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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教育部《202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教學〔2024〕4號)和《關于做好202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25〕4號)的要求,根據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生招生工作組)會議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堅持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公平公正,突出學科特色和需求,確保復試錄取質量;嚴格規(guī)范考核流程,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結果公開,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切實做好2025年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各項工作。
二、組織領導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生招生工作組)全面負責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工作。研究生院負責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具體工作的布置、指導、審查及監(jiān)督等。
各學院(中心)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的具體實施,制定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實施細則,遴選參加復試工作的專家和工作人員,并進行政策、業(yè)務、紀律等方面的培訓,組織考生進行復試考核,確定擬錄取考生名單。各學院(中心)成立由院黨委書記任組長的復試監(jiān)督巡視組,負責對本單位復試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及巡視檢查,公開有關信息,受理考生申訴并及時妥善處理。
校紀委辦負責監(jiān)督、檢查各單位在招生錄取工作中對國家招生政策、法規(guī)、制度和紀律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對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jiān)督,保證招生任務順利完成。
學校成立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小組,負責突發(fā)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如遇重大突發(fā)事件,立即向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三、復試比例及復試分數線
(一)各專業(yè)招生人數、復試比例、復試分數線及復試名單詳見各學院(中心)公布的復試細則。各學院(中心)復試細則將在近期陸續(xù)發(fā)布。
(二)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學校劃定的復試分數線為:
詳見:http://yzb.zuel.edu.cn/2025/0320/c4639a386617/page.htm
(三)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復試分數線由各學院(中心)依據招生計劃自行劃定。少數民族骨干計劃、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考生與非專項計劃碩士研究生同時參加復試。
(四)經審核滿足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的考生(工作單位和戶籍在國務院公布的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業(yè)回原單位的少數民族在職人員統(tǒng)考考生,在研招網報名系統(tǒng)中提交申請并通過相關部門審核),按照所報考院系專業(yè)復試分數線,總分線降10分,單科線不降。
(五)學校分配各學院(中心)的招生計劃如出現生源不足,學校將統(tǒng)一收回進行再次分配。
四、復試安排
(一)復試方式和復試時間
學校采用現場復試方式。
復試工作安排在2025年3月29日(周六)至3月31日(周一)期間,具體時間和要求詳見各學院(中心)發(fā)布的實施細則。
各學院(中心)在給非全日制專碩專業(yè)的考生預留充裕時間的前提下,可根據具體情況安排復試時間。
(二)誠信復試承諾
考生須簽訂《誠信復試承諾書》,確保提交材料真實有效、復試全程恪守誠信。考生本人簽名的《誠信復試承諾書》應與資格審核材料一并提交。
(三)資格審查
考生復試資格審查具體要求詳見學校研招網發(fā)布的《關于2025年碩士研究生復試資格審查的通知》。各學院(中心)可根據本學科專業(yè)特點和復試工作要求,制定本單位復試資格審查的補充規(guī)定。資格審查未通過者不予復試。
(四)復試考核
復試內容包含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專業(yè)知識、綜合素質和能力、外語聽說能力。
管理類聯考專業(yè)的思想政治理論考試在復試筆試中進行,成績計入復試筆試成績,具體分值構成由相關學院(中心)另行規(guī)定。
以同等學力參加復試的考生,在復試中須加試至少兩門與報考專業(yè)相關的本科主干課程。加試方式為筆試,考試時間為3小時/科目,試卷滿分100分,60分為合格。具體由學院(中心)組織實施。
總成績=初試成績×70%+復試成績×30%。初試、復試的成績轉化為百分制后,原則上按7:3的比例加權相加,得出總成績。總成績按四舍五入規(guī)則保留至小數點后2位。
(五)繳納復試費
考生在資格審查通過后,應繳納復試費,復試費標準為100元/人。繳費后因各種原因未參加復試者,已支付的復試費不退。
五、調劑政策
(一)我校調劑工作根據教育部有關要求開展,調劑相關信息將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招生網、相關學院網站及“全國碩士生招生復試調劑服務系統(tǒng)”公布,請考生關注。
(二)調劑時間為2025年4月8日—4月15日(“全國碩士生招生復試調劑服務系統(tǒng)”中調劑意向采集模塊將于3月28日開通,調劑模塊將于4月8日開通,調劑工作同步正式啟動)。具體工作安排請見接收調劑的學院(中心)發(fā)布的調劑公告。
