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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報考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碩士研究生!
為了保證12月27—28日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考點順利舉行,同時給廣大考生提供熱情優質的服務,現就考試期間的有關事宜提示如下:
一、考試時間
2014年12月27-28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考生下載準考證后,請仔細核對考試日期、考試科目、考試地點等信息。
二、考試地點:校本部(豐臺區花鄉張家路口121號)博學樓,詳細考場安排見另表。
行車路線:從三環走,從萬柳橋出口出,順指示走到芳菲路,途徑首經貿東門,東門不能進車,直行看到“首經貿南路”向西轉,就能看到首經貿南門;從四環走,從花鄉橋出口出,從花鄉橋橋下向北走,樊羊路直行,看到“首經貿南路”右轉,就能看到首經貿南門。(地圖附后)
坐車路線:坐三環上的公交車,到“夏家胡同”站下,換乘691路,到“首經貿西校區”站下車即到,或換乘67路到“樊羊路北口”南行一站地即到。
地鐵路線:地鐵10號線“首經貿”站下車,步行約5分鐘到學校東門,進東門后再走10分鐘到博學樓。
三、入場須知
1、入場時間
根據教育部文件要求,今年對進入考場人員進行安檢,請考生留出足夠時間,盡早到達考點,以免耽誤考試。考生開始安檢時間為上午7:30,下午13:10。憑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進入博學樓。持臨時身份證的考生需到考務辦簽訂承諾書,于規定時間將正式身份證交到研招辦核驗。
2、入場流程
1)考生須主動在考場門口排隊等候,進行安檢,服從工作人員管理。
2)在排隊等候的過程中請拿好考試所需的一切必需物品(包括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文具、2B鉛筆、黑色字跡的簽字筆等),其它物品一律放入隨身攜帶的書包中,并務必將手機、小靈通等無線通訊工具關閉,避免在考試過程中發出任何聲響。
3)在監考老師的指揮下,逐個進入考場,先將隨身攜帶的一切物品放置于黑板前方的物品擺放處(考試所需的必需品除外)。
4)檢查完畢,禁止再從書包中拿取任何物品,根據準考證直接對號入座。
5)入座后將準考證(只準攜帶一張準考證進入考場)、有效居民身份證等放在外側上角,以備查對。
四、注意事項
1、考試開始鈴聲響起,考生方可開始答題。過程中,監考人員會收取考生的有效身份證件,交到考務辦統一核驗,請大家配合。
2、考試結束鈴聲響起,考生需立即停筆,等待監考人員收試卷,監考老師清點試卷完畢前,考生不得離場。
3、今年統考實行網上閱卷,為方便掃描,請考生務必使用2B鉛筆和黑色字跡的簽字筆答題。
4、學校所有考試科目均提供草稿紙,考生不得在準考證正、反面涂改,涂改內容無論與考試內容是否有關,均視為作弊。
五、準考證打印
2014年12月15-29日起可以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網http://yz.chsi.com.cn下載打印2015年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準考證。
六、考場查詢
12月25日后登錄http://yz.cueb.edu.cn/yz或http://yjs.cueb.edu.cn/yz/查詢考場安排及相關注意事項。我校考試地點為:北京市豐臺區花鄉張家路口121號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校本部博學樓(2014年12月24日5:00前可來我校查看考場)
七、中午就餐
學校第3食堂(2層左側,3層全部)將為考生提供午餐,考生可使用現金到食堂指定窗口購買。
八、中午休息
1)由于天氣較為寒冷,學校3食堂中午開放,考生可在此休息。學校第3食堂全天開放,陪同考試的家長可在第3食堂休息。
2)近期天氣寒冷,考生注意添加衣物,以免著涼感冒。
九、車輛停放
開車前來的考生12月27、28日白天憑準考證在校園內停車一天5元,請服從相關人員指揮,將車輛停放在校園內規定位置;
十、請考生充分考慮交通擁堵問題,以免考試遲到。
十一、請各位考生調整好狀態,以良好的精神面貌來迎接考試。預祝各位考生考試順利,并取得優異成績!
十二、報考我校的考生于2015年2月中旬左右登錄我校研招網查看查詢考研成績的通知。
附:國家教育違規處理意見
第二章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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