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我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發放工作,規范資金管理,確保評審質量,發揮激勵作用,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342號)、《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財教〔2014〕1號)和《福建省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閩財教〔2012〕138號)精神,結合我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來源于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用于獎勵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參評范圍
第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和我校正式學籍、按時注冊的全日制非在職研究生,在規定的學制年限內均有資格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第四條所列人員除外)。
第四條以下研究生不參加國家獎學金評選:
(一)錄取類別為定向就業(含委托培養)的研究生;
(二)學籍狀態處于休學、保留學籍的研究生;
(三)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受學校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的研究生。
第五條碩博連讀研究生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
第六條在學制年限內,因國家和單位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由于因私出國留學、疾病、創業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研究生,期間內原則上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三章獎勵標準、基本條件
第七條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八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校規校紀;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無學術不端行為;
(四)學習成績優異,在學期間無補考或重修課程;
(五)科研、實踐能力強,發展潛力大,在學期間成果突出;
(六)符合培養單位所規定的相關條件。
第四章 名額分配
第九條 學校根據福建省教育廳、財政廳下達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結合各培養單位符合參評范圍的研究生規模、培養質量、學科(專業)特點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執行情況,分配各培養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正選、備選名額。備選名額由分配額計算值的小數部分產生。
第十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向特色優勢學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適當傾斜。各培養單位要綜合考慮國家獎學金和其它研究生獎學金的名額分配、評審和發放工作,充分發揮各獎學金的激勵作用。
第五章申請與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研究生在學制年限內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但獲獎成果不可重復申報使用。
第十二條各培養單位應根據學科專業特點和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細則,并及時公布。國家獎學金評審標準,對學術學位研究生應偏重考察其科研創新能力和體現其創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對專業學位研究生應偏重考察其專業實踐能力和適應專業崗位的綜合素質。評審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競賽、公開答辯等環節。
對于新入學的研究生,重點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試相關成績及考核評價情況,兼顧其入學之前取得的突出成績,可采取復試時組織專家和研究生導師對其進行評審答辯等形式的考察。
第十三條 申請與評審工作于每年的9至10月進行。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培養單位提出申請,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
第十四條各培養單位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和差額評審,確定本單位推薦人選名單,提交單位黨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后(跨學院的學科須再經過跨學院一級學科指導委員會審核并簽署意見),將名單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除需保密的外)在本單位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提交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各培養單位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充分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二)回避原則,即發生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
(三)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四)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十六條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培養單位上報的名單進行基本條件審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審議通過正選名單,對備選名單進行評審、表決,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贊成票數為參會人數一半及以上有效,并按贊成票數從高到低順序確定剩余名額(學校總名額-正選名額)的人選。
第十七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單在全校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報福建省教育廳。
第十八條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研究生,可在培養單位公示階段向培養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研究生對培養單位做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校研究生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九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按評審程序操作,杜絕弄虛作假。
第六章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學校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研究生,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同時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研究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在評審期間,違反校規校紀受紀律處分或被通報批評者,取消其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資格,且所在單位不再補報人選。凡已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者,學校將撤銷其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格,并追回已發放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同時取消其之后在學期間的各類評優評先及獎助資格。
第二十二條學校嚴格執行國家獎學金資金專款專用的規定,及時將獎學金發放給獲獎研究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和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校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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