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分析題:第37~38小題,何小題20分,共40分。
37.李某去應聘甲公司的保潔人員,在明知甲公司是在從事電信詐騙,仍為公司提供銀行下,進行支付結算幫助。分析以下問題。
(1)李某的辯護人認為李某不構成犯罪,請分析。
(2)李某的辯護人認為李某的行為就算構成犯罪也只是幫信罪,并不構成詐騙罪,請分析。
【答案】
(1)李某的辯護人認為李呆不構成犯罪足錯誤的,李某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根據刑法規定,幫助信總網絡犯罪活動罪(幫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案中,李某雖然應聘的是甲公司的保潔人員,但在明知甲公司是從事電信詐騙,仍為其提供銀行卡,進行支付結算幫助,侵犯了有關國家網絡安全的管理制度。故李某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2)李某的辯護人認為李某的行為就算構成犯罪也只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并不構成詐騙罪。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李某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和詐騙罪,競合,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信息網絡犯罪的幫助行為,在同時構成其他犯罪時,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中,李某在明知甲公司是從事電信詐騙,仍為其提供銀行卡進行支付結算幫助,是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幫助行為,同時構成詐騙罪侵犯了他人財產權,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8.A公司的分公司B與C公司簽訂了一份5年的租車合同,2年后B公司面臨倒閉,于是向C公司發函不能繼續行合同,提出解除合同,C公司回函希望繼續履行合同。于是B公司便繼續支付一個月的車費,C公司保留了合同。5年租期屆滿后,又過了6個月,C公司準備起訴。
(1)B公司主張解除合同,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你是法官,如何處理?
(2)B公司倒閉后,還有承擔責任的主體嗎?
(3)賠償責任能否以剩余租金為限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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