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規程》日前出臺,嚴禁以轉學為幌子變相擇校擇專業,對違規轉學行為零容忍。
山東規定,10種情況不得轉學:入學未滿一學期;實行學年制管理、處于畢業年級,或實行學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學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學分;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在生源地錄取分數;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高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招生時被確定為對口貫通分段培養已轉入高職(專科)、本科段,或未通過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并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擬轉入高校與轉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研究生由二區招生單位錄取的轉入山東省招生單位;跨學科門類;應予退學,以及其他無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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