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學校的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以下簡稱推免)工作順利開展,加強拔尖創新人才選拔,進一步提高研究生招生質量,根據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教學〔2006〕14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辦法的通知》(教學廳〔2014〕5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免試,是指應屆本科畢業生不經過全國研究生入學統一考試的初試,直接進入復試;本辦法所稱推薦,是指各學院按規定對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進行遴選,確認其免試資格并向研究生招生單位推薦;本辦法所稱接收,是指研究生招生單位對具有免初試資格的考生進行復試和錄取。
第三條 推免工作應堅持德、智、體、美全面衡量、擇優選拔,并在平時學習和科研能力綜合測評基礎上,突出對學生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專業能力等的考查。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學校成立推免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全面負責學校推免工作。
第五條 各學院成立由院長任組長的推免工作小組并報學校備案,具體組織實施本學院推免工作;小組成員應包括學院黨委書記(或紀檢委員),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副院長,分管本科教學及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長和教師代表。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推免生的接收工作,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 推免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必須嚴格按規定辦理,堅決反對并抵制營私舞弊等不正之風。推薦過程中,持有異議者可向學院或學校有關部門書面反映;認為有舞弊行為的可向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舉報。學校推免工作領導小組和各學院推免工作小組要認真受理師生的投訴,確保推薦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
第三章 推薦范圍及條件
第八條 免試攻讀研究生的推薦范圍為濟南大學納入國家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計劃錄取的應屆畢業生(不含專升本、專轉本、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第九條 推免生基本條件
(一)具有高尚的愛國主義情操和集體主義精神,理想信念堅定,社會責任感強,遵紀守法,積極向上。
(二)品行表現優良,無任何違法違紀受處分記錄。
(三)誠實守信,學風端正,無考試作弊和抄襲他人學術成果記錄。
(四)勤奮學習,刻苦鉆研,成績優秀。按期完成前六學期(五年制為前八學期)本專業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并取得相應的學分,且加權平均成績應在本年級同專業(教育部批準設置的本科專業,不再細分專業方向)學生前30%以內。
(五)CET-4成績450分及以上,或CET-6成績426分及以上,或IELTS成績6.0分及以上,或TOFEL(IBT)成績80分及以上。(其他語種參照執行)
(六)身體健康,符合報考研究生的體檢標準。
第十條 推免生優先推薦條件
(一)獲得省級及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員或優秀團干部等榮譽稱號。
(二)在本科學習階段公開發表論文、作品,取得授權專利、軟件著作權等。
(三)在挑戰杯、數學建模等綜合或單項全國大學生競賽(專業或學術類)中獲獎。
(四)其它經學校認定的優先推薦事項。
第四章 名額分配
第十一條 學校每年根據教育部下達的推免生指標,根據各學院應屆本科畢業生人數及學科發展狀況分配推薦指標,重點扶持國家急需發展的學科專業。
第五章 推薦程序
第十二條 推薦工作程序:
(一)學校根據本辦法及上級下達的年度推免工作文件,制訂推免工作通知,并按要求報省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進行審核備案。
(二)各學院可根據學校推免工作通知要求,制定本學院的推免工作具體實施方案,報學校推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公示。
(三)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須按照要求提出申請,連同相關證明材料提交所在學院。
(四)學院按照推免工作具體實施方案,結合年度推免生名額按一定的比例擇優確定初選名單,進行綜合考查后,確定推免生名單并進行公示。
(五)學校審定的推免生名單按照文件通知要求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推免生資格無效。沒有異議的推免生名單由學校按要求報省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進行審核備案,對于有異議的推免生,學校將查明情況,公布處理結果。
第六章 接收程序
第十三條 接收推免生程序:
(一)學校按要求在網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章程和專業目錄,并報省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進行審核備案。
(二)經審核備案的推免生,按照相關通知要求進行報名。
(三)在接收推免生工作規定時間內,學校對報名參加復試的推免生進行審查、評議,確定復試名單并發放復試通知。
(四)對復試合格的推免生發放待錄取通知并按要求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擬錄取推免生名單由學校報省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進行審核備案。
第十四條 推免生復試辦法執行《濟南大學接收推免生復試工作暫行辦法》。
第十五條 入學前未取得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證書,取消錄取資格。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推免工作接受教育部和省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及相關監察部門的監督管理,涉及推免工作的原則、方法、程序和結果等重要事項由各相關工作領導小組認真研究,集體決策。
第十七條 有關推免生政策規定、推免生資格、招收推免生名額、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等均應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對在申請推免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學生,取消其推免生資格;對已錄取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和學籍,由推薦單位按學生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九條 經省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備案的推免生不得參加當年的全國研究生入學考試,否則取消其推薦免試資格。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推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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