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北京某高校一名研究生二年級的學生。作為一個軍事迷,李某從小就喜歡槍械一類的物品。去年5月,他通過網絡從國外走私槍彈,并將槍支拆分后分幾次郵寄回國,在過海關時被查扣,被檢方以走私彈藥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四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訴。近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外國購槍拆分郵寄
27歲的李某從小喜歡槍械,是個軍事發燒友。其供述稱,2013年5月份,他在網絡論壇上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一個名字叫jojo的境外賣槍人,jojo讓其注冊gmail郵箱和他聯系。同時,jojo還讓他多準備身份證、地址和電話。于是,他便在網上購買了三個身份證作為收件人,還買了不記名的電話卡,向jojo提供了多個收件地址。
李某稱,去年5月11日至5月23日間,他一共給jojo付過4次錢,每次2.5萬元,一共是10萬元,用來購買魯格LCP制式手槍。價格是5萬元人民幣一把,送50發子彈。jojo說買槍需要先付定金,手槍要分開寄。
于是,jojo從美國一共寄來4個郵包。第一個郵包有魯格LCP手槍的上半身,包括套筒、槍管、復進簧、復進桿、21發9mm手槍子彈。第二個郵包里是魯格LCP手槍的下半身,但是沒有定位銷。還有一支PPK手槍的下半身和兩個彈夾。第三個郵包里是一支小口徑槍管和99發小口徑子彈。
槍彈包裹被海關查獲
由于自己的槍還缺定位銷沒到,李某就繼續等待jojo的包裹。沒想到,這一次包裹被海關扣了。李某稱,在收到第四個郵包前,jojo給了其一個包裹單號。于是他上網找跑腿公司代收包裹,并將一個“彭某”的身份證交給跑腿公司的小伙。
6月5日,小伙取貨時被告知去建國門海關取郵包。李某說自己緊張,通過手機發郵件與jojo聯系。“jojo說拆吧,他們發現不了,海關就是例行公事,不會拆得稀巴爛的。”于是他告訴跑腿小伙可以拆包。然而當他再打電話聯系跑腿小伙時,電話就打不通了。
李某知道出事了,就把手機卡扔了。他開車回到自己在牛街的住處,將槍支、子彈分拆后,扔棄在住處附近。第二天,偵查人員將收貨人李某抓獲歸案,從其住址起獲子彈99發。
一審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該案一審時,公訴人起訴稱,李某明知國家禁止彈藥進境,仍通過國際互聯網與他人共謀郵寄50發子彈入境,并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逃避海關監管。6月5日,海關工作人員在對從美國郵寄入境的國際郵包檢查時,在該郵包內的千斤頂中起獲212發子彈,經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國外制式槍彈。
偵查人員根據李某供述的用戶名、密碼進入李某曾使用的電子郵箱,調取了其與境外賣槍人的全部郵件往來內容。其中,李某在發給賣槍人的郵件中有“國內也不可能玩點四五口徑的,那聲音太大了。記得您還差我49個糧食哦,下次一起發來,夜長夢多啊。50個整數吧,49多不吉利”等內容。
一審法院認定,李某的行為已構成走私彈藥罪,但情節較輕。鑒于涉案彈藥沒有流入社會,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故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并對扣押在案的物品予以沒收。
二審改判三年 緩刑五年
一審宣判后,李某的辯護人認為,李某僅應對走私的50發子彈承擔法律責任,且屬于犯罪未遂,希望二審法院對李某從輕或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遂提出上訴。
日前,市高院審理認為,從李某與jojo的電子郵件內容看,雖然李某只收受了50發子彈,但對幫助jojo轉寄他人物品持放任的態度,故其對全部走私物品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另外,裝有212發子彈的郵包來自境外,在中國境內被當場扣押,其走私行為已經完成,依法不構成未遂。所以法院對李某辯護人的意見不予采納。但鑒于李某在二審期間真誠悔罪,積極繳納罰金,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最終,二審法院判處李某犯走私彈藥罪,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0萬元,沒收扣押在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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