(三)調劑考生初試成績須符合第一志愿報考專業(yè)在調入地區(qū)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并符合調入專業(yè)的報考條件。原則上,調劑考生第一志愿專業(yè)與調入專業(yè)相同相近,或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yè)初試科目相同相近。
(四)報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會計、旅游管理、圖書情報、工程管理、審計等7個專業(yè)學位的考生,在滿足調入專業(yè)報考條件、且初試成績同時符合調出專業(yè)和調入專業(yè)在調入地區(qū)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的基礎上,可申請相互調劑,但不得調入其他專業(yè);報考其他專業(yè)的考生不得調入該7個專業(yè)學位。報考法律(非法學)專業(yè)學位的考生不得調劑到其他學科專業(yè),其他學科專業(yè)的考生也不得調劑到該專業(yè)。
(五)接收所有調劑考生均通過“全國碩士生招生復試調劑服務系統(tǒng)”進行。接收調劑的學院(中心)將提前在單位網站公布調劑工作辦法。調劑考生的資格審查工作由相關學院(中心)負責。已經向我校繳納復試費的第一志愿考生,參加我校調劑復試不再重復收費。第一志愿報考其他學校的考生,參加我校調劑復試,需繳納復試費。
六、錄取
(一)學校根據招生計劃、復試錄取辦法以及考生初試和復試成績、思想政治和品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擇優(yōu)確定擬錄取考生名單。按總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進行錄取。若總成績相等,按初試成績從高到低排序依次錄取;若初試成績相等,按業(yè)務課一成績從高到低排序依次錄取;如業(yè)務課一成績相等,按業(yè)務課二成績從高到低排序依次錄取;如業(yè)務課二成績相等,按政治與外語成績之和從高到低排序依次錄取。
(二)復試成績低于滿分60%為不合格。
(三)未參加復試的考生視為棄權,不予錄取;復試成績不合格的考生,不予錄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作為復試錄取參考,不作量化計入復試總成績,但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同等學力身份報考的考生加試科目成績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七、信息公開公示
加強信息公開工作,健全工作機制,按照“誰公開、誰把關”“誰公開、誰解釋”的原則,各學院(中心)認真做好對公開信息的審定核準和咨詢解釋工作。
各學院(中心)要提前在本單位網站向社會公布本單位復試錄取實施細則、調劑公告、擬錄取考生名單、受理考生咨詢申訴的聯系方式等,并嚴格執(zhí)行。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復試錄取規(guī)定一律無效。請考生密切關注各學院(中心)網站。
擬錄取名單在學院(中心)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考生如有異議,請于公示期內向報考學院(中心)提出申訴,學院(中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學院(中心)公示結束后,學校統(tǒng)一在研究生院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學校咨詢電話:027-88386706;咨詢郵箱:yjszsb@zuel.edu.cn;監(jiān)督電話:027-88386196;申訴郵箱:jw@zuel.edu.cn。學院咨詢和監(jiān)督電話詳見各學院(中心)復試細則。
八、復試錄取紀律及違規(guī)處理
(一)復試工作應認真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準確把握客觀標準,嚴格把好復試質量關。加強復試工作相關人員的考務紀律管理,落實回避要求,強化考務培訓,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營造招生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的環(huán)境。
(二)落實“一崗多控、多崗監(jiān)督”機制,學校紀檢監(jiān)察部門和各學院(中心)復試監(jiān)督巡視組全程參與復試及錄取過程的監(jiān)督工作。對違反招生政策和紀律的行為,學校將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三)考生負有遵守報考條件的責任。教育部《202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考生填報的報名信息與報考條件不符的,不得準予考試、錄取,隨時發(fā)現、隨時處理。報考點和招生單位發(fā)現有考生偽造、變造證件時,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考生因網報信息填寫錯誤、填報虛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試(含初試、復試)或錄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學校嚴格遵守執(zhí)行國家相關政策規(guī)定。凡參加我校復試的考生,均視為已承諾遵守這些政策規(guī)定。
(四)對在復試過程中有違規(guī)行為的考生,一經查實,即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取消錄取資格,記入考生考試誠信檔案。入學后3個月內,學校將按《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對考生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取消學籍;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九、其他
(一)其他未盡事宜以教育部《202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教學〔2024〕4號)等文件的相關規(guī)定為準。
(二)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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