還需加試兩門專業課,加試成績合格者方可參加復試,加試成績不計入復試總成績。報考工商管理[代碼125100]、工程管理[代碼125601]、工業工程與管理[代碼125603]、物流工程與管理[代碼125604]考生不需要加試。
(五)各學院依據學科特點和專業要求,豐富考核內容,創新考核形式。
(六)關于復試的具體要求、工作流程、準備事項和相關安排詳見各學院公布的復試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復試命題
各學院要根據本學院招考考生數量和復試批次,在復試前組織專家命制充足的復試試題(題簽),并安排專人保管防止試題外泄。一志愿考生和調劑考生在復試階段試題(題簽)須完全不同,調劑階段各復試批次之間試題(題簽)不能完全相同。
各學院要加強對復試期間試題(題簽)的涉密管理,不再使用的試題(題簽)應當及時銷毀。擅自泄露試題的招生相關人員,學校將參照《沈陽工業大學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自命題工作管理辦法》(沈工大校發〔2019〕191號)關于責任追究制度的要求,追究招生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資格審核
(一)各學院負責組織對考生進行復試資格審核。考生原則上須按學院要求提交以下材料:初試準考證及身份證、學歷學籍證明材料(往屆畢業生應提交教育部學歷電子注冊備案表,應屆本科畢業生應提交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碩士研究生誠信復試承諾書》,無法提供學歷學籍證明材料的(如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在入學時補驗。未通過網上學歷校驗考生須提交學歷認證報告。各學院可根據考核需要結合實際,要求考生提交相應材料。
(二)各學院要對考生的居民身份證、初試準考證、學歷學籍證明材料等進行嚴格審查核驗,對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復試。會同技術平臺提供方,積極運用“人臉識別”“人證識別”等技術,并通過綜合比對“報考庫”“學籍學歷庫”“人口信息庫”“考生考試誠信檔案庫”等措施,加強對考生身份的審查核驗,嚴防復試“替考”。
第四章 調劑
第十五條 考生調劑基本條件
(一)調劑考生初試成績須符合第一志愿報考專業在調入地區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并符合調入專業的報考條件。原則上,調劑考生第一志愿專業與調入專業相同相近,或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初試科目相同相近。
(二)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到該計劃以外錄取;未報考的不得調劑入該計劃錄取。
(三)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不得參加調劑。
(四)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的考生,申請調劑到普通計劃,其初試成績須達到調入地區相關專業所在學科門類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政策。
(五)教育部調劑政策中規定的其他條件及要求。
第十六條 調劑具體要求
(一)各學院應依據有關政策制定本單位調劑細則,明確接受考生調劑的時間、基本要求(含考生第一志愿專業范圍、初試科目、初試成績要求等,其中初試成績含加分)、工作程序、復試辦法(含考生進入復試的遴選規則)、咨詢渠道等信息,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其中涉及考生第一志愿專業范圍等學術要求的,須先經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或學術委員會審核同意,確保科學性。
(二)學院要加強對調劑考生的資格審核,嚴格按照要求確定復試名單,重點審查其是否符合調劑基本要求和調劑細則的其他要求,審查不合格者不予復試錄取。學校認真做好調劑考生服務工作。
(三)調劑結束及時公布所有參加調劑復試考生的總成績,及時按要求確定調劑擬錄取名單,經學院招生工作小組審定,審核無誤報研究生院。
第五章 錄取
第十七條 錄取規則
(一)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確保質量、寧缺毋濫和按需招生的錄取原則,按報考學院、專業、學習方式,依據招生計劃及考生總成績,從高到低確定擬錄取名單。
(二)錄取總成績由初試成績和復試成績組成,初試成績(折合百分制)占60%,復試成績占40%。
全國統考與單獨考試(初試總分500分):錄取總成績=初試成績×60%÷5+復試成績×40%;
全國聯考(初試總分300分):錄取總成績=初試成績×60%÷3+復試成績×40%。
(三)擬錄取名單由研究生院通過官網公示,待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后正式錄取。
第十八條 出現如下情況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復試總成績低于60分。
(二)同等學力加試科目的任一門成績低于60分。
(三)思想品德考核結果不合格。
第六章 復試錄取工作政策宣傳和咨詢方案
第十九條 復試、錄取階段,提前在研究生院官網公布復試實施細則、調劑細則。本著“誰公開、誰把關”“誰公開、誰解釋”的原則,積極推進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制度。
第二十條 復試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等信息)、擬錄取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總成績等信息)須在網上進行公示,對參加專項計劃、享受加分或照顧政策的考生相關情況,在公布考生名單時應進行說明。
第二十一條 擬錄取名單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作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
第二十二條 各學院不得擅自發布學校招考信息。學院須進一步完善本學院網站建設,及時更新和補充研究生導師介紹等相關信息,加大學院、學科(領域)和研究生導師的宣傳力度,滿足考生和社會的知情權益。同時公布招生咨詢電話,安排熟悉政策的工作人員專門值守接聽考生咨詢電話、受理網上問題反映,及時為考生答疑解惑。
第七章 監督和復議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布招生工作監督組聯系部門、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和通訊地址,及時調查處理考生反映情況。
第二十四條 實行復議制度。學校有關職能部處及各學院要及時受理復議申請,復議工作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
第八章 體檢
第二十五條 擬錄取考生的體檢工作,在新生入學后按照學校要求統一進行,具體安排詳見入學指南,體檢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等文件執行。
第九章 入學資格復查
第二十六條 入學后3個月內,學校將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對所有考生進行全面復查。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入學資格復查工作實行分工負責制,由學校統一組織安排,學院負責落實,研究生入學資格復查工作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由研究生院牽頭,負責指導和協調全校研究生入學資格復查工作;各研究生招生學院負責本學院研究生入學資格復查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十八條 復查工作分為現場核查、檔案核查、“人像比對”核查三個工作環節:
(一)各學院須指定專人認真審核研究生錄取通知書、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等材料,與錄取登記表上的信息逐一核對,做到學歷信息真實、照片對應,對于新生入學資格復查不合格和存疑學生應詳細列出學生信息及情況說明,上報研究生院。
(二)各學院應組織專人對研究生檔案進行整理核查,重點核對研究生的學籍學歷檔案、黨團關系、戶籍信息(戶口遷移證復印件或者戶口本復印件)等材料中的學籍學歷、身份證、姓名、出生日期、照片、簡歷等重要信息是否一致。
(三)新生報到入學后,各學院需組織研究生新生開展相應的“人像比對”核查,重點比對本人與身份證照片、錄取電子照片,必要時可借助信息化手段進行復核,嚴防冒名頂替。
(四)研究生入學資格復查工作結束后,對于資格復查合格的學生,辦理學籍注冊手續。如發現并查證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情形的,按規定取消其學籍并注銷電子注冊;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九條 復試及錄取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凡有近親屬參加當次復試或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當次考試公平公正的人員,不得參加與復試及錄取有關的工作。對有違反規定行為的單位和當事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隨機確定考生復試次序”“隨機確定導師組組成人員”“隨機抽取復試試題”等“三隨機”工作機制。
第三十一條 嚴格按照教育部、遼寧省及我校相關工作要求,做好復試人員的組織工作,身體狀況存在異常未達到相關要求的人員不得參與相關工作。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沈陽工業大學,如有同國家、遼寧省有關規定不符,按國家、遼寧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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