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1月1日起,在國家教育考試中,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提供試題答案、替考等作弊行為,不僅僅是考試違規行為,而且還是犯罪行為,相關人員將會受到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九》)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年8月29日通過,將于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的亮點之一,就是針對當前社會誠信缺失,欺詐等背信行為多發的實際情況,增加規定了組織考試作弊犯罪。提醒廣大考生要了解違反相關規定所可能導致的嚴重后果,今后在報名和參加教育考試的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考試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紀律,自覺抵制考試違法行為,誠信應考,避免因違法違規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構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這一規定,在國家教育考試中,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和幫助作弊行為如構成犯罪的,對此類犯罪行為最高將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用他人身份證件參考處罰加重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這一規定,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進行報名、參加考試的行為,都可能構成犯罪。
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可獲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這一規定,向考生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將受到刑事處罰。考生應牢固樹立守法意識,自覺抵制并積極舉報上述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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