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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試工作是碩士研究生招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生源質量的一個重要環節。按照教育部《202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教學〔2024〕4號)、《關于做好202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25〕4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調劑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25〕5號)、上海市教育考試院《2025年上海市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指導意見》(滬教考院社考〔2025〕4號)有關文件和通知要求以及《上海工程技術大學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滬工程研〔2024〕20號)、《上海工程技術大學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辦法》(滬工程研〔2024〕19號)和《上海工程技術大學研究生招生考試自命題工作管理辦法》(滬工程研〔2024〕18號)的相關文件精神,為加強管理,有章可循,保證我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公開、公平、公正,使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更加規范化、制度化,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上海工程技術大學2025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辦法》。
第一條 復試工作原則
(一)堅持復試的科學性。積極采用綜合性、多元化的考查方式和方法,積極探索并遵循高層次專業人才選拔規律,使拔尖創新人才能夠脫穎而出。
(二)全面考查,有所側重。在德智體等各方面全面衡量的基礎上,注重對專業素質和綜合素質等方面的考核,注重對思想政治素質和身心健康狀況等方面的考核。
(三)客觀評價,成績量化。專業素質和綜合素質考核有量化結果。
(四)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復試過程做到政策公開、程序透明、操作公正、監督機制健全。
(五)以人為本、服務考生。提高服務意識,尊重考生的人格,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復試工作組織機構
(一)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核學校研究生復試工作方案、調劑工作辦法和擬錄取結果,協調、研究和處理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保證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
(二)學院(中心)成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和監督小組。工作小組由院行政主管領導任組長,負責本單位復試工作具體方案實施。監督小組一般由書記任組長,負責本單位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監督。
(三)學院(中心)按專業和復試人數可組成若干面試工作小組。每個面試工作小組一般由不少于 5 名研究生指導教師組成(其中藝術類學科面試的校外專家不少于 2 名,工程類專碩的面試工作小組應有 1-2 名行業導師參與),負責實施對考生專業能力測試和面試考核。面試工作小組設組長 1 名,組長一般應由教授擔任,對本組的面試工作負責。面試工作小組成員須現場獨立評分,評分記錄和考生作答情況要集中統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動。復試全程要錄音錄像。面試工作小組的組成應由各學院(中心)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審定。
第三條 復試人選
學校實行差額復試,復試人數一般不低于擬錄取人數的120%。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分數線(含單科及總分)要求,確定復試人選,并提前通知參加復試的考生。
第四條 復試內容
復試內容包括思想品德考核、專業課筆試、綜合面試和外語聽力及口語測試等,主要考核、審查:
(一)專業素質和能力
大學階段學習情況及成績:對本學科(專業)理論知識和應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學理論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本學科發展動向的了解及在本專業領域發展的潛力、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外語聽說能力。
(二)綜合素質能力
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等,本學科(專業)以外的學習、科研、社會實踐等或實際工作表現等方面的情況;事業心、責任心、紀律性、協作性和心理健康情況;人文素質;舉止、表達和禮儀等。
(三)體檢
學校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要求復試考生體檢。
第五條 復試方式
(一)專業課筆試
所有專業復試必須進行專業課筆試。專業課筆試命題由學院(中心)按上海工程技術大學自命題工作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專業課筆試試題及答案在啟封前屬國家機密級材料,由研究生招生辦公室統一管理。專業課筆試時間不少于90分鐘,滿分100分。
(二)面試
面試由學院(中心)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組織安排,對每位考生的面試時間一般不少于 20 分鐘。面試包括思想品德考核、綜合面試和外語聽力及口語測試,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成績不納入錄取成績)。面試工作小組對每位考生的面試情況進行現場記錄,并妥存備查;同一學科(專業)的各面試工作小組的面試,方式、時間、試題難度和成績評定標準原則上應統一。
(三)同等學力考生加試
同等學力考生(MBA、MPA、MEM除外)復試除參加上述各項內容的復試外還須加試兩門所報專業大學本科主干課程,考試形式一律采用筆試,每門考試時間不少于90分鐘,滿分均為100分,且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加試科目的成績不計入復試成績,但如有1門及以上加試課程低于60分者,不予錄取。
第六條 錄取原則
(一)復試成績
復試成績由專業課筆試成績、綜合面試成績和外語聽力及口語測試組成,復試成績總分100分。專業課筆試滿分100分,占35%;綜合面試滿分100分,占50%;外語聽力及口語測試滿分100分,占15%,即
復試成績=專業課筆試成績×35%+綜合面試成績×50%+外語聽力及口語測試成績×15%
復試成績低于60分(不含60分)均確定為復試不合格,復試不合格的考生不予錄取。
(二)錄取成績
錄取成績由初試成績和復試成績加權求和組成,錄取成績總分100分。計算公式為
錄取成績=(初試成績÷初試總分× 100)×70%+復試成績×30%。
(三)根據錄取成績由高到低排序,政審、體檢合格后依次錄取。政審、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取。擬錄取名單在全部復試工作結束后按要求進行網上公示。
第七條 監督與追責
(一)實行回避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學院(中心)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對復試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復試結果全面負責。本年度有直系親屬報考或有其他原因可能影響公正的相關人員,應回避復試及錄取的相關工作。
(二)完善對復試工作過程的監督,實行監督制度和巡視制度。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研究生處組織對學院(中心)復試工作進行全面、有效的監督。研究生復試工作全過程接受校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監督和檢查。各學院(中心)研究生招生監督小組全面有效監督本學院(中心)復試工作各環節。
(三)復試工作要堅決抵制不正之風,要增強復試錄取工作透明度,做到工作程序公開、錄取標準公開。
(四)及時處理復試中出現的爭議,要保證考生申訴、監督渠道的暢通。各學院(中心) 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對相應復試結果負責,當參加復試未錄取的考生提出質疑時,相關學院(中心)向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釋。
第八條 其他
(一)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如與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教育考試院等上級部門新的文件精神不相符,以上級部門新文件精神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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