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
(一)重要立法活動:1、《開皇律》(代表了隋代立法的最高成就,里面所規定的各項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繼承,后來又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隋文帝在開皇元年(581年)制定。以北齊律為藍本,參酌北周律,全面繼承了秦漢魏晉以來各代八百年間優秀的法律文化成果,并在此基礎上作了重要的增補。①篇章體例定型化,繼承了《北齊律》“法令明審,科條簡要”的立法傳統,體例上仍為12篇,第一篇沒有變化,其他十一篇名稍有變化。確定了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12篇。這種篇章體例為唐律所全部繼承。②確立新五刑體制:五刑二十等。笞、杖、徒、流、死五刑,一直為后世王朝沿用③首創十惡制度,在北齊重罪十條基礎上形成: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置于篇首,凡犯此“十惡”重罪者,不僅對本人施以最重的刑罰,而且要株連家屬,沒收財產,即使是貴族官僚,也不能享受“八議”和贖刑(釋:即按規定或經允許繳納一定錢財折抵原定刑罰)優待,與“重罪十條”相比,“十惡”刪除了“降”,增列“不睦”,加大了維護家族內部倫理道德關系的比重,同時,在原前三項罪名“反逆”、“大逆”、“叛”前加上“謀”字,更加強調對這類最嚴重的犯罪只要有犯罪意圖即予以嚴刑懲罰。實際上可分為三類:一是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尊嚴、權力;二是破壞封建倫常等級;三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從此,十惡定型化,犯十惡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不在會赦之列”,強化了法律的鎮壓職能和維護專制統治、宗法禮教的作用。④擴大貴族官僚的特權制度。肯定曹魏“新律”中確立的“八議”制度,貴族官僚可以例減(“八議”者和七品以上官員犯非“十惡”之罪可例減一等)、聽贖(九品以上官犯罪可以銅贖罪)、官當(官吏犯罪可以官爵抵當刑罰,并增加了犯公罪與私罪是官當的不同)。 2、《大業律》:于大業三年(公元607年)完成。12篇,500條。隋煬帝認為《開皇律》刑罰過重而制定《大業律》,刪除“十惡”條款,但并未認真實施該法律。與《開皇律》相比,不同之處:①篇目稍有改動,由12篇增至18篇,將戶婚、廐庫、盜賊三篇一分為二,新增了關市、請賕、告劾三篇②刑罰有所減輕,刪除了《名例》中的“十惡”之目,減輕了五刑之內的刑罰二百余條
(二)隋朝法制的歷史教訓:“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虛器而已。”承前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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