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0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一、根據新形勢下社會公共管理現代化、科學化、專業化的要求,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公共管理體系,完善國家公共事務和行政管理干部培訓制度,建設高素質的專業化國家公共事務和行政管理干部隊伍,特設置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
二、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培養目標是政府部門及非政府公共機構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的英文名稱為國際通行的Mast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英文縮寫為MPA。
三、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同管理類其他碩士學位相比,處于同一層次,但類型不同,各有側重。在培養目標、招收對象、課程設置、培養方式以及知識結構、能力結構等方面有特定要求和質量標準,區別于教學、科研型人才的培養要求,強調直接面向公共管理領域實施專業學位教育。
四、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獲得者應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鄧小平理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德智體全面發展;較好地掌握公共管理學科的基礎理論和專門知識,具有較寬的知識面,能夠綜合掌握政治、經濟、法律、現代科技等方面的理論與知識以及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具備從事公共管理與公共政策分析的能力,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需要。
五、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招生對象主要為獲得學土學位后、有四年以上實際工作經歷的政府部門及非政府公共機構的工作人員。
六、招生考試采取全國授權單位聯考的方式進行,統一命題,統一錄取標準。
七、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具有跨學科、復合型、應用性的特點。其知識結構以公共管理學科為基礎,根據培養方向和管理領域不同,涉及其他相關學科。
八、學習方式以在職學習為主。教學方法采用課堂講授、研討、模擬訓練、案例分析及社會調查等多種形式。教學內容要學以致用。
九、學位論文應緊密結含政府部門及非政府公共機構的管理實際。論文形式可以是專題研究成果,也可以是高水平的調研報告或案例分析報告。論文應體現學生運用公共管理學科及相關學科的理論、知識、方法分析與解決公共管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十、課程考試合格并通過論文答辯者,授子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
十一、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證書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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