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發改價格〔2024〕417號)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
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規范研究生培養單位收費行為,促進高等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加強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887號)精神,結合我省近年來研究生教育及收費政策執行情況,現就繼續執行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費標準,加強收費管理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
(一)全日制研究生學費標準。
1.博士研究生學費標準
(1)博士學術學位研究生學費標準按學科門類,哲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法學、經濟學、管理學每生每學年不得超過9000元;其余學科門類每生每學年不得超過10000元。
(2)博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學費標準參照博士學術學位研究生學費標準執行。
2.碩士研究生學費標準
(1)碩士學術學位研究生學費標準按學科門類,哲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法學、經濟學、管理學每生每學年不得超過7200元;其余學科門類每生每學年不得超過8000元。
(2)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學費標準按不超過省內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收費標準高限(見附件)的原則,由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自主確定。新增的專業學位類別參照省內已有同類或相近的專業學費標準執行。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學費標準。
(1)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費,參照相同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費標準執行。
(2)各研究生培養單位通過審定入學條件自主招生招收的非全日制博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其學費標準由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根據辦學成本自主確定。
(三)特定類型學費標準。
(1)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及海外華僑學生來省內接受研究生教育,與內地(祖國大陸)學生執行相同的收費政策。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接收的自費來華留學生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培養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
(2)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研機構等研究生培養單位,所招收研究生的學費標準參照本通知相關規定執行。
(3)碩博連讀研究生、醫學教育長學制學生的學費標準分別參照執行相應學習階段的有關收費政策。
(4)延期畢業研究生超學制階段學費標準由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收取學費按延期時間折算的年標準不得超過原專業年學費標準。
(5)工商管理碩士(MBA)、公共管理碩士(MPA)、會計碩士(MPAcc)、高級工商管理碩士(EMBA)學費標準由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根據辦學成本自主確定。
(6)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博士學位,其學費標準參照相同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全日制研究生收費標準執行。
二、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措施
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是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舉措。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注重宣傳引導,完善各項政策措施。要認真落實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大學生服兵役資助等政策,要按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于加大對研究生在內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力度。
三、加強研究生教育收費管理
研究生學費原則上按學年收取(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管理。研究生因故休學、退學、提前結業或經批準轉學等,由研究生培養單位根據學籍記錄的實際學習時間(不到半月的不計入、超過半個月的計為一個月)、學習階段,按月計退學費。
研究生學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按財務隸屬關系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分別使用財政部或財政廳統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要按照《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有關規定,在招生簡章和入學通知書中注明研究生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學制和收費依據,并通過學校官網、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方式及時公示研究生收費標準、投訴電話等,增強收費管理透明度,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按規定應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定不符的,一律不得收費。
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教育廳將加強對本省研究生教育收費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管,適時對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收費情況進行抽查,切實保障研究生招生和培養教育工作的順利進行。
本通知從2024年秋季學期起執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內,如國家和省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原《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教育廳關于繼續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費政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9〕357號)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失效。
附件: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收費標準高限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教育廳
2024年8月19日
點擊下載: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收費標準高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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