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1740年)正式頒行天下。在此以前,順治朝曾頒布過《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朝頒布過《大清律集解》。清朝律典由清初簡單地襲用明律,經過近百年時間,幾經修訂,終至完備成熟,這個過程反映了清朝統治者對于制定一部統一法典的重要性的認識和對于司法實踐經驗的不斷總結,也標志著滿族統治者吸納漢文化,探索統治策略的復雜過程的基本完成。
《大清律例》的結構形式、體例、篇目與《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四百余條,附例一千余條。自乾隆年間修訂完成后,《大清律例》成為清朝的基本法典,尤其是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極少修訂,后世各朝只是對律文之后的"附例"予以增修。
作為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為藍本完成的,它完全可以說是中國傳統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漢、唐以來確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了充分體現;同時,《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分考慮了清代的政治實踐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體制度上對前代法律有所發展和變化。
(二)《大清會典》
為了規范國家機關的組織、活動,加強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統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代,編制自己的會典,先后出現了《康熙會典》、《雍正會典》、《乾隆會典》、《嘉慶會典》、《光緒會典》,合稱"五朝會典",統稱《大清會典》。
在內容上,《大清會典》同樣是記載主要國家機關的職掌、事例、活動規則與有關的制度,在編纂上一直遵循"以典為綱,以則例為目"的原則。典、例分別編輯遂成固定體例。"會典"所載,一般為國家基本制度,少有變動;具體的變更,則在增修則例中完成。《大清會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總匯,不僅是中國封建時代行政立法的完備形態,也是清朝立法上的重要成就。
(三)則例
則例是清朝針對中央各部門的職責、辦事規程而制定的基本規則,是規范各部院政務活動、保障其正常運轉的行政規則。則例為數眾多,可以視為清政府的行政法規,是清代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則例自康熙朝開始制定,主要分為兩類:一般則例和特別則例。一般則例是針對部院一般行政事項而定,清朝幾乎每個中央主要行政機關都編有則例,如《刑部現行則例》、《欽定吏部則例》、《欽定戶部則例》、《欽定禮部則例》、《理藩院則例》、《欽定臺規》等。特別則例是指就各部所管轄的特定事項而制定的行政規章,如《欽定八旗則例》、《兵部督捕則例》等。此外,有些衙門內部還有關于辦事、手續章程及官員違制如何處罰的專門則例,如《六部處分則例》、《吏部處分則例》等。則例作為重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清朝的一項創造,在國家行政管理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來源未注明“中國考研網”的資訊、文章等均為轉載,本網站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涉及版權問題,請聯系本站管理員予以更改或刪除。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站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
來源注明“中國考研網”的文章,若需轉載請聯系管理員獲得相應許可。
聯系方式:chinakaoyankefu@163.com
掃碼關注了解考研最新消息
網站介紹 關于我們 聯系方式 友情鏈接 廣告業務 幫助信息
1998-2022 ChinaKaoyan.com Network Studio. All Rights Reserved. 滬ICP備120182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