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政法律規范
1、國家行政體制三省六部制
(1、三省:一中書省:中樞決策和最高出令機關二門下省:中樞機要組織和制令審核機關三尚書省:最高政務執行機關)。
(2、六部每部分轄四司,設尚書、侍郎為正付長官,各司設郎中、員外郎。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特點:一是三省職權明確,分工合作,中書出詔令,門下掌封駁,尚書管執行。二是三省共同行使宰相職權,一分為三,削弱相權,加強皇權。
2、九寺五監制:長官卿、少卿太常寺、光祿寺、衛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鴻臚寺、司農寺、太府寺五監為:國子監、少府監、軍器、將作監、都水監。
3、地方州郡縣制:州,設刺史(郡時稱太守),屬吏為別駕、長史、司馬;縣,設縣令,屬吏為縣丞、主簿、縣尉;縣以下設鄉(坊)、里(村)基層組織。
4、職官管理制度:
1)選任(1)科舉選士;分常舉和制舉(2)任官考試(“釋褐試”)身、言、書、判(錄取關鍵)
2)考績。
3)致仕。
(八)司法制度
1、司法機關:(一)司法機關:中央司法機關(1)大理寺:最高司法審判機關。以正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2)刑部: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以尚書和侍郎為正副長官(3)御史臺: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活動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為正副長官職權:分工合作,互相監督制約,有助皇帝對司法權的控制。(4)三司推事,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大夫共同審理(三法司前身)地方遇重案不便解送中央者,則指派“三司使”(即大理寺評事、刑部員外郎、監察御史前往,就地審判。)
(二)地方司法機構設法曹參軍或司法參軍,首都:設置京兆府,以府尹為長官縣以下的里正、村正,負責糾舉犯罪,調解息訟。
2、訴訟制度:訴訟自下而上進行,有冤無處申訴者可通過“邀車駕”、擊“登聞鼓”等形式向皇帝告訴。
(1)訴訟的提起:一為告訴(指受害人親自到官府控告侵害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也可由親屬代訴)二告發(指舉告或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對謀叛以上重罪,人人皆有告發的義務,應告不告者要判處流刑甚至死刑,即使是親屬,也不能適用同居相隱原則)三為舉劾(指各級官吏和監察機關代表國家對重大案件履行主動糾舉的職責,應糾舉不糾舉或糾舉不及時的,要負刑事責任)
(2)訴訟程序及直訴(訴訟必須逐級而上,一般情況下不得越訴,否則越訴者和受理者均負刑事責任。直訴:但若告謀叛以上的重大犯罪或遇到重大冤情,允許當事人直訴,直接赴京向有關部門甚至皇帝本人投狀告訴)(3)對告訴權的限制(三謀罪除外):①除謀叛以上的重罪外,卑幼不得告尊長,部曲奴婢不得告主人,否則處以絞刑②10歲以下、80歲以上及篤疾者,以及獄中的罪犯,除謀反以上重罪及侵犯自己利益的犯罪外,一般不的告發他人犯罪。凡法律規定告訴權受限制者舉告的案件,官府不得受理;否則,對司法官處以刑罰。
3、審判制度:注重口供,除采取“五聽”審判方式外,允許依法刑訊。法官審判案件必須引律令定罪,否則要承擔責任。案件審結后應向犯人及親屬宣讀判決,案犯不服可以上訴。A審訊:(1)回避制度(稱為換推,“凡鞫獄官與被鞫人有親屬仇嫌者,皆聽更之”,若承審官與當事人有某種利害關系,準許更換承審官)(2)依告狀鞫獄(3)刑訊制度規定了刑訊的條件:(一般情況下,要求在拷訊之前,必須先通過“五聽”的方法審核口供的真實性,然后反復查驗證據。證據確鑿,仍狡辯否認的。經過主審官與參審官共同決定。可以使用刑訊;未依法定程序拷訊的,承審官要負刑事責任。同時規定,對那些人贓并獲,經拷訊拒不認罪的,也可“據狀斷之”,即根據證據定罪。)免于刑訊之人(①具有特權身份的貴族官僚,如應議、請、減之人;老幼廢疾之人只能根據證據來定罪,唐律規定必須有三人以上證實其犯罪事實才能定罪)。證據制度(物證口供并重)4、B判決(1)斷罪須引用律令格式正文,即必須全面正確地引用法律條文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否,以致造成“出入人罪”,要追究刑事責任,“出人罪”指吧有罪判為無罪或重罪判為輕罪,“入人罪”指把無罪判為有罪或輕罪判為重罪(2)獄結取囚服辯(3)死罪復核制度,凡各地方的死刑判決作出后,必須三次奏報皇帝批準,待批準的詔令下達三日后方可執行。未經三次奏報或未獲批準的或批準后未滿三日或超過三日執行的,均處以相應的刑罰,對京師判決的死刑案件要求更為嚴格,須經“五復奏”。執行:笞杖刑:縣執行,罰后即釋放;徒刑;流刑;死刑的執行:“秋冬行刑”,必須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執行,在此法定時間以外執行的,要處一年徒刑,唐律還規定若犯惡逆以上重罪及部曲奴婢殺主人等死罪,不僅只需要經過一復奏即可執行,而且不受時間的限制。
4、監察制度:相對獨立的監察機構為御史臺,是國家司法機關“三司”之一,專門負責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監督中央和地方各級官吏是否遵守國家法律和各項制度以及是否忠實履行職責,位卑權重,“皇帝的耳目之司”。下設臺院、殿院、察院,分掌中央與地方監察職能。臺院地位顯赫。
5、諫官制度(自下而上,代表臣民)一是諫議(對于時政得失、皇帝奢靡、濫用刑罰等有權提出意見,予以制止)二是封駁(對于皇帝的詔命、有關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或大臣的奏章,如認為有不妥,有權予以駁回,建議改正)三是知起居事(通過記錄皇帝的言行及與大臣對國家大政的討論,監督皇帝及其左右近臣)四是知匭事,形成雙向監督機制
6、監獄管理制度:監獄設置(中央、京師、地方及內廷);獄政監督(錄囚)
(八)唐律的特點和歷史地位:
特點1、以刑為主,諸法合體2、規范詳備,科條簡約3、刑罰適中,罪刑相當4、依禮制律,禮法合一:一是以禮為立法依據;二是以禮為量刑的標準;三是以禮來注釋法典5、全面維護以皇權為核心的君主專制制度地位1、本身:集眾法律之大成2、對后世:對以后的中國法典產生了深刻而廣泛的影響3、對外國:有廣泛的世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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