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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示:
請考生先查看本《公告》后的附件1《現場確認前資格審查網報信息有疑待查名單》,如在名單中,須按附件3《碩士生全國統考報名信息存疑情況處理辦法》進行相應處理。
一、北京外國語大學考點(考點代碼1130)
所有報考點選擇北京外國語大學考點的2020年碩士研究生統考考生(報名號前4位為1130者),均須按以下要求進行現場確認。
(一)時間、地點:
2019年11月8—10日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嚴守時間,過期不候。逾期未確認者,報名無效,責任自負。
地點:北京外國語大學東院第十二大教室廳(見附圖)
(二)現場確認程序:
1.向工作人員報出本人“報名號”(1130開頭的9位報名號的后5位數字),并出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
2.告知工作人員本人為應屆生還是往屆生等考生類別,相應查驗以下規定的證書、證件原件:
(1)國民教育序列全日制應屆本科畢業生:
身份證,學生證;
(2)往屆生:
身份證,已獲得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北京外國語大學考點的非應屆考生現場確認時須提供北京地區戶籍證明,或北京地區工作單位開具的在京工作證明及近5個月的社保個人權益記錄(或最近連續5個月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以上證書、證明均需原件。
此外,同等學力考生(只獲得本科畢業證書、無學士學位證書者)還須出示:在國家一級中文核心學術期刊上已發表過與報考專業相近或相關的兩篇以上學術論文的期刊原件(或學術期刊編輯部的“論文錄用/發表通知”原件),同時提交復印件;
在校研究生考生須提供在讀單位研究生管理部門同意其報考碩士生的證明,否則不予確認。
海外留學畢業考生須另出示:海外學歷學位證書原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學歷認證書原件,同時提交認證書的復印件。
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的考生還應提交本人《入伍批準書》和《退出現役證》。
3.報考點采集考生本人圖像信息(現場拍攝免冠照片)。未采集圖像者現場確認無效。
4.個人信息核對:
(1)考生須提前自行確認本人網報信息,信息無誤者提前打印《報名情況登記表》,并于確認現場提交《報名情況登記表》。
(2)個人學籍學歷信息(本科畢業學校、畢業時間、學歷層次、學歷證書編號、學位證書編號)有誤的考生可按以下要求申請修改錯誤信息:
攜帶信息修改申請書(見本公告后附件2)和相關證明材料(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簡稱“學信網”,網址:https://www.chsi.com.cn/,應屆生在學信檔案中打印“學籍信息”,往屆生打印“學歷信息”或下載打印《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在現場確認時提交,經核查確有錯誤的由考點統一修改。凡不按時處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3)按教育部及北京教育考試院要求,其它報考信息一律不作修改。
(三)具體要求:
要求考生本人參加,不可代替;有意代替且隱瞞身份者,以作弊論處,取消考試資格。有嚴重疾病(不能出行)等不可抗力原因者,請代辦人持書面材料(本人簽字的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醫院診斷證明等)到現場申請代辦。
1.考生自行查看我校研究生院網上通知《現場確認前資格審查網報信息有疑待查名單》(見本通知后附件1),在《名單》中的考生,按《名單》中審核意見,除參加正常資格審查外,須遞交所需材料復印件備案。
2.證件審查:
(1)身份證件:所有考生須出具本人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通過“身份證鑒別儀”查驗真偽;應屆本科生須出示本人有效學生證原件(各學期均正常注冊);
(2)學歷學位證件:非應屆生須出具本科畢業證和學士學位證原件;同等學力人員須出具本科畢業證書和已公開發表文章的學術期刊原件。
未按要求提供身份證件、學歷證件或相關材料的考生不能通過資格審查,不予確認,報名無效。依靠提供虛假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屬于作弊行為。
3.資格審查通過后,考生提供本人的“報名號后5位”,已完成網上交費的考生進行現場照相,否則網上報名無效。
4.按教育部統一要求,考生于12月14—23日在網上自行打印準考證。
二、京外考點
特別提示:以下兩類考生須履行下列手續:
1.同等學力考生(只獲得本科畢業證書、無學士學位證書者):將在國家一級中文核心學術期刊上已發表過與報考專業相近或相關的兩篇以上學術論文的期刊的復印件,11月10日前發傳真至北外研招辦:010-88816244。
2.海外留學畢業考生:將海外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學歷認證書復印件,11月10日前發傳真至北外研招辦:010-88816244。
3.考生自行查看我校研究生院網上通知《現場確認前資格審查網報信息有疑待查名單》(見本通知后附件1),在《名單》中的考生,按《名單》中審核意見,除參加正常資格審查外,須將所需材料于11月10日前發送傳真至北外研招辦備案,傳真號010-88816244。
北京外國語大學研招辦
2019年11月4日
附件1:現場確認前資格審查網報信息有疑待查名單 (名單中信息存疑的考生,須按附件3《碩士生全國統考報名信息存疑情況處理辦法》自行進行相應處理)
附件2:信息修改申請書
附件4:北外考點現場確認地點示意圖
考風考紀和誠信考試教育公告內容
一、教育考生樹立誠信考試觀念,遵守本人簽署的誠信考試承諾書,珍惜個人名譽,遵守考試紀律。
二、公示《教育部令第33號〈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二章“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中第五至十二條。
三、警示考生,不要購買所謂“研究生試題”,以免上當受騙。
四、告誡考生不要尋求“槍手”替考,也不要充當“槍手”替他人應考,違者將受到嚴厲查處。
五、提醒考生,考生作弊情況將記入全國統一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和考生的人事檔案,作為今后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
六、已經查實并有教育意義的考試違法違紀和試題詐騙的典型案例。
《刑法修正案(九)》(摘選)
第二百八十四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摘選)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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