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中國科學院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各學位授予單位:
根據《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學位〔2014〕4號,以下簡稱《評估辦法》),經研究,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決定于2014年—2019年開展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估范圍
1.2008年以前(含2008年)獲得授權的學術學位授權點和專業學位授權點。
2.2011年以二級學科學位授權點為基礎增列的一級學科學位授權點。
3.2011年—2012年按照《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1年)》對應調整的學術學位授權點。
4.2009年以后批準的其它新增學位授權點(不含服務國家特殊需求人才培養項目,其評估工作按項目批復文件執行)須進行專項評估。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二、評估安排
評估工作分為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和教育行政部門隨機抽評兩個階段,其中2014年—2018年為自我評估階段,2019年為隨機抽評階段。
(一)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
1.自我評估為診斷式評估,是對本單位學位授權點的全面檢查,著眼于發現問題,辦出特色,由各學位授予單位按照《評估辦法》的要求和程序自主組織實施。
2.學位授予單位參考《學位授權點自我評估指南》(附件1),研究制訂本單位評估工作方案,內容包括自我評估的組織機構、組織形式、評估方式、評估內容、時間安排和工作流程等。評估工作方案應于2015年3月30日前,通過“全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信息平臺”報送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和所在地省級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3.學位授予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按照診斷式評估要求,統籌考慮學術學位授權點和專業學位授權點、博士學位授權點和碩士學位授權點,合理確定評估方式。評估方式可以是國內同行專家評估、國際評估或質量認證等。
4.自我評估的標準和內容由學位授予單位自主確定。評估標準要體現本單位的辦學水平和研究生教育發展目標;評估內容要突出人才培養,人才培養質量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制定的《博士碩士學位基本要求》。
5.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自我評估結果,結合人才需求、學科條件和本單位發展目標,按照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的相關規定,對學位授權點進行調整或撤銷學位授權點。
6.學位授予單位在自我評估完成后,參照《學位授權點抽評要素》(附件2),按《學位授權點自我評估總結報告》(附件3)的要求,編寫各學術學位授權點和專業學位授權點的自我評估總結報告,填寫《學位授權點自我評估結果匯總表》(附件4)。《學位授權點自我評估結果匯總表》和各學位授權點的《自我評估總結報告》,應于2018年11月30日前通過“全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
7.自我評估材料和專家評議意見由各學位授予單位歸檔保存,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調取。
(二)教育行政部門隨機抽評
1.具有博士和碩士學位授權的學位授權點隨機抽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未獲得博士學位授權的碩士學位授權點隨機抽評由各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實施。其中,軍隊系統的博士、碩士學位授權點隨機抽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組織實施。
2.隨機抽評以自我評估為基礎,根據《學位授權點抽評要素》,從學位授權點基本條件和人才培養兩方面進行評價,以人才培養為重點。評價材料為各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授權點自我評估總結報告》,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從學位授予單位直接調取自我評估材料。
3.各省級學位委員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的抽評結果和處理意見,請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以書面形式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4.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委托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和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在自我評估和隨機抽評的基礎上,撰寫各一級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領域)的發展報告。
三、結果處理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匯總評估結果,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結果,分別做出繼續授權、限期整改或撤銷學位授權的處理決定。處理決定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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