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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醫藥大學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推免生)工作是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激勵廣大在校生勤奮學習、積極創新、全面發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選拔質量,培養拔尖創新人才的重要保證。為促進我校推免工作的健康開展,進一步提高研招工作質量,加大拔尖創新人才選拔培養力度,根據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教學[2006]14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辦法的通知(教學廳[2014]5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免試,是指普通高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不必經過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統一考試的初試,直接進入復試;本辦法所稱推薦是指按規定對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進行遴選,確認其免初試資格并向招生單位推薦;本辦法所稱接收,是指對報考我校的具有免初試資格的考生進行的復試和錄取。推薦與接收工作分為互不交叉的兩個階段。
第三條推免生工作應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充分尊重并維護考生自主選擇志愿的權利,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科學選拔、擇優錄取。在考核學生專業主干課程平均學分績點及綜合測評的基礎上,進行專業能力測評,主要測試考生專業技能,創新能力和綜合素質等。推免生資格審核確認、報考、錄取及備案公開等相關工作均需通過推免服務系統進行。
第四條學校成立由校領導牽頭,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專家教授代表為成員的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推薦工作。各學院成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分管教學和學生工作的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的推免生遴選工作小組,具體實施本學院推薦工作。學校招生領導小組負責推免生的接收工作。
第二章推薦
第五條學校根據教育部下達的指標,結合實際情況,向各學院下達指標。
第六條學院從具備下列條件的學生中擇優遴選推免生:
(一)納入國家普通本科招生計劃錄取的應屆畢業生(不含專升本、第二學士學位)。
(二)具有高尚的愛國主義情操和集體主義精神,社會主義信念堅定,社會責任感強,遵紀守法,積極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奮學習,刻苦鉆研,成績優秀;學術研究興趣濃厚,有較扎實的實驗、實踐動手能力,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創新能力和專業能力傾向。
(四)誠實守信,學風端正,無任何考試作弊和剽竊他人學術成果記錄。
(五)品行表現優良,無任何違法違紀受處分記錄。
(六)綜合測評成績必須在班級排名前30%以內,主要課程的平均學分績點原則上一般在班級排名前30%以內,且全國英語四級考試分數425分及以上。
(七)對有特殊學術專長或具有突出培養潛質者,如獲得全國“挑戰杯”二等獎及以上,全國大學生A類專業知識技能競賽一等獎及以上,經三名以上本校本專業教授聯名推薦,所在學院推免生遴選工作小組嚴格審查,可不受總成績排名限制,直接免試(指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但學生有關說明材料和教授推薦信要進行公示。
(八)在校生(含新生)在校期間服兵役的,按照國家政策可予以優先考慮。在部隊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員,符合研究生報名條件的,可不受綜合測評與成績排名限制,直接免試(指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第七條推薦工作程序:
(一)學校研究生部按照教育部要求,在網站公布年度推免工作辦法,推免生名額。
(二)各學院按照本辦法的原則和規定,及學校年度推免工作辦法,制定具體推薦工作實施辦法,連同推免生遴選工作小組名單在本學院網站公布,并通知應屆本科畢業生。
(三)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向所在學院提交申請,填寫《安徽中醫藥大學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資格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歷年成績單(加蓋校教務處公章);國家英語水平考試四級或六級成績證明復印件;發表的論文或文章復印件;各種獲獎證書復印件。
(四)各學院根據教務處制定的專業主干課程的平均學分績點計算辦法,計算申請人的平均學分績點,并報教務處審核蓋章;按《安徽中醫藥大學學生綜合測評實施辦法》規定的測評要素及評分標準進行綜合測評,計算綜合測評成績;組織專業能力測試,并按照百分制打分。
以百分制折算專業主干課程平均學分績點,權重40%;綜合測評成績權重40%;專業能力成績權重20%,以三項成績之和計算推免總成績。按推免總成績排名順序,在學生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從高到低依次推薦,擇優確定初選名單。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獲全國“挑戰杯”三等獎,全國大學生A類專業知識技能競賽二等獎,獲省級以上“三好學生”稱號。有文藝、體育及社會工作特長等的申請者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推薦,但具備這些特長者必須參加綜合排名,不得單列。
各學院將推薦名單在本學院網站和學生易于監督的場所進行公示。對有異議的學生,查明情況后公布處理結果。
(五)通過初選的學生,經學院推免生遴選工作小組審核后,報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由研究生部分別在校園網和教育部“推免服務系統”進行公示。
通過以上程序的學生即取得推免生資格。
第三章接收
第八條學校擬接收推免生專業及數量通過專業目錄向社會公布,各招生專業一般均應留出一定名額招收統考生。
第九條學校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研究生部在網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章程、目錄和名額。
(二)具有推免生資格的考生,向研究生部提交《推免生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并通過教育部推免服務系統進行報名。
(三)研究生部審核申請人資格,組織申請者進行復試。復試辦法按照統考碩士研究生復試辦法執行。經復試后確定擬錄取名單,并公示10天以上,無異議者通過推免服務系統確認錄取。
第十條不錄取以下情況的推免生:
(一)超過教育部規定時限接收推免生;
(二)未經復試或未通過復試的申請者;
(三)入學前未取得學位或本科畢業證書,或受到處分的。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學校嚴格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第36號令)。各單位應加強管理,完善監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則、方法、程序和結果等重要事項都應認真研究,集體決策。綜合測評和成績績點計算過程應有學生代表參加,各二級學院應加強過程管理和復審,相關秘書和分管領導應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主管領導應復核簽字。所有參加推免的學生的原始材料,二級學院應集中收集,以備核查,并報送擬推薦、候補及落選所有有資格參加推免的學生排名情況。
第十二條研究生部及各學院應將推免生政策規定、推免辦法、招收推免生名額、復試錄取辦法、擬錄取推免生名單、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等進行公開。
第十三條學生對推免工作中的意見和建議,可向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反映,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同時為該項工作申訴受理機構。
第十四條對在申請推免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學生,一經發現,即取消推免生資格,對已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和學籍。
第十五條各部門未按本辦法實施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